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工伤保险,是指劳动者在工作中或在规定的特殊情况下,遭受意外伤害或患职业病导致暂时或永久丧失劳动能力以及死亡时,劳动者或其遗属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一种社会保险制度,本文为大家整理了关于汕头工伤保险的赔偿标准明细,可供参考!
1、康复医疗: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2、停工留薪: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最长不超过二十四个月。
3、伤残待遇:
1-4伤残待遇:
(1)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一级伤残为二十七个月的本人工资,二级伤残为二十五个月的本人工资,三级伤残为二十三个月的本人工资,四级伤残为二十一个月的本人工资。
(2)伤残津贴标准为:一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百分之九十,二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百分之八十五,三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四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百分之七十五。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5-6伤残待遇:
(1)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五级伤残为十八个月的本人工资,六级伤残为十六个月的本人工资。
(2)伤残津贴标准为:五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百分之七十,六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百分之六十,并由用人单位按照规定为其缴纳应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补足差额。
7-10伤残待遇: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七级伤残为十三个月的本人工资,八级伤残为十一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伤残为九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七个月的本人工资
4、工亡待遇:
(1)丧葬补助金为六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2)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标准为:配偶每月百分之四十,其他亲属每人每月百分之三十,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百分之十。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当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
(3)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上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二十倍。
(1)单位发生工伤事故,立即把伤者送往医保定点医院抢救和治疗,危急者送往就近的市、区(县)属医院抢救治疗,待伤情稳定后,应将伤者转入定点医院进行医治。
(2)用人单位应于事故发生后的第一个工作日,向市或区(县)人社部门及其参保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报告,7日内向社保经办机构书面报告工伤事故及就医情况;30日内出具正式的《工伤事故报告书》向人社部门申请工伤认定。
(3)用人单位应在医疗终结后30日内,持工伤职工《工伤认定书》及有关资料,到所属社会保险管理局申报工伤保险待遇。
(4)符合规定的,自受理参保单位申报工伤保险待遇之日起当月内完成审核工作;
(5)参保单位可在次月5日后领取《汕头市职工工伤保险待遇审批表》回联,次月15日前将核准的工伤保险待遇拨到单位银行账户,由单位负责按规定发放。
汕头工伤保险办理条件
(1)用人单位依法参加工伤保险,按时为全部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
(2)职工发生意外伤害并被认定为工伤的。
一、医疗费
二、康复费
三、伙食补助费
四、交通食宿费
五、护理费
六、停工留薪期工资
七、伤残辅助器具费
八、工伤伤残赔偿费
以上数据依据网络公布资料整理,具体政策以最终文件执行情况为准。具体信息也可拨打当地社保局电话12333进行免费咨询。
汕头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地址:广东省汕头市长平路财政大楼10楼
联系电话:0754-881798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