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民事上诉状2
上诉人(一审原告):王某,男,生于xxxx年12月8日,汉族,xxxx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经理,住xx市二环东路3966号D座2204室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山东某房地产公司。
住所地:xx市历下区七家村33号
法定代表人:许某某。职务:董事长
上诉人王某不服xx市历城区人民法院20xx年10月21日作出的(20xx)历城民商初字第1150号民事判决书,现提出上诉。
上诉请求:
1、请求人民法院撤销一审判决,依法改判。
2、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
事实与理由:
一、一审法院以因原、被告在合同中仅约定逾期办证退房退款,而未约定支付违约金为由,认定上诉人要求被上诉人支付违约金、增加违约金的诉求无法无据,属于适用法律错误,涉嫌枉法裁判。
本案毋庸置疑的事实是被上诉人在履行与上诉人之间的商品房买卖合同中严重违约,在商品房交付使用后360个工作日内没有将办理权属登记需由出卖人提供的资料报产权登记机关备案,致使上诉人的房产证无法在约定期限内正常办理,对此被上诉人应当承担逾期办理房产证的违约责任。
上诉人和被上诉人在2005年5月26日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第十五条约定,出卖人应当在商品房交付使用后的360个工作日内,将办理权属登记需由出卖人提供的资料报产权登记机关备案,如因出卖人的责任,买受人不能再在规定期限内取得房地产权属证书的,双方同意按以下第1项处理:
1、买受人退房,出卖人在买受人提出退房要求之日起30日内将买受人已付房价款退还给买受人,并按已付房价款的0.5%赔偿买受人损失。
2、买受人不退房,出卖人按已付房价款的0.5%向买受人支付违约金。
依据合同的此款约定,在被上诉人办证期限违约的情况下,上诉人有选择退房的权利,但不能认为此条款是赋予了违约方在违约后有收回房屋的权利。
也就是说,在被上诉人违约而上诉人又不想行使退房的权利时,对于违约方如何承担违约责任的问题在合同中没有约定。正是没有合同双方的.约定才能按法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司法解释》第十八条 合同没有约定违约金或者损失数额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已付购房款总额,参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计收逾期贷款利息的标准计算。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在上诉人选择不退房的情况下,主张参照合同15条第2款关于不退房时的违约金计算标准并要求增加违约金有明确的法律依据。一审法院以合同仅约定退房而未约定支付违约金驳回起诉显然是判决错误,明显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
二、一审法院对本案部分主要事实没有查清。
1、对双方有争议的房屋交付时间没有查清。
2、对双方有争议的住房公共维修基金缴纳时间没有查清。
3、对双方有争议的被上诉人开发建设的xx市东环国际广场房产证大证的办理时间没有查清。
三、一审法院在判决书第5页第4行关于“证实被告于20xx年7月196才将该基金予以缴纳。”的表述令人费解。如果是笔误,则应及时修正,以维护法律文书的严肃性。
四、上诉人诉求的是请求法院判令被上诉人在30日内为上诉人办理xx市二环东路3966号D座2201~2204号房屋产权过户手续,而一审法院判决结果却是限被上诉人于判决生效90日内协助办理。既然被上诉人已经具备了办证条件,为何不判决其在30日内协助办理呢?
