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市xx公司经营部。住址:××市市中区五一路×号。
法定代表人:罗××,男,52岁,××市xx公司经营部经理。
诉讼代理人:王××,女,××市市中区法律顾问处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县xx公司。
上诉人因不服××县人民法院19××年12月24日(初)法经判字第六号判决,现依法提起上诉。
诉讼请求:
1.××县xx公司立即给付我方货款及包装、运输费共13358?08元。
2.××县xx公司按每日3%(自xxx年8月20日起,至付款之日止)偿付延期付款的赔偿金。
3.××车站的罚款由××县xx公司承担。
4.一、二审诉讼费用以及由于诉讼而引起我方支出的费用,由××县xx公司承担。
事实和理由:
一、原判决认定事实部分失实
原判决称:“××年9月10日被告接到××火车站提货通知单后,即派杨××到××车站提货,因货物未附植物检疫征书和xx合格征而未提货,并电告了原告。”这段话认定了两个事实:第一、被告未提货的原因是因为原告没有提供植物检疫证书和xx合格证;第二、被告当时就把未提货的上述原因告诉了原告。然而,事实并非如此,为了澄清事实不得不赘述纠纷过程。
××县xx公司(原审被告)于xxx年7月7日电报邀请我方签订5000市斤的大葱xx购销合同,同年8月1日被告派杨××来与我方正式签订1000市斤大葱xx购销合同。合同各项具体规定请见附件。xxx年8月15日我方如约发运大葱xx4055斤,9月5日到达××车站,次日车站向被告发了领取货物的通知书。9月16日我方通过银行向被告托收贷款及包装、运输费13258.98元。时过半月,××县农业银行以被告“要求退货,希望双方协商解决”为由,拒绝托收货款,退回了托收凭证。
9月17日,我方再次要求××农行托收,由于被合仍然拒付,农行又退回了托收凭征。与此同时杨××于9月3日、8日、10日三次分别来电、来函,要求终止合同、退货。杨称“由于今年我订的承包任务重,购的货太多,领导要求我停止执行合同、停止进货,请贵部谅解为盼”。杨当时所有的函件中从未提到检疫和xx合格证问题。由于货物已发出,我方不同意退货,要求继续履行合同。在这种情况下,在我方发出托收凭证后的第39天,即9月25日,××县农行才发出通知,告诉我方,被告拒付的理由是:“检疫证明和xx合格证均无。”但是令人费解的是,农行发出的拒收理由通知的次日,被告才申报了拒绝付款申请书(××农行寄来的凭征可以证明)。
由此可见,原判认定的第一点事实是错误的。被告并非因为“没有植物检疫证书和xx合格证书”而不提货,而是因为被告的代理人杨××盲目订合同,购货过剩,不得不终止合同,退掉订货。在我方不接受其无理要求的情况下,时过39天,杨才找出这样一条逃避法律、推却责任、转嫁经济损失的脱身之计。原判决认定的`第二点也是失实的。9月10日杨××并未将“没有检疫证明和xx合格证”这一点电告我方,而是来电请求终止合同,并请求我方“谅解”他的过错。
二、双方签订的订购大葱xx合同是合法有效合同
原判决称:根据《经济合同法》第七条规定,原告与被告所订立的购销合同是无效合同。对照《经济合同法》第七条,我方认为我们并未违反四项规定中的任何一项。唯一可能涉嫌的大约是“违反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一项。因为我方提供的大葱xx没有进行检疫。然而,我方走访了xx检疫部门,查阅了有关文件。根据我国农牧渔业部制定的全国农业植物检疫对象名单所列,大葱xx并非必须检疫的对象,是可以免检的xx。所以以我方提供的xx没有检疫为由来否定原合同是不妥当的。原合同是合法有效合同,对合同双方均具有法律约束力。也正是因为大葱xx可以免检,铁路方面承运了这批xx。有关这个问题的详细材料请见附件和原审中我方提供的代理词。
三、原判决对双方的裁决是不公正的
大葱xx至今在××车站库房存放了三个多月,造成了葱种的变质。由于被上诉人长期不提货,××车站库房根据有关规定,处以正常罚款的三倍予以重罚。这两项经济损失,不言自明,是由于被上诉人的违约过错导致的。但是,原判决称“原告已发到××的4050市斤大葱xx由原告自行处理。并承担××车站库房罚款总额的50%”,“其它损失各自负担”。上诉人认为,这样的判决是极不公正的。
原判没有弄清事实真象,因而不能分清当事人双方的是非和责任,又错误地适用法律,把一个合法有效的合同判为无效合同,从而使被告的违法行为得不到制裁,我方的合法利益得不到保护,反而要我方承担因被告违法行为造成的经济损失。这种不公正的判决,我方不能接受。
综上所述,恳请××地区中级人民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第6条、第32条、第35条、第38条第2款第2项,《植物检疫条例》第4条、第9条、第10条,农牧渔业部制定的全国农业植物检疫对象分布名单,及《中国人民银行结算办法》第2款第6条、7条有关承付和延期付款的规定另行公正判决。
此致
××地区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市xx公司经营部
××××年×月××日
1、民事纠纷应根据事实决定是否起诉,勿小题大作。民事纠纷形成后,双方当事人可自行协商,协商不成可到当地民调协会进行调解,若调解不成或争议较大的则应向法院提起诉讼。
2、属于劳动纠纷的不应直接向法院起诉。劳动纠纷必须要进行劳动仲裁,若对仲裁不服的,才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劳动纠纷包括劳动合同纠纷,被除名、辞退、开除等争议,其他纠纷均可直接向法院提起诉讼。
3、正确对待一审,切勿轻一审、重二审。一些当事人总认为最终决定官司输赢的是二审,遂对一审较为轻视,甚至将一些重要的证据在一审时予以保留,待二审才拿出来。这些思想和做法是极不正确的,无论是一审还是二审,均是为了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为了查明事实,确定双方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所以,只要一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准确,即使上诉进行二审,也会被驳回。
4、一审败诉后应冷静分析是否有上诉的必要。一审败诉后,应仔细思考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是否清楚,适用法律是否准确。若确实清楚,适用法律准确,依照法律程序应当败诉的,切莫硬要提出上诉。否则,不但增加了经济负担,也浪费了一定的司法资源。如果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确实不清,适用法律明显不当,或严重违反法定程序,影响案件公正判决的,则应当提出上诉。另外,也要根据自己的经济状况考虑上诉后的利与弊,若得不偿失,则无必要提起上诉。
5、上诉要及时,切忌超期。凡是不服一审判决的当事人,都有权提起上诉。但上诉必须在法定期限内提出,若超过了上诉期限,即使你上诉的理由再充分、要求再合理,法院也不会因此进行二审。所以,当收到一审判决书后,提出上诉应当及时,以免过了期限给自己带来遗憾。
6、败诉者应主动履行司法文书的法定义务。有些败诉的当事人不服输,对法院已生效的司法文书(即判决、调解、裁定书)不认可,对法定义务推拖、躲避,最终导致被强制执行,不但承担了执行费,而且还被罚款、拘留,情节严重的还被判刑。众所周知,已生效的司法文书是受国家以强制力保证实施的,是不容触犯的,败诉方一定要承担输官司的责任,主动履行法定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