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公司章程范本

李盛

  网络公司章程范本

  为适应*市场经济的要求,发展生产力,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由XX、XX X个股东共同出资设立南昌乾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特制定本章程。

  第一章 公司名称和住所

  第一条 公司名称:xxx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第二条 公司地址: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

  第二章 公司经营范围

  第三条 公司经营范围: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

  第三章 公司注册资本

  第四条 公司注册资本:人民币XX万元。股东以认缴资本承担有限责任。

  股东的出资数额、出资方式和出资时间如下: 股东XX:认缴出资额XX万元人民币,占注册资本的XX,出资方式为货币(或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于公司成立之日起X年内缴足。 股东XX:认缴出资额万元人民币,占注册资本的XX,出资方式为货币(或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于公司成立之日起X年内缴足。

  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必须召开股东会并由全体股东通过并作出决议。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应当在报纸上登载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公告,并自公告之日起45日后依法向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第四章 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

  第五条 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是公司的权力机构,行使下列职权:

  ⑴ 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⑵ 选举和更换执行董事,决定有关执行董事的报酬事项;

  ⑶ 选举和更换由股东代表出任的监事,决定有关监事的报酬事项;

  ⑷审议批准执行董事的报告;

  ⑸ 审议批准监事的'报告;

  ⑹ 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⑺ 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的方案;

  ⑻ 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⑼ 对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出资作出决议;

  ⑽ 对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和清算等事项作出决议;

  ⑾修改公司章程;

  ⑿聘任或解聘公司经理。

  第六条 股东会的首次会议由出资最多的股东召集和主持。

  第七条 公司不设立董事会,设执行董事1人,执行董事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对公司股东会负责,由股东会选举产生。执行董事任期叁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执行董事在任期届满前,股东会不得无故解除其职务。

  第八 执行董事对股东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⑴ 负责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检查股东会会议的落实情况,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⑵ 执行股东会决议;

  ⑶ 决定公司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⑷ 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方案、决算方案;

  ⑸ 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⑹ 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方案;

  ⑺ 拟订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的方案;

  ⑻ 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⑼ 提名公司经理人选,根据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财务负责人,决定其报酬事项。 ⑽ 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⑾、代表公司签署有关文件;

  ⑿、在发生战争、特大自然灾害等紧急情况下,对公司事务行使特别裁决权和处置权,但这类裁决权和处置权必须符合公司利益,并在事后向股东会报告;

  第九条 公司设经理1名,由股东会聘任或解聘,经理对股东会负责。

  第十条 经理行使下列职权:

  ⑴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

  ⑵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⑶拟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网络公司章程范本】

  ⑷拟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⑸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⑹提请聘任或者解聘公司财务负责人;

  ⑺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执行董事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

  第十一条 公司设立监事1人,由公司股东会选举产生。监事对股东会负责,监事任期为三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①检查公司财务;

  ②对执行董事、经理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纪律、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行为进行监督;

  ③当执行董事、经理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执行董事、经理予以纠正; ④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

  监事列席股东会会议。

  第五章 财务、会计、利润分配及劳动用工制度

  第十二条 公司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建立本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并应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制作财务会计报告,并应于第二年三月三十一日送交各股东。

  第十三条 公司利润分配按照《公司法》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财务主管部门的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劳动用工制度按国家法律、法规及国务院劳动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公司的解散事由与清算办法

  第十五条 公司营业期限长期,从《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计算。

  第十六条 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解散:

  ⑴ 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时;

  ⑵股东会决议解散;

  ⑶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的;

  ⑷公司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被依法责令关闭的;

  ⑸因不可抗力事件致使公司无法继续经营时;

  ⑹宣告破产。

  第十七条 公司解散时,应依《公司法》的规定成立清算组对公司债权债务进行清算。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会或者有关主管机关确认,并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公告公司终止。

  第七章 股东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八条 公司根据需要或涉及公司登记事项变更的可修改公司章程,修改后的公司章程不得与法律、法规相抵触,修改公司章程应由全体股东表决通过。修改后的公司章程应送原公司登记机关备案,涉及变更登记事项的,同时应向公司登记机关做变更登记。

  第十九条 公司章程的解释权属于股东会。

  第二十条 公司登记事项以公司登记机关核定的为准。

  第二十一 公司章程条款如与国家法律、法规相抵触的,以国家法律、法规为准。

  第二十二 本章程经各方出资人共同订立,自公司设立之日起生效。

  第二十三 本章程一式四份,公司留存一份,并报公司登记机关备案一份。

  全体股东签字: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