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纠纷上诉状范例

莉落

  医疗纠纷上诉状范例

  上诉人程某某(一审原告),女,19XX年X月XX日生,汉族,xx市第X中学学生,住xx市丹桂园X-X-XXX室。

  法定代理人xxx,男,195X年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系上诉人程某某之父。

  被上诉人xx市某某工人医院(一审被告),

  住所地:xx市某某路XXX号

  法定代表人张某某, 职务:院长

  上诉人因不服xx市云龙区人民法院作出的(xxx)云民一初字第XXXX号民事判决书,现提起上诉。

  诉 讼 请 求:

  1、依法撤销(xxx)云民一初字第XXXX号民事判决书,依法重新作出公正判决;

  2、一、二审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

  事 实 与 理 由:

  在xxx年8月,上诉人程某某到一审法院起诉,要求被上诉人xx市某某工人医院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在一审法院受理本案后,先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某某独任审判,后来转为适用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审理。经过了长达一年多的审理,一审法院最终在xxx年11月13日对本案作出了一审判决,然而,在整个审理过程中,一审法院审理程序违法、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因此,作出了对上诉人严重不公平的判决结果。其理由陈述如下:

  一、一审法院的审理程序存在违法的情况

  1、在适用简易程序的审理过程中,一审法院委托xx市医学会鉴定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之间的医疗纠纷是否构成医疗事故,上诉人对xx市医学会作出的鉴定结论不服,向一审法院申请要求由江苏省医学会重新鉴定,然而就在一审法院向江苏省医学会提交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材料的过程中,一审法院不可思议、无法理解地没有送交由上诉人提供的医保病历原件、由被上诉人提供的门诊处方原件等这些重要证据原件,致使江苏省医学会终止了上诉人申请的医疗事故鉴定。而且,迄今为止,这些重要证据的原件仍然没有找到,致使上诉人不能再向江苏省医学会申请医疗事故鉴定,剥夺了上诉人依法维护自己合法权益的机会。虽然,上诉人通过自己坚持不懈地四处奔波,一审法院的有关审理法官受到了应有的行政处分,但是,上诉人的合法权益并没有得到一审法院应有的合法支持。

  2、一审法院在长达一年多的时间内,才审理终结本案,超过了法定的审理期限。法律谚语:迟到的公正判决也是不公正的,而更何况,迟到的不公正判决更加是不公正的。

  二、一审法院在审理中认定事实不清

  1、在一审法院将本案转为适用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审理的过程中,在没有找到由上诉人提供的医保病历原件、由被上诉人提供的门诊处方原件等这些重要证据原件的情况下,而且在由于没有这些重要证据原件致使上诉人不能向江苏省医学会申请重新鉴定的情况下,仅仅根据xx市医学会的鉴定结论作为判决依据,在一审判决书中写到“通过司法鉴定,可以确认原告的耳聋不排除流行性腮腺炎病毒感染所致,因此应排除被告的医疗行为与原告的损害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以上这种说法不符合严谨的逻辑推理,不可能得到令人心服口服的结论,显然是证据不足、认定事实不清。

  2、在审理过程中,一审法院也查明,由被上诉人提供的门诊处方记载的用药内容以及医生的签名与由上诉人提供的医保病历记载的用药内容以及医生的签名明显存在不一致的情况,根据法律规定,被上诉人有举证责任证明事实真相,否则,被上诉人需要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然而,一审法院针对这种情况没有判决被上诉人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3、在一审卷宗材料中,保存着由被上诉人提供的彭某某医师资格证书这一份证据材料,该医师资格证书明确地记载彭某某的执业范围是外科专业,而上诉人经被上诉人诊断为“流行性腮腺炎”,应该是属于内科的诊断范围,因此,被上诉人的医务人员明显存在跨范围、跨类别诊疗的违规违法的医疗行为。然而,一审法院对此情况没有作出明确的事实认定,进而没有判决被上诉人承担应有的赔偿责任。

  4、根据一审的开庭审理、上诉人和被上诉人的举证以及质证,可以认定以下事实:上诉人因右腮部肿痛一天前往被上诉人门诊治疗,由于被上诉人的医务人员跨范围、跨类别诊疗,是一种违规违法的.医疗行为,被上诉人的医务人员没有对上诉人采取对症下药的有效措施,延误了上诉人病情的最佳治疗时期,致使上诉人的病情不断加重,最后,导致了上诉人患有“突发性耳聋(右)”的严重后果。然而,一审法院没有作出这样的事实认定,没有判决被上诉人承担应有的赔偿责任。

