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诉人(一审原告):何xx,女,汉族,1xxx年1x月6日出生,住xxxx市城区月塘路二区xx号。
被申诉人(一审被告):李xx,男,汉族,1xx2年x月1日出生,住xxxx市城区城西一路xx号。
原二审被上诉人(一审被告):
原二审被上诉人(一审被告):
原二审被上诉人(一审被告):
原二审被上诉人(一审被告):
申诉人因不服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做出的(xxxx)玉xx三终字第2x号民事判决,并重新收集了新证据,足可以推翻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的判决,故提出申诉,请高院指令下级法院予以再审或提审。
申诉请求
一、依法撤销玉林中级人民法院的终审判决,并查明事实,依法改判维持原一审判决;
二、一二审的诉讼费用由被申诉人承担。
事实与理由
原一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且适用法律错误,主要体现在以下两个方面:
一、(xxxx)玉xx三终字第2x号终审判决认定申诉人何xx没有因本案造成的误工费损失315xx元,是完全颠倒黑白,认定事实错误。
(xxxx)玉xx三终字第2x号终审判决认为(P1x倒数第x行——倒数第5行):“何xx没有提供有效的证据证实其因本案事故已与香港家庭用品全球有限公司广州办事处解除合同,及住院期间被停发工资,且其承认与南油公司的劳动合同并未解除,故其上诉称因本案交通事故住院医疗期间南油公司未支付工资,李xx应赔偿其每月45xx元误工费的主张,本院不予支持”
而案件事实真相是:申诉人于xxxx年受雇于“香港家庭用品全球有限公司广州办事处”,由于雇主没有用工资质,出于申诉人子女今后入学、社会保险等方面考虑,申诉人要求与用工方建立劳动合同关系,为此,“香港家庭用品全球有限公司广州办事处”与“广东南油对外服务有限公司”达成协议,由后者负责签订其属下员工的劳务派遣《劳动合同》,约定广州办事处每年交一定比例的.管理费给“南油公司”,然后 “南油公司”每月给何xx等人“发工资”。实际用工方还是“香港家庭用品全球有限公司广州办事处” “南油公司”只是名义上的劳动派遣方。
“香港家庭用品全球有限公司广州办事处”则根据申诉人何xx每月完成的业务量折算的劳动报酬按月转给“南油公司”45xx元, “南油公司”扣除何xx的基本医疗保险xx元、住房基金225元、养老保险36x元、失业保险4.5元、个人所得税15x.x5元后,每月转入何xx的中国银行的账号为xxxxxxxxxxxx的私人账户3663.45元。
而根据《劳务派遣合同》“四、劳动报酬
(一)乙方正常工作时间的工资标准为(计算加班工资的基数)为人民币肆仟伍佰圆整/月”的规定,因此,何xx只有正常工作时间(发生了业务交易)才可以领取工资报酬,何xx因交通事故住院不可能继续联系业务,当然不能正常工作了,也就不存在“正常工作时间”,当然就没有工资了!也就是说,即使一二审期间申诉人没有提交解除劳动合同的直接证据,但单就合同内容约定都足可以得出:无论是南油公司还是“香港家庭用品全球有限公司广州办事处”都没有给何xx发放工资的结论!
况且,一审期间申诉人已经提交了广州市越秀区地方税务局于xxxx年x月6日出具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明确无误地证实xxxx年1月----12月何xx的个人所得税完税情况,如果xxxx年后派遣方或用工方继续发放何xx工资,那么应该在完税证明中会有xxxx年后何xx的纳税显示,但是,没有!因此从申诉人提交的此份证据也足以证明何xx从交通事故后确实再没有了工资收入。
再次,二审期间申诉人申请终审法院提取有关银行交易记录,以确认申诉人是否继续领取工资,但未得到法院的允许。
申诉人事后查询到的《中国银行xx分行历史交易查询系统》户名何xx账号为4xxx3x5x1xxx236614的工资发放情况:
xxxx年4月3日3663.45;
xxxx年4月2x日3663.45;
xxxx年5月2x日3663.45;
xxxx年x月2日3663.45,;
xxxx年x月3x日3663.45,
xxxx年x月1日3663.45,
xxxx年x月2x日3663.45,
xxxx年12月1日3663.45,
xxxx年x1月6日3663.45,
……此后的2月、3月……再没有了工资存入……所有证据均证明何xx由于本次交通事故没有了原来固定的工资收入!
二、何xx原来是有固定收入的,但事故后没有了工资收入,因此误工费应按照何xx的实际减少的工资收入计算。
在一审二审法院审理中,尽管被申诉人提供了南油公司的工资证明,更为重要的是申诉人提供了“完税证明”佐证,证明xxxx年1月以后劳务派遣单位再没有给申诉人发放工资,申诉人提供的误工费即实际减少的工资收入减少、等相关证据材料是能够互相印证的,形成了证据链,足可以认定申诉人的实际减少的工资收入,一审法院予以了认可是正确的。而玉林法院却片面地认为没有申诉人没有提交解除劳动合同证据,又没有在法庭上释明,由此想当然地认为何xx还有固定工资,从而认定的申诉人的误工费损失(工资损失)证据不足,实在匪夷所思,明显是不顾基本事实的瞎判!
综上所述,申诉人认为:玉林中级人民法院院在判决本案的过程中,认定事实错误,结果显失公正,枉法裁判。申诉人不服,重新收集了新证据,足可以推翻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的判决,根据民诉法1xx、1xx条规定,依法提起申诉,请求高级人民法院法院指令下级法院予以再审或提审,以查明事实,依法予以纠正玉林中级人民法院的错误判决。
此致
xx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申诉人:
xxxx年1月4日
相关知识:
制作要点
首部
(1)注明文书标题民事申诉状。
(2)申诉人和被申诉人基本情况,在其身份或有关基本事项之后,应注明其在原审或终审中的诉讼地位。
(3)案由:写明申诉的案件名称,作出生效判决、裁定的人民法院的名称、判决、裁定编号及制作日期,并表明对该裁判不服,提出申诉的态度。
正文阐明申诉的请求事项和事实理由。
正文
(1)请求事项:概括写出请求人民法院解决什么问题,从原则上说明要求达到的目的。
(一)标题:以“民事申诉状”或“申诉状”作标题
(二)民事申诉人和对方当事的人基本情况
1、民事申诉人基本情况:写明申诉人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籍贯、职业、住址等。法人或其他组织应写明单位名称、地址、法人代表姓名及职务。
2、对方当事人基本情况:同原告项同
(三)案件来源:写明申诉人不服的判决或裁定的案件来源。如:“申诉人因×××一案,不服人民法院于20××年×月×日〔20××〕××字第××字民事判决(裁定),现提出申诉。”
(四)申诉请求:主要写明请求重新审理
(五)申诉理由:这是申状中的核心部分。通常从原判决或裁定认定的事实、引用法律和诉讼程序是否合法等方面进行辩驳,并写明请求再审的法律依据。
(六)结尾:写明提交机关,如“此致×××人民法院”;申诉人署名或盖章;具状的年、月、日。
(七)附项:写明“本状副本×份、物证×件、书证×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