焦作公积金贷款额度为购买自住住房的职工家庭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夫妻双方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最高可贷额度由现行的单笔不超过55万元。
为发挥住房公积金制度优越性,进一步支持职工合理住房消费,满足职工购房需求,结合焦作市房地产市场实际,现提高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购买自住住房的职工家庭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夫妻双方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最高可贷额度由现行的单笔不超过50万元调整为单笔不超过55万元。
1.取消《焦作市住房公积金中心关于印发异地贷款实施细则的通知》(焦公积金〔2020〕85号),第一条贷款对象和条件中“借款人在就业地正常缴存社保半年以上”之规定;第三条所需材料调整为借款人除个人要件、购房要件和户口簿外,还需要提供缴存地住房公积金中心出具的异地贷款职工缴存证明、近三年的缴存明细(缴存不足三年的提供其相应的缴存明细以确定缴存时间系数),就业单位出具的薪资证明和近半年的代发工资流水。收入按照以上二者取其低认定,同时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代发工资流水单位须一致,不一致或无法提供的,按焦作市最低工资标准认定。
2.取消《焦作市住房公积金中心关于印发商业贷款转住房公积金贷款实施细则的通知》(焦公积金〔2020〕84号),第一条贷款对象和条件中“原商业银行住房按揭贷款必须正常还款1年以上”之规定。
1.《焦作市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管理实施细则(修订稿)》(焦公积金委〔2012〕3号),第十二条第二款:“购买二手住房的,并以房产做抵押的,贷款最长期限为:30年减房龄,列入拆迁范围的住房,不发放住房公积金贷款”。调整为:“购买再交易住房或商品房现房的,贷款最长期限为:40年减房龄,同时不超借款人法定退休年龄的剩余工龄,且最长期限不得超过30年,列入拆迁范围的住房,不发放住房公积金贷款”。“商转公”不得超过原商业银行住房贷款的剩余年限及房屋的剩余使用年限(30年减房龄调整为40年减房龄),同时不得长于借款人距法定退休年龄的剩余年限,列入拆迁范围的住房,不发放住房公积金贷款。
2.《焦作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关于调整住房公积金有关政策的通知》(焦公积金委〔2017〕4号),根据账户余额及缴存年限计算贷款额度。计算公式调整为:贷款额度=住房公积金缴存余额(借款人住房公积金缴存余额+共同借款人住房公积金缴存余额)×30倍×缴存时间系数。根据还款能力确定贷款额度。我市灵活就业人员(自主缴存户、务工农民户)及人事代理公司代缴住房公积金的,在提供薪资证明(焦作市行政区域内工商注册登记单位出具的薪资证明)等材料的同时,收入按实际代发工资流水认定,但不得超过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无法提供代发工资流水的,按焦作市最低工资标准认定,月还款额不超过家庭收入的40%调整为月还款额不超过家庭收入的5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