齐齐哈尔工伤保险,是指劳动者在工作中或在规定的特殊情况下,遭受意外伤害或患职业病导致暂时或永久丧失劳动能力以及死亡时,劳动者或其遗属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一种社会保险制度,本文为大家整理了关于齐齐哈尔工伤保险的赔偿标准明细,可供参考!
(一)伤残津贴。一级伤残的每月增加225元,二级伤残的每月增加215元,三级伤残的每月增加205元,四级伤残的每月增加195元,五级伤残的每月增加185元,六级伤残的每月增加175元。1996年10月1日前因工负伤人员,在前款调整的基础上每人每月再增加20元待遇标准。
(二)生活护理费。按照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为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生活部分不能自理3个不同障碍程度支付,标准为各市(地)、省农垦总局、省森工总局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40%、30%。
(三)供养亲属抚恤金。符合工亡职工供养亲属范围规定,已按月领取供养亲属抚恤金的人员,配偶每月增加103元,其他供养亲属每人每月增加93元。孤寡老人或者孤儿在上述标准基础上每人每月再增加10元。
已参加工伤保险的一级至四级工伤职工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及供养亲属抚恤金,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未参加工伤保险的工伤职工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供养亲属抚恤金及五级至六级工伤职工的伤残津贴,由用人单位支付;已纳入工伤保险基金统筹管理的老工伤人员待遇由工伤保险基金按规定支付。
调整范围和对象为2017年12月31日前经过工伤认定、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并符合按月领取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的工伤职工及按月领取工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条件的人员。已领取(享受)基本养老金的退休工伤人员不参加伤残津贴调整。
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
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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齐齐哈尔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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