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章程范本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社称谓:XXX 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
第二条 本社性质:XXX 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是经 XXX 人民政府批准成立的, XXX 境内承认本社章 由 程,从事各类农产品生产、加工、流通或提供其他农村社会化服务的农民专业合作社自愿组成的,具 有管理、协调、指导和服务功能的合作经济组织。
第三条 办社宗旨: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贯彻落实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以服务三农,搞活商品流 通,促进农业发展、农民增收和农村繁荣为己任,大力推进我市*新农村建设。
第四条 本社地址:XXX 县 XX 乡镇 XX 村。
第五条 本社具有法人地位,由自愿加入本社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组成。各社员单位实行独立核算、自 负盈亏;人、财、物由各社员单位自行管理,独立对外承担民事责任。本社的资金财产投入到社员单 位或其他企业,依法享受权益。
第二章 社员
第六条 本社社员为团体社员。
第七条 申请加入本社的社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四项基本原则,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守社会公德;
(二)拥护本社章程,热心为农村经济发展搞好服务,积极完成本社交办的任务;
(三)积极支持本社工作,并在农村经济发展中做出较大贡献的各类农民专业合作社。
第八条 社员入社的程序:
(—)提交入社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理事会批复。
第九条 社员享有的权利:
(—)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有参加本社举办的与之相关活动的权利;
(三)有对本社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四)有优先利用本社提供的各项服务权;
(五)有退社自由权。
第十条 社员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 维护本社合法权益;
(二) 遵守本社章程,接受本社的指导和管理;
(三) 执行本社决议,积极参加本社组织的活动;
(四)按规定提交有关数据和年度工作报告。
(五)承担本社交办的各项工作任务。
第十一条 社员退社应提交书面申请,由本社办理退社手续。社员如果超过 1 年时间不履行本社 下达的各项工作任务或不参加本社活动的,视为自动退社。
第十二条 社员如有严重违反法律、法规及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研究通过,可予以除名。
第三章 社员代表大会
第十三条 本社的最高权力机构是社员代表大会,社员代表大会的职责:
(一)制定和修改本社章程:
(二)选举产生和罢免理事会、监事会成员;
(三)审议理事会和监事会的工作报告和理事会的财务报告;
(四)决定本社的发展规划和措施;
(五)决定其它重大事项。
第十四条 社员代表大会须有 2/3 以上的社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社员半数以上 2 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五条 社员代表大会每年召开一次。因特殊情况须提前或延期召开的,须经理事会研究决定,报 主管部门审批同意后,方能提前或延期,但延期最长不超过 1 年。
第四章 理事会
第十六条 本社理事会由社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是社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社 的日常工作,对社员代表大会负责。理事会任期三年,可连选连任。
第十七条 理事会职责:
(—)执行社员代表大会制定或修改通过的章程和各项决定;
(二)选举产生和罢免理事会主任、理事会副主任;
(三)筹备召开社员代表大会;
(四)向社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情况;
(五)决定社员的吸收和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派出机构;
(七)决定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社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审定本社工作计划;
(十一)决定其它重大事项。
第十八条 理事会须有 2/3 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 2/3 以上表决通过方能 生效。
第十九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两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取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条 本社理事会主任为本社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一条 本社理事会主任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社员代表大会、理事会;
(二)检查社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社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四)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五)协调各分
支机构、派出机构开展工作;
(六)提名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和派出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决定;
(七)决定办事机构、派出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八)处理其它日常事务。
第五章 监事会
第二十二条 监事会是本社的监督机构,由社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任期三年,可连选连任。
第二十三条 监事会的职责:
(一)监督理事会对社会员代表大会决议和本社章程的执行情况;
(二)监督检查理事和本社工作人员的工作情况,并向本社理事会或上级提出处理意见;
(三)列席理事会议,对理事会的工作提出质询和工作建议;
(四)向社员代表大会报告监事工作;
(五)履行社员代表大会授予的其他职责。
第二十四条 监事会由监事会主任召集。原则上每年召开一次会议,必要时可临时召开,会议决议应 书面通知理事会,理事会接到通知应 10 日内作出响应。
第二十五条 监事会应当有三分之二以上的成员出席方能召开,各项决议应当经半数以上监事同意方 能生效。
第二十六条 理事会与监事会的成员不得相互兼职。理事会的.近亲属不得担任监事。
第六章 业务范围
第二十七条 本社的业务范围:
(一)组织社员遵守法律法规,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有关方针、政策。协助做好行业管理工作,搞 好综合协调、检查与指导;
(二)研究探索我市农民增收致富的有效途径。为政府和有关部门制定相关的政策、措施提供依据,并 提出建议和要求;
(三)规范社员的组织和行为,帮助指导建立健全财务制度和管理制度;
(四)维护社员的合法权益。及时向政府及有关部门反映社员的呼声与建议,积极为社员争取有利 的政策,为其发展创造宽松的外部环境;
(五)培育和发展各类农民专业合作社。通过合作社发展,有力带动农副产品产销结合,不断开辟 国内外市场;
(六)及时为社员提供生产、流通和市场信息等服务。指导社员社进行现代生产;通过牵线搭桥, 帮助社员与加工企业或营销组织建立稳定的产销关系,促使农产品转化增值和顺畅流通;
(七)组织经验交流与技术推广。学习先进管理经验,促进成员之间的交流和合作;举办各种培训班, 提高社员驾驭市场经济能力;大力开展科技推广与运用,承办推广项目的报审及组织实施等工作;
(八)搞好行业自律。社员要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要遵守社会公德,要把增加农民收入放在首位,切 实保护农民根本利益。
第七章 财务管理
第二十八条 本社资金来源:
(一)政府及业务主管部门的专项拨款;
(二)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三)银行贷款;
(四)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九条 本社资金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
第三十条 本社要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核算真实、准确,资料合法、完整。
第三十一条 本社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出纳不得兼任会计。
第三十二条 本社的资产管理执行国家有关财务管理制度,并接受社员代表大会及财务、税务等 部门的监督。
第三十三条 本社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八章 章程的修改
第三十四条 本社章程的修改,须有 10 名以上社员法人代表联名提议、经理事会研究同意后报社员代 表大会审议。
第三十五条 本社章程的修改须经社员代表大会通过后 15 日内,经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生效。
第九章 终止程序
第三十六条 本社完成宗旨或自选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提出终止 决议。
第三十七条 本社终止决议须经社员代表大会半数以上代表表决通过后,并报主管部门审查同意。
第三十八条 本社终止前,须在市政府及有关部门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 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三十九条 本社经市人民政府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十章 附则
第四十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社理事会。
第四十一条 本章程经社员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并由行政主管部门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