曼瑟尔·奥尔森的《集体行动的逻辑》被称为公共选择理论的奠基,公共选择理论是一种以现代经济学分析民主立宪制政府的各种问题的学科,传统上是属于政治学的范畴(对此更为普遍的称呼则是政治经济学,但应该注意这不可和马克思主义对这词的定义混为一谈)。公共选择理论研究选民、政治人物、以及政府官员们的行为,假设他们都是出于私利而采取行动的个人,以此研究他们在民主体制或其它类似的社会体制下进行的互动研究利益集团问题,通过阅读,我们能够了解到奥尔森所提出的集体行动的逻辑推演,而在网络化迅速发展、群体的事件多发的今天,奥尔森的集体行动理论为我们理解和解决客观现实当中的诸多相关问题具有借鉴意义。
对利益集团做了区分,相容性,排他性。由具有相同利益的个人所形成的.集团,均有进一步追求扩大这种集体利益的倾向。奥尔森教授在本书中明确支持这种论断根本是错误的。在一个集团范围内,集团收益是公共性的,及集团中的每一个成员都能共同且均等地分享它,而不管他是否为之付出了成本。
在严格坚持经济学关于人及行为的假定条件下,经纪人或者理性人都不会为集团的共同利益采取行动,较之排他性集团,相容性集团就有可能实现集体的共同利益。
奥尔森教授设计出了一种动力机制——有选择性的激励,这种激励之所以是有选择性的,是因为它要求对集团的每个成员却别对待,“赏罚分明”。但对组织集体行动并不奢望,因为成本太高了。
奥尔森开篇就否认了人们惯性认为的,又具有相同利益的个人所形成的集团,均有进一步追求扩大这种集团利益的倾向。
集团是与具有相同利益的人构成的,而这里所说的利益是只针对他们个人的,那么我们如果说追求集团的利益也就能推出我们是在追求个人里的基础之上的。但是我们把追求个人利益为前提,是不能推出个人是自愿实现共同利益的。而这一切都是在严格坚持经济学,承认经济人和理性人存在的情况下。就如奥尔森所说“除非在强制或者其他某些特殊手段以使个人按照他们共同利益行事,以实现他们共同的组织或集团的利益。”而不去实现共同利益的组织往往会消亡。而又由于我们都存在的利己性,而这就导致了一些组织因此止步不前达到瓶颈。而这我觉得才是“集体行动的困境”。
沃尔森则发现了这个问题,他便开始思考各种因素与成员为共同利益的出力程度关系,他觉的存在着一种选择性激励——赏罚分明机制可以让集团成员在想获得集体利益的.成果的同时也同时付出努力,而我觉得这必须建立在一种各成员都通过的预定,而我认为这便是一种契约。将此种思想放入一个企业之中,这种机制我认为便是绩效管理,绩效管理的好坏绝对是一个企业是否成功的标志。有效的绩效考核能帮助企业达成目标,而这种考核是与利益相关联的这便是绩效工资。但是再好激励方法和游说都是需要花费的,就如书中所说“让个体生产者承担任何费用都是违背其利益的。而我们会发现绩效管理时出现于相对较大的公司和企业。确实,上述的观点有很多事不适用于小集团的。
在研究时沃尔森便发现企业趋近于大则那么成员就越不会为集团的共同利益采取行动,组织成本也会水涨船高,而他提供的集体物品的数量就会最有数量,也就是说,集团越大就与不可能去增进他的共同利益。
而沃尔森提出另一个新的观点——以上观点并不适合于小集团,集团变小,我们会发现不仅其规模在变小,与之匹配的,为了实现共同利益的组织成本也在变小,这是成员便发现他获得的收益会比他为之付出的成本要多,而如果他不行动,他对其集团的影响也会更大。
但是小集团又出现了很大的弊端,那即是小集团中存在着少数剥削多数的倾向,一旦少数免费获得共同利益,而他便会丧失激励来提供另外的物品。
而对此我们又有很多方法可以借鉴,例如大国要不成比例的分担多国任务,并且联合国的经费其中各国的会费主要是依照各国的经济实力以及其他一些因素来决定的,联合国会费缴纳比例每三年修改一次。
而这我又想到如果大集团有如此弊端为何不将大集团分为若干小集团个集团,当然过多个小集团会增加更多的组织费用,但如果适中又何尝不是一种办法,除此之外,在我看来解决也可以另辟蹊径。
上文中提到,在“特殊手段”下成员会自愿付出努力。我认为其中包括暴力强制,盲目崇拜,民族主义,宗教信仰等等。而我觉得企业文化也可算作一种手段促进一些集团成员为了共同利益做出努力,这种文化管制并不适用于国家间的组织,更适用于经济范畴的企业例如品牌公司或者跨国公司。这种手段不是说成员放弃个人利益而是说促进人们更好的为集体利益出力。这何尝不是解决大集团在发展过程中遇到瓶颈的一种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