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欠款民事起诉状(最新)

阿林

  工程欠款民事起诉状(最新)1

  原告:崔xx,男,汉族,xxxx年12月8日出生,住山东省日照市莒县店子集镇姜庄村。

  被告:xxxx信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市中区xx路xx号,联系电话:xx。

  法定代表人:张- 职务:董事长

  被告:xxx技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xx路xx号,联系电话:

  法定代表人: 职务:

  诉讼请求

  1、依法判决第一被告支付工程款25.8928万元及利息2.31083万元,被告在欠付工程价款范围内承担给负责任;

  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和理由

  20xx年11月1日和20xx年3月1日原告与被告xx信息工程有限公司分别签定《20xx年基建室外设备施工合作合同》与《合作协议》,由原告负责临沂、青岛地区的基建室外系统硬件工程施工及系统维护。该工程发包方为被告山东xx技术工程有限公司。20xx年9月3日原告山东xx信息工程有限公司确认临沂工程款为22.1128万元,20xx年8月17日确认青岛工程款为6.78万元,合计总价款为28.8928万元。原告在合同约定期限内完成工程,现已投产使用。被告山东xx信息工程有限公司曾于20xx年4月19日给付临沂合同部分工程款2万元,20xx年5月31日给付青岛合同部分工程款1万元,剩余工程款25.8928万元至今未付。原告多次催要,被告无故拒绝支付。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贵院依法判决。

  此致

  济南市xx区人民法院

  具状人:

  20xx年3月5日

  工程欠款民事起诉状(最新)2

  原告:××,男,汉族,xxxx年02月06日出生,身份证号码:61252519xxxxxx××××,住址:××,联系电话:××。

  被告:西安××建筑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注册号:6101000xxx××41

  住所地:xx市高新区××路×乙××大厦17层

  联系电话:8××××95

  诉讼请求:

  1.请求判决被告向原告支付拖欠的工程款188000.00元;

  2.判决被告向原告支付上述款项的利息5624.55元(以188000.00元为基数,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5.6%为准从20xx年10月25日暂计算至20xx年05月08日);

  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和理由:

  原告于20xx年11月04日与西安市××建筑工程公司签订了一份《室内地砖及瓷砖工程施工合同》,约定西安市××建筑工程公司总承包的陕西××工业有限责任公司××新厂区工程的“14#(仓库一)、15#(仓库二)、5#厂房、13#倒班楼室内600×600贴瓷地板砖、300×300贴瓷防滑地板砖、300×450贴瓷墙面砖、120×600贴瓷踢脚线及楼梯踏步贴瓷地砖”施工工作由原告组织包工队进行承包施工。另约定工程“全部竣工验收合格后,一月内付总工程款的90%,剩余10%工程款待质保期结束且无质量问题,一次性付清余款。

  截止20xx年10月25日,原告已按照双方约定完成全部工程施工,双方于当日进行了工程量的结算,工程验收合格,合同内结算总价为422317.90元,合同外完成工程结算总额为14410.00元,原告完成工程量最终结算总价为436727.90元。现本案项目已交付业主使用半年之久,西安市第一建筑工程公司在断断续续支付了部分款项后,对剩余的188000.00元工程款拒不向原告支付,经原告多次催要无果,原告无奈只能向法院起诉。

  由于西安市××建筑工程公司于20xx年07月04日将公司名称变更为西安××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并进行了相应的工商变更登记,根据《公司法》第一百七十四条之规定,公司发生变更的其权利义务由变更后的公司承担。故在本案中应当由被告西安××建筑有限责任公司承担向原告支付拖欠的工程款188000.00元及该欠款从20xx年10月25日至20xx年05月08日利息5624.55元的义务。

  现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根据《合同法》、《公司法》的相关规定特依法向贵院提起诉讼,恳请依法予以受理。

  此致

  xx市××区人民法院

  具状人:

  年 月 日

  附:

  1.《室内地砖及瓷砖工程施工合同》复印件一份;

  2.工程量结算单复印件一份;

  3.原告身份证复印件一份;

  4.被告工商档案信息复印件一份。

  工程欠款民事起诉状(最新)3

  原告:xx县宝x农村信用合作社。

  住所地:xx县人民西路与为民路交叉口。

  法定代表人赵xx,主任。

  被告:xx县医院公司。

  住所地:xx县xx路东段。

  法定代表人xxx,经理。

  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立即偿还借款本金xxxx元、利息 xxxx元(按照借款合同约定利率加收50%顺延至实际还款日);

  2、判令被告按照原被告双方补充协议约定履行办理抵押登记义务;

  3、判决被告不能按照按期偿还借款本息,原告对拍卖、变卖被告抵押房地产价款优先受偿;

  4、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违约金xxxx元;

  5、本案一切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

  20xx年12月30日,被告与原告签订抵押担保借款合同一份,从我社借款1笔金额xxxx元,借款期限1年,以其享有合法权利的房产、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及地上附属物提供抵押担保,并在抵押登记主管部门办理了抵押登记手续。

  后因建设xx步行街需要,部分抵押房屋及土地使用权被拆迁,拆迁主管部门与被告达成协议,用即将建成的部分门面房置换进行补偿。20xx年4月14日,原告与被告就拆迁补偿门面房为贷款设定抵押的相关事宜签订协议书。该协议第二条约定“甲乙双方均同意甲方以本协议第一条约定的门面房(在建的位于xx县城步行街中排北端东西各4间共8间)及其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代替列入拆迁范围的房屋和土地使用权,为甲方(即被告)20xx年12月30日从乙方(即原告)的231万元贷款提供补充抵押。”该协议第四条约定“本协议约定的门面房及其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在竣工验收办理权利证书完毕之日起90日内,由甲乙双方签订正式抵押担保借款合同并到登记主管部门办理抵押物登记。”该协议第七条约定:“甲方(即被告)违反本协议第四条、第六条约定的',除另行提供相当价值财产抵押外,须向乙方(即原告)支付贷款金额0.1%的违约金。”

  后被告在20xx年底办理权利证书。借款到期后,经原告多次主张权利,被告既未按借款合同约定履行还本付息义务,也未按补充协议约定履行重新办理登记义务。

  原告认为:被告从原告处借款,依法应当承担还本付息义务;原被告所签补充协议合法有效,被告负有依照协议约定办理抵押登记的法定义务;被告违反双方补充协议约定未及时办理抵押登记,依法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原告对于被告提供抵押的房产土地,依法具有优先受偿的法定权利。

  为保护原告的合法民事权益,维护正常金融秩序,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向贵院提起诉讼,请依法裁判,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此致

  xxx市中级人民法院

  具状人

  二○zx年xx月xx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