鞍山工伤保险,是指劳动者在工作中或在规定的特殊情况下,遭受意外伤害或患职业病导致暂时或永久丧失劳动能力以及死亡时,劳动者或其遗属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一种社会保险制度,本文为大家整理了关于鞍山工伤保险的赔偿标准明细,可供参考!
医疗费:符合工伤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目录工伤和外出医疗差旅费。
一次性伤残补助金:1-10级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分别为(本人工资为基数)27个月、25个月、23个月、21个月、18个月、16个月、13个月、11个月、9个月、7个月;
伤残津贴:1-4级伤残人员按月伤残津贴分别为(本人工资为基数)90%、85%、80%、75%。
生活护理费: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生活部分不能自理三个不同等级的伤残人员,其护理费标准分别为(当地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为基数)50%、40%、30%;
因工死亡待遇标准:
⑴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
⑵因工死亡丧葬费: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
⑶遗属抚恤金:发放基数与标准:死者生前12个月平均缴费工资,其配偶40%,其他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
一、基本赔偿花费
(一)医疗费:
1、要求:治疗工伤所需花费符合工伤保险诊疗事项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准则。
2、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30条第3款。
3、备注:用人单位无参加工伤保险的,不是必须到签有服务协议的医疗组织治疗。
(二) 住院伙食补贴费
1、准则:由各工伤保险统筹地区人民政府限定。
2、要求:住院期间。
3、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30条第4款。
(三) 交通费、食宿费
1、准则:由各工伤保险统筹地区人民政府限定。 2、要求:医疗组织出具诊断证明,经办组织认可,工伤工人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 3、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30条第4款。
(四) 康复治疗费
1、准则:治疗工伤所需花费符合工伤保险诊疗事项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准则。
2、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30条第6款。
3、备注:依地方限定,康复治疗需经办组织组织专家评定。
(五) 辅助器具费
1、准则:各省、直辖市工伤辅助器具限额准则。
2、要求:因日常生活或者就业需要,经劳动本领判定委员会确认,安装假肢、矫形器、假眼、假牙和配置轮椅等辅助器具。
3、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31条。
(六) 停工留薪
1、准则:原薪水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2、要求:停工留薪期通常不超出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本领判定委员会确认,能够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出12个月。工伤工人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3、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33条。 4、备注:停工留薪期根据医疗组织的诊断证明和各地的停工留薪期分类目录确定,但确定的部门和流程,依地方限定。
(七) 护理费
1、准则:
(1)停工留薪期内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
(2) 评定伤残后需要护理的,完全生活不能自理,按统筹地上年度工人月平均薪水的50%:大部分生活不能自理,统筹地上年度工人月平均薪水的40%:部分生活不能自理,统筹地上年度工人月平均薪水的30% :
2、要求:生活护理费需经劳动本领判定委员会确认,工伤工人按月享受。
3、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33条第3款、第34条
1、申报:由用人单位填写《工伤待遇申领表》,并提供有关资料进行申报;
2、初审:工伤生育处业务人员对申请单位提交的材料进行初次审核;
3、复审:复审经办人对初审资料进行复审核定,初审申报资料是否齐全和待遇执行标准、计算是否正确真实,资料不齐全、不符合要求的,退回给初审经办人;
4、审批:工伤生育处长进行业务审批,确认后在《工伤待遇申领表》上签字,转给费用拨付经办人员。
5、拨付:业务部门完成当月全部费用审核后,由拨付经办人员进入微机费用拨付界面进行当月费用拨付。
6、归档:整理材料,每月装订成册,一年后移交档案室存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