悼词的分类礼仪文书

莉落

  (一)按照用途分

  宣读体悼词这种悼词专用于追悼大会,由一定身份的人进行宣读。它是对在场参加追悼的同志讲话,而不是对死者讲话。悼词表达出全体在场的人对死者的敬意与哀思,同时勉励群众化悲痛为力量。宣读体悼词以记叙或议论死者的生平功绩为主,而不以个人抒情为主。另外,宣读体悼词受追悼大会本身的时间、地点、条件的限制,在形式上相对来说也较为稳定。

  2.艺术散文类悼词这类悼词内容广泛,包括所有的向死者表示哀悼、缅怀与敬意的情文并茂的文章,这类文章大都发表在报刊杂志上。这种文章通过对死者过去的事情的回忆,展现死者的品质和精神,虽志在怀念,但却落脚在死者的精神对活着的人的鼓舞和激励上。

  (二)按照表现的手段分

  1.记叙类悼词记叙类悼词以记叙死者的生平业绩为主,并适当地结合抒情或议论。这是现代悼词最常见的类型。朴实的记叙文体,字里行间却充满对死者的哀悼和怀念之情。宣读体悼词和书面体悼词均可以采用这种形式。如朱自清《哀韦杰三君》。

  2.议论类悼词以议论为主,抒情、叙事为辅的悼词。这类悼词重在评价死者对社会的贡献,议论类悼词能够和现实生活紧密结合,是社会意义较强的`一种哀悼文体。如恩格斯《在马克思墓前的讲话》。

  3.抒情类悼词这类悼词以抒发对死者的悼念之情为主,并适当地结合叙事或议论。抒情类悼词经常以抒情散文的形式出现,文学色彩浓厚,能在情感上打动人。它与一般抒情散文的不同在于悼词的情感不同于普通的情感。它崇高而真挚,质朴而自然。如郭沫若《罗曼·罗兰悼辞》。

  注意事项

  1.文电中的外国国名,应使用全称,同一国名如出现数次,至少首次应用全称。如习惯用简称,可使用正式简称。某些特殊国家,如多米尼加共和国、多米尼加联邦等,不可使用简称。文中的单位名称,第一次亦应使用全称。对方的职衔、姓名在作为抬头出现时,亦要用全称。

  2.文书格式要合乎规范,不要用错。非外交机构一般不使用照会的格式,可使用对外函件进行交往。人称要与文书格式相适应并前后统一。例如,普通照会一般只用第三人称,但不注意时容易出现“贵方”、“我方”等称呼,造成混乱不清。签署者与受文者要相适应。人对人,单位对单位。如系人对人,双方身份要相当。

  3.文书中对人的称呼要合乎礼仪习惯。

  致意语的用法亦要取决于不同场合与习惯。例如,外交照会开头时,常有“向XXX致意并荣幸地……”的引文,在一般对外函件中不使用。在吊唁、慰问等信函中不要用“荣幸地……”等词句。文尾的致意语,向外交部或大使馆发照会可用“顺致崇高的敬意”;向全代办处发的照会不用“最”字。非外交机关使用对外文书,可视不同的发文和受文者选用“最崇高的敬意”、“崇高的敬意”、“最良好的祝愿”、“良好的祝愿”、“最亲切的问候”、“顺致敬意”、“顺致问候”等。

  4.关于译文。对外文书应以中文为正本,必要时,附以外文译文。译文本,应用不带机关衔的白纸,并在右上角注明“译文”字样。译文应考虑外文的惯用格式,不应套用中文格式。我驻外机构,在外文水平有把握、有力量的情况下,凡纯属一般事务性的函可只用外文(指驻在国文字或通用的外国文字);对申请签证、身份证及一般外交人员的调职、离任等普通照会,亦可只用外文。

  5.对外文书的打印位置要适当。抬头处,受文人的职衔、姓名和称呼应在第一行顶格排列(如排不下,也可将职衔单列一行不加标点,而把姓名称呼另排一行),然后再下一行前面空一格续排行文。如文书较短,不宜把文字都挤在信纸的上半部分,而要留足够的天头,使文件美观大方。

  盖章的位置要适当,一般以骑年压月,上大下小(如带国徽的印章,国徽应在机关衔之上)为宜。

  6.要有严密的校对制度。如发现文书、函件等有错字或格式不对,均应重新打印,不得涂改。

  7.用纸要合乎规定。

  8.收发文应有签收手续,收到涉外文书应及时处理,不要延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