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本会是本物业管理区域内代表全体业主对本物业实施自治管理的组织。本会由业主大会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应当由业主担任。本会是业主大会的常设机构,对业主大会负责。
第二条、本会接受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与指导。
第三条、本章程所称业主是指房屋所有权人和土地使用权人。
第四条、本会代表全体业主的合法权益,实行业主自治与专业化管理相结合的管理体制,保障物业的合理与安全使用,维护本物业区域的公共秩序,创造整洁、优美、安全、舒适、文明的环境。
第二章、组织与职责
第五条、第一届业主委员会,由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指导开发建设公司或物业管理公司、业主代表组成筹委会,筹委会推荐本会候选人名单,提交第一次业主大会选举产生。
第六条、本会设委员七名,其中主任一名,副主任一名,本会主任、副主任在全体委员中选举产生。
本会聘任执行秘书(或秘书长)一名,负责处理本会日常事务。
本会主任、副主任、执行秘书为专职或兼职。
第七条、本会权利:
1、召集和主持业主大会;
2、与物业管理公司议定管理服务费、物业维修基金等费用的收取标准及使用方法;
3、采用招标或其他方式,聘请物业管理企业对本物业进行管理,并与其签订管理合同,经业主大会同意后负责履行;
4、与物业管理单位议定年度管理计划、年度用费概预算及决算报告;
5、检查、监督物业管理公司的物业管理工作;
6、修订业主公约、本会章程。
第八条、本会义务:
1、筹备业主大会并向业主大会报告工作;
2、执行业主大会通过的各项决议;
3、贯彻执行并督促业主遵守物业管理及其他有关法律、政策规定,对用户开展多种形式的宣传教育;
4、保障本物业各项管理目标的实现;
5、执行政府部门对本物业的管理事项提出的指令和要求;
6、本会作出的决定,不得违反法律、法规政策,不得违反业主大会的决定,不得损害业主的公共利益。
第九条、本会召集业主大会可采取会议或书面征求意见等形式。
第十条、下列人员经本会决定可获得适当津贴:
1、本会主任;
2、本会副主任;
3、本会执行秘书;
4、本会同意的其他人员。
第三章、会议
第十一条、本会会议每三个月至少召开一次。有三分之一以上的委员提议或主任、副主任认为有必要时,可召开特别会议。
第十二条、本会会议的召开应由召集人提前七天将会议通知及有关材料送达每位委员。委员因故不能参加会议的,可以书面委托代理人参加。
第十三条、本会会议由主任召集、主持,主任因故缺席时,由副主任主持。
第十四条、本会召开会议时,可邀请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及政府有关部门(街道办事处、派出所等)、物业管理公司的人员和非业主使用人代表参加会议,但上述人员没有表决权。
当本物业有三分之一以上为出租时,必须聘请相当于本会委员三分之一以上人数的承租人代表为聘请委员,并通知其列席本会会议。
第十五条、本会会议决定问题采取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会议进行表决时,每位委员有一票表决权。若表决中出现赞成票与反对票相同时,由主任或会议主持人在自己已投过的一票外,再投一票决定票(赞成或反对),但此规定不适用对其本人或直系亲属有利害关系的事项。
第十六条、本会执行秘书必须作好每次会议记录,并由会议主持人签署后存档;涉及物业管理的重大问题应由与会的全体委员签署。
第四章、委员
第十七条、本会委员由业主大会从业主中选举产生,人数为单数,最多不超过十五人。
第十八条、本会委员由道德品质好、热心公益事业、责任心强、有一定的组织能力和必要的工作时间的成年人担任。
第十九条、本会委员的撤换、增减,由本会会议通过后,提交业主大会确认。
第二十条、有下列情形的人员不得担任本会委员,已担任的必须停任,并由下次业主大会确认:
1、已不是业主;
2、无故缺席会议连续三次以上;
3、因身体或精神上的疾病而丧失履行职责能力的;
4、有违法犯罪行为已被司法部门认定或正在接受调查的;
5、其他原因不适宜担任本会委员的。
第二十一条、任何委员停任时,必须在停任后半个月内将其管理、保存的本会文件、资料、账簿以及属于本会的所有财物移交给本会。
第二十二条、委员的.权利和义务。
(一)权利:
1、有权参加本会组织的有关活动;
2、具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监督权;