  三、一审法院在作出一审判决的时候适用法律错误

  本案的性质是关于特殊的人身损害赔偿的医疗纠纷,根据民事诉讼法证据规则的举证责任倒置的规定,被上诉人负有举证责任,证明被上诉人的医疗行为与上诉人的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否则,被上诉人就应该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然而,在本案中,被上诉人并没有证据能够证明被上诉人的医疗行为与上诉人的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但是,一审法院反而判决:驳回上诉人的诉讼请求,没有判决被上诉人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很明显,一审法院在作出一审判决的时候适用法律错误。

  综上所述,一审法院审理程序违法、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请求二审法院查明事实真相、明辨法理、保护弱者,依法改判,还上诉人一个公平与正义,以维护法律的权威性!

  此致

  xx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

  年 月 日

  相关知识

  医疗纠纷的证据怎样才算有效

  因为法律上讲究程序上的合法性,所以对于证据的要求较为严格,很多我们现实生活中认为可以作证的资料,法院可能并不认可。比如我们请人帮忙做个证明、写个材料,如果这个人没有出庭接受对方当事人和法官的询问,那么这份证明可能就没有任何效力。一份有效又能证明事实的证据应该符合哪些条件呢?法律上认为,证据是以法律规定的形式表现出来的能够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一切事实,因此有效证据包括三个特征:合法性、真实性、关联性。

  1、合法性

  证据的合法性,是指证据符合法律规定的所有要件。证据的合法性判断标准有如下几点:

  (1)证据的主体合法。证据的主体合法即要求提供证据的主体符合法律的要求。比如,不能正确表达意思的人,不能作证。

  (2)取得证据的程序、方式合法。合法性证据的取得必须遵循法定的程序和方式。以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或者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方法取得的证据,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3)证据的形式合法。证据的形式合法,也就是证据的有形载体必须符合法定的要求。比如,鉴定意见要求写明参加鉴定人的姓名、职业、所依据的材料、分析的过程、参加鉴定的鉴定人签名并加盖鉴定机关印章。不符合上述要求的鉴定结论,就不是合法的鉴定意见。

  2、真实性

  真实性是证据存在的根本原因,指证据应当是对案件事实真实准确的反映。法庭一般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从以下方面审查证据的真实性:

  (1)证据形成的原因;

  (2)发现证据时的客观环境;

  (3)证据是否为原件、原物,复制件、复制品与原件、原物是否相符;

  (4)提供证据的人或者证人与当事人是否具有利害关系;

  (5)影响证据真实性的其他因素。

  比如只能提供书证的复印件,而无法提供原件,且无法证实原件确实存在的,这份书证在真实性上就存在明显瑕疵。再比如,知情同意书,可以通过鉴定其上的签名来确定其是否为患方签字确认,如果签名系伪造,那么自然这份书证的真实性是不能确认的。

  3、关联性

  证据的关联性,又称证据的相关性,指的是作为证据内容的事实与案件事实之间存在某种联系,是该份证据在本案中出示所要达到的目的能否实现的关键。要判断某项证据是否具有实质性,主要考察当事人提出该证据的证明目的,考察该证明目的是否有助于证明本案中的争议事实。如果特定证据的证明目的并非指向本案的待证事实,则该证据不具有实质性,也就没有关联性。没有关联性的证据就是与本案无关的证据,哪怕其真实合法,也无法证明与本案相关的事实。

  4、不能作为有效证据的几类证据材料

  总的说来,以下类型的证据材料不能作为定案依据:

  (1)严重违反法定程序收集的证据材料;

  (2)以偷拍、偷录、窃听等手段获取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证据材料;

  (3)以利诱、欺诈、胁迫、暴力等不正当手段获取的证据材料;

  (4)当事人无正当事由超出举证期限提供的证据材料;

  (5)在我国领域以外或者在我国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形成的未办理法定证明手续的证据材料;

  (6)当事人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供原件、原物,又无其他证据印证,且对方当事人不予认可的证据的复制件或者复制品;

  (7)被当事人或者他人进行技术处理而无法辨明真伪的证据材料;

  (8)不能正确表达意志的证人提供的证言;

  (9)不具备合法性和真实性的其他证据材料。

  相比于其他普通案件,医疗损害赔偿纠纷案件中有些证据十分独特,并在医疗事故纠纷解决中发挥至关重要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