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社区妇女工作,充分发挥城市基层妇女组织的作用,根据各级妇女组织的章程和条例,结合社区妇女实际工作,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社区妇联是妇联组织在城市的基层组织,是党和政府与城市妇女联系的桥梁和纽带。
第三条 社区妇联接受社区党委和街道妇联的领导。
第二章 任务
第四条 宣传、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教育、引导妇女增强自尊、自信、自立、自强精神,成为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新女性。
第五条 向党组织反映社区妇女群众的意见、建议和要求,代表基层妇女发挥民主参与、民主管理、民主监督作用,推进男女平等基本国策的落实。
第六条 积极实施“巾帼社区服务工程”和开展“五好文明家庭、楼群”的创建等活动,大力开展家庭楼群文化建设,丰富群众的文化精神生活,积极参与社区服务业的经营与管理。提高妇女思想道德素质、科学文化素质、民主法制素质,弘扬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和家庭美德。
第七条 宣传普及有关妇女儿童的法律和法规知识,维护妇女儿童、老人的合法权益,配合做好打击黄、赌、毒等综合治理工作,维护社会稳定,推进依法治区。
第八条 普及科普、环保、妇幼保健,宣传优生,、优育、优教,提高居民的.生活质量。
第三章 组织
第九条 社区妇联组织的产生程序:1、由社区妇女民主推荐产生代表(代表人数根据辖区内妇女人数而定);2、通过妇女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执委;3、在执委一次会议上选举产生主席、副主席。本组织设主席一名,副主席1名,执委8名。
第十条 妇联主席必须具备的基本条件是:有较高思想文化素质,有较强的组织、协调能力,在群众中有一定的威信,热心、乐于奉献,能团结、带领社区广大妇女积极投身于文明示范社区建设。
第四章 经费
第十一条 社区妇联经费来源:由社区统筹解决,亦可开展有偿服务或接受社会组织和个人的捐赠。
一、 负责开展各项妇女教育活动,全面推进《上海妇女发展“十一五”规划》的实施。
二、 健全执委会、妇代会组织及其工作制度。按时召开妇代会,发挥妇女代表和基层妇代会的作用。
三、 维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推动《妇女权益保障法》全面实施,发挥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办公室职能作用,协调处理妇女儿童保护工作。
四、 开展“四有”、“四自”教育,开展“三八”红旗手、集体的创建活动。
五、 推进家庭文化的创建活动。以家庭美德“十要”为标准,开展家庭美德活动。按照“文明户”和“五好文明家庭”标准,开展创评活动。
六、 推进下岗、失业妇女的再就业工作。
关心儿童、少年的健康成长,健全特殊家庭子女的关心、教育网络,办好0—14岁儿童家长学校,为儿童做好事、办实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