3、有权参与本会有关事项的决策;
4、具有对本会的建议和批评权。
(二)义务:
1、遵守本会章程:
2、执行本会的决议,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3、依据法律和业主大会的决议应该履行的其他义务。
第五章、经费与办公用房
第二十三条、本会的经费由下列几部分组成:
(一)、小区顶楼、外墙和电梯的广告收入减去合理支出后的净收益中归全体业主所有的部分:
(二)、小区全体公用部位作为经营场所所得的经营收入减去合理支出后的净收益;
(三)、物业管理收支净利润盈余部分;
(四)、其他按照法律法规应属于全体业主所有的收益。
第二十四条、本会的经费开支包括: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会议;有关人员的津贴;必要的日常办公等费用。经费收支账目由物业管理公司负责管理,每季度向本会汇报,每年度向业主公布。
第二十五条、本会的办公用房由建设单位或物业管理公司负责提供。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六条、业主大会通过的有关本章程的决定都是本章程的组成部分。
第二十七条、本会的解散与终止,依照业主大会的决定或政府主管部门的决定解散或终止。
第二十八条、本章程经业主大会通过后生效,同时报当地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一条、制定依据
根据国家和政府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xx市xx家园业主代表大会章程》,制定本《xx市xx家园业主委员会章程》(以下简称:本《章程》),并经xxx年9月18、日业主代表大会会议表决通过。
第二条、业主委员会宗旨
业主委员会的宗旨是贯彻、执行业主代表大会的决议和决定,代表和维护小区全体业主在物业活动中的合法权益,保障物业的合理、安全使用,维护本小区内的公共秩序,创造整洁、安全、文明、和谐的小区环境。
第三条、业主委员会的性质和人员组成
业主委员会是业主代表大会的常设执行办事机构。在业主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执行业主代表大会的决决定和负责小区日常事务工作。2、业委会工作由业委会主任主持。
业委会由本业主代表大会选举出来的委员组成。
本届业委会于xxx年9月、日召开业主代表大会会议之日成立。
第四条、业主委员条件
业主委员应当是本小区的业主和业主选举出来的业主代表,同时应当具备:
1、、具有为本小区全体业主服务的意愿和无私奉献的精神;
2、必要的工作时间和一定组织、工作能力。
3、未在本小区的物业企业及其下企业内任职。
第五条、业主委员会职责
业主委员会应当依法履行下列职责:
1、组织、召集业主代表大会会议和向业主代表大会报告小区物业的管理、运行情况。
2、组织业主代表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的换届选举。
3、代表业主代表大会签订和监督执行《物业服务合同》。
4、监督执行与实施《业主公约》,维护小区良好的公共秩序。
5、配合街道办事处、社区做好本物业服务区域内的社区管理工作。
6、公布业主委员会的有效联系方式,及时了解业主、物业使用人的意见和建议,监督和协助物业服务企业履行服务合同。
7、负责小区公共资源的权利维护、管理、经营和收益的使用;
8、执行业主代表大会通过的《xx市xx家园违规违建处理流程》。
9、执行业主代表大会通过的《xx市xx家园招标工作流程》
10、业主代表大会赋予的其他职责。
第六条、业主委员会会议的组织与召开
1、业主委员会会议由主任或副主任发起、召集和主持;
2、当三分之一的委员提议和提出议题,应当召开业主委员会全体会议研究或决议。
3、业委会可以由业委会主任和副主任组成主任办公会议,可以就业委会工作事务做出决定。但所做出的决定,有三分之一以上委员反对的,可以提交业委会全体会议研究、表决。
3、业主委员会全体会议应当有过半数委员出席,作出决定应经全体委员半数以上同意。每名委员拥有一票表决权。
4、业主委员会委员不得委托他人出席业主委员会的会议。
5、业主委员会召开会议时,可以邀请所在地街道办事处、社区派员或相关部门、人员、业委会候补委员列席会议。列席会议人员无表决权。
6、提交业主代表大会表决的议题,必须召开业委会全体会议确认。
第七条、业委会日常工作
业主委员会可以聘请一名执行秘书,负责处理业主委员会的日常事务
执行秘书津贴工资,从业委会活动经费开支。
第八条、业主委员会的任期