综上所述,被上诉人存在明显违约的过错行为,极大地损害了上诉人的合同权益,而在这种情况下一审法院却判决被上诉人不承担任何违约责任,放纵违约方,漠视弱者的合法民事权益,明显违反了法律的公平原则以及诚实信用原则,损害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为了正确适用法律,依法维护法律的尊严,维护上诉人的合法权益,请二审法院对本案依法改判。
此致
xx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王某(签字按手印)
二〇xx年十 一月三日
最新民事上诉状3
上诉人:张XX,男,白族xxx年10月2 2日生,云南省大理市人,住大理市XX镇XX村委会XX组XXX号。身份证号532901XXXXXXX,联系电话139872XXXXX。
委托代理人:马培杰律师
被上诉人:李XX,男,白族,1961年04月21日生,云南省大理市人,住大理市XX镇XX村委会XX组XXX号。身份证号532901XXXXXXX,联系电话138872XXXXX。
上诉请求:
1、请求依法撤销大理市人民法院(20xx)大民初字第XXX号民事判决书,改判支持上诉人的诉讼请求。
2、本案诉讼费用由二被上诉人承担。
事实与理由:
上诉人不服大理市人民法院(20xx)大民初字第XXX号民事判决书,现依法提起上诉,具体上诉事实和理由如下:
一、原审判决认定原被告诉争的纠纷为非法集资活动为由,驳回上诉人的诉讼请求,与在案证据证明的事实严重不符,属于严重的认定事实错误。
(一)原审判决认定原被告诉争的100000.00元经济往来均发生在从事非法集资打賨活动期间纠纷,没有任何证据证明,上诉人在原审庭审中也予以坚决否认。
实际上,大理盛行的非法集资打賨活动在1995年至1998年期间,而被告向原告借款并出具给原告收条的日期分别为20xx年1月5日、20xx年5月5日、20xx年7月5日,被告辩称的双方不存在民间借贷关系,故意将合法的民间借贷混淆为非法集资打賨活动,意图借助当时盛行打賨活动的社会氛围逃避合法债务,上诉人对此当庭予以坚决的否定。但是,原审判决依然凭借被上诉人谎话连篇的一面之词,采纳被答辩人的陈述,导致认定事实错误。
(二)原审判决对被上诉人提交的缺乏起码证据证明力的第1组、第2组证据予以采信,违反了基本的证据原则,导致认定事实严重错误。
在该案一审庭审过程中,被上诉人提交了第1组、第2组证据。
1、第1组证据是记账本三本,欲证实二上诉人于1997年开始参与打賨的事实,上诉人所诉的三张借条在记账本中有反映。上诉人当庭表示自己从未参与过打賨,记账本中“丁稳”的签字不是本人所写,记账本是被上诉人伪造的。
2、第2组证据是结婚证一份,证明被上诉人已于20xx年明确表示不同意还款,已经过诉讼时效。根据基本的证据原则,该组证据根本无法证实被上诉人已于20xx年明确表示不同意还款,已经过诉讼时效这一事实。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 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
本案中,被上诉人提交的上述二组证据缺乏证据的三性,缺乏起码的证明力,但是原审判决对该第1组、第2组证据予以采信,违反了我国《民事诉讼法》的基本的证据原则,导致认定事实严重错误。
三、原审判决以被上诉人提交的打賨记录本上的打賨记录时间、金额与上诉人诉请的借款对应为由,武断认定上诉人参与打賨,继而认定该诉请的100000元来往款项不是合法的借贷关系,显然不具备基本的逻辑。
1、被上诉人提交的打賨记录本系被上诉人一手炮制,上诉人既没有在上面签字确认,也没有当庭认可,其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均无从谈起,何以能够证明案件事实?
2、被上诉人提交的打賨记录本上的打賨记录时间、金额与上诉人诉请的借款对应,完全可以由被上诉人自己编制伪造,其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均无从谈起,何以能够证明案件事实?
3、上诉人已经向法庭提交了被上诉人亲笔书写的“借条”三份,被答辩人也当庭予以认可,原审判决依然认定“原告亦无依据证实款项性质为民间借贷关系。上诉人提交的已经对此,上诉人“借条”三份已经被答辩人当庭予以认可,还要什么证据证明,上诉人实在是百思不得其解!
综上所述,上诉人认为,随着现代经济的发展,公民个人中间的民间借贷实属正常。被上诉人向上诉人借款,未约定借款期限,并分三次向上诉人出具了借条,当庭认可。但是,被上诉人为了达到逃避合法债务卑鄙目的,混淆视听,将合法债务说成非法集资,未能提供任何有效证据加以证明。上诉人的诉讼请求完全符合我国《民事诉讼法》第108条关于起诉的要求,应该得到法律的认同和支持。
大理市人民法院(20xx)大民初字第XXX号民事判决书驳回上诉人的诉讼请求,属于采信证据错误,认定事实错误,导致错误驳回上诉人的起诉,既不符合《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也不符合法律对法院职责的要求,请上级法院纠正错误,重新核实案情,全面审查证据,撤销原审判决,改判支持上诉人的上诉请求!谢谢!
此 呈
xxx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张XX
20xx年02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