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专业部分
第二十四条 经国家招生统一考试,按志愿录取的学生,一般应在被录取的院系(专业)完成学业。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申请转专业:
(一)学生确有专长(须提供报刊文章、学术科研成果、获奖证书等证明材料),本人提出申请,由所在院(系)推荐,经转入院(系)组织专家考核,证实其申请转入院系(专业)确能发挥其专长的
(二)符合学校自主转专业的有关要求,由申请转入学院组织专家考核并经教务处审核通过而被录取的;
(三)个别学生入学后出现某种疾病或生理缺陷,经学校指定的医疗单位检查证明,不能在原院系(专业)学习,但尚能在本校其他院系(专业)学习的;
(四)根据社会对人才需求情况的发展变化,必要时学校经研究决定,可以适当调整部分学生的院系(专业);
(五)非特殊招生形式录取、国家没有相关规定或者录取前未与学校有明确约定的休学创业复学的学生,因自身情况需要转专业的,由学生提出申请,所在学院审核并填写推荐意见,交由转入院系。如学生符合学校转专业有关要求,同等情况下,转入院系应优先录取创业的学生;
(六)非特殊招生形式录取、国家没有相关规定或者录取前未与学校有明确约定的参军退役复学的学生。
(一)新生入学未满一年或本科三年级以上(含三年级)
(二)以特殊招生形式录取的;
(三)国家有相关规定或者录取前与学校有明确约定不可转专业的;
(四)已有转专业或者转学经历的;
(五)其他无正当理由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