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法执教。拥护党的基本路线,全面贯彻教育方针,自觉遵守《教师法》等国家法令法规。在教育和教学中与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保持一致。
二、爱岗敬业。热爱教育,热爱学校,教书育人,尽职尽责。注意培养学生具有良好的思想品德,认真备课、上课、批改作业,不敷衍塞责,不传播有害学生身心健康的思想。
三、热爱学生。关心爱护全体学生,尊重学生的人格,平等公正对待学生。对学生严格要求,耐心教导,不讽刺,不挖苦,不歧视学生,不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保护学生的合法权益,促进学生全面、健康发展。
四、严谨治学。树立优良教风,刻苦钻研业务,不断更新知识,探索教育、教学规律,改进教育、教学方法,努力提高教育、教学、科研水平。
五、团结协作。谦虚谨慎,尊重同事,互相学习,互相帮助,维护教师在学生中的威信,关心集体,共同维护学校、教师声誉,珍惜学校荣誉,共创文明校园。
六、尊重家长。主动与家长联系,认真听取家长的意见和建议,取得家长的支持与配合,积极宣传科学的教育思想和方法,不训斥、指责学生家长。
七、廉洁从教。坚守高尚情操,发扬奉献精神,自觉抵制社会不良风气影响,不利用职权之便谋取私利。
八、为人师表。模范遵守社会公德,衣着整洁得体,语言规范健康,举止文明礼貌。严于律已,作风正派,以身作则,注重身教。
九、力求上进。思想纯正,工作勤恳,业务精益求精,在教育、教学、科研上力求有所建树,显示个人的特色,争当一名出色的教师(名教师)。
十、爱护公物。保护好学校图书、教仪(具),花草、树木,公用设施。不占用公物,勤俭节约,美化环境。
1、 教师不得侮辱、训斥、恐吓、体罚、及变相体罚幼儿的语言和行为。
2、 教师不得接受和索要家长请吃饭及各类物品、现金、购物卡等物品。
3、 教师不得与家长发生语言谩骂及肢体冲突等行为。
4、 教师不得吃、拿幼儿食品;也不得在幼儿面前随意吃零食。
5、 教师不得在工作中挑拨是非、互相争吵、乱传闲话、扰乱正常的工作秩序和不利于团结的语言行为。
6、 教师不得与家长有暧昧不清的关系。
7、 教师不得做违法乱纪、有损幼儿园名誉的事,且幼儿园保留对教师诉诸法律、追究其刑事责任的.权利。
8、 教师不得有不服从工作安排、调动,拒绝工作擅自不到岗或遇紧急情况不服从上级指派工作的行为。
9、 教师不得对出现事故故意推脱或谎报真实情况,影响事故调查。
10、 教师不得对幼儿对家长服务态度恶劣,致使家长上告、上报、被媒体曝光的事件发生。
11、 教师不得有偷窃家长、同事、园所财务的行为。
12、 教师的违纪行为给幼儿园造成经济损失的,幼儿园有权追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