业主委员会任期为5年。业主委员会任期届满前2个月内,业主委员应当报告xx市房管局和所在地街道办事处,同时开展换届选举工作。
第九条、业主委员会委员的资格终止
1、不再是本物业区域业主或业主代表。
2、因违法犯罪等原因不能履行委员义务。
3、拒不履行业主义务。
4、连续三次缺席业主委员会会议。
5、因疾病或其他原因丧失工作能力。
6、以书面形式向业主大会提出辞呈。
7、在物业服务项目所聘请的物业服务企业工作者。
其中1、3项情况,委员资格自动终止,其他情况须报下次业主代表大会会议备案终止。
业主委员会委员资格终止的,应当自终止之日起,3日内将所有保管的档案资料、印章及其他属于业主代表大会所有的财务移交给业主委员会。
第十条、重要决定的处理
业主委员会会议应当作书面记录,由出席会议的委员签字并加盖业主委员会印章后存档。
业主委员会的决定应当以书面形式在物业服务区域内及时公告。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送达每一位业主代表,并在物业服务区域内发布公告。
1、关于专项基(资)金的使用建议。
2、关于调整物业服务费并提交业主代表大会表决的建议。
3、根据业主代表大会表决及有关法规的规定,采取何种方式(招标或协议方式)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的决议。
4、对物业服务企业制定的年度服务计划初审,并提交业主代表大会表决的建议。
5、、关于决定召开临时业主代表大会会议的决议。
6、关于罢免委员的建议。
7、其他事项。
第十一条、业主委员会发布信息的要求
以业主委员会的名义发布信息,必须经业主委员会作出决定,加盖业主委员印章,方可对外公布。以业主委员会的名义发布信息主要有:
1、关于专项维修(资)金的使用的信息。
2、关于调整物业服务费并提交业主代表大会表决的信息。
3、根据业主代表大会表决及有关法规的规定,采取何种方式(招标或协议方式)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的信息。
4、对物业服务企业制定的年度服务计划初审,并提交业主代表大会表决的信息。
5、关于召开业主代表大会会议的信息。
6、公示业委会财务信息;
7、经济活动招投标信息;
8、关于罢免委员的信息。
9、、向市、区主管部门投诉、申请行政复议、诉讼、仲裁的信息。
10、其他需对外发布的信息
第十二条、业主委员会解散,
在解散前,业主代表大会、业主委员会应当将其档案资料、印章及其他属于业主代表大会所有的财务移交给主管部门,并在街道办事处的指导监督下,做好业主共同财产清算工作。
第十三条、印章的使用管理
经业主代表大会会议表决通过的事项应加盖业主代表大会印章。经业主委员会会议表决通过的事项应加盖业主委员会印章。
业主委员应当建立健全印章管理制度。业主代表大会印章和业主委员会印章由业主委员会指定专人保管,并按印章管理制度使用。
第十四条、档案资料的建立和管理
业主委员会应当建立业主委员会活动档案,档案一般包括以下内容:
1、各类会议记录、纪要。
2、业主委员会、业主代表大会决议、决定等书面资料。
3、各届业主委员会选举产生、备案资料。
4、业主名册。
5、物业服务合同。
6、有关法律、法规和业务往来文件。
7、业主代表和使月人的书面意见、建议书。
8、公共部分收益、业委会活动经费支出、维修资金收支情况等财务账薄。
本物业区域的档案采取以下方式保管:
1、由业主委员会指定专人保管。
2、委托社区管理。
第十五条、业主委员会财务和活动经费的管理
1业主委员会的财务管理按《xx市xx家园业委会财务管理制度》执行
2业主委员会必须按《xx市xx家园业委会财务管理制度》的规定,每半年将小区财务信息进行公示。
3、业主委员会活动经费用于下了开支:
(1)、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会议开支。
(2)、必要的日常办公用品等费用。
(3)、有关人员的工作津贴。
4、业主委员会开展工作的日常经费从业委会收入或物业服务费中开支。
第十六条、业主委员章程的生效
本《章程》的订立和修订经业主代表大会会议通过后生效。
本《章程》未尽事项由业主代表大会决议补充。业主代表大会通过有关本《章程》的决议为本《章程》的有效组成部分。
第十七条、本《章程》如有与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xx市xx家园业主代表大会章程》有不同之处,以国家最新相关法律、法规和《xx市xx家园业主代表大会章程》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