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XX,女男,X族,XX年XX月XX日出生,XX市人,现住XX。
被告:XX,女男,X族,XX年XX月XX日出生,XX市人,现住XX。联系电话:XX。
案由:赡养费纠纷
诉讼请求
1、XXXXXXX。
2、XXXXXXX。
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
详细客观的说明事情的经过,说明赡养人的具体情况,说明被赡养人的具体情况
《婚姻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的或者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给赡养费的权利。《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赡养人不履行赡养义务,老年人有要求赡养人给付赡养费的权利。《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十二条规定,赡养人对患病的老年人应当提供医疗费用和护理。以上法律明确规定,子女有赡养父母的义务,且尊老、敬老是中华民族的传统,故被告应当履行法定的赡养义务。
综上所述,被告不赡养父母的行为违反法律规定,原告为维护自已的合法权益,特向贵院提起诉讼,请求判如诉请。
此致
XXX人民法院
具状人:XXX
XX年XX月XX日
原告:xxx,男,汉族,xxx年7月7日出生,现住:xx市河西区xxxxxxxxx
原告:xxx,女,汉族,xxx年1月6日出生,现住:xx市河西区xxxxxxxxxx
被告:xxx,女,汉族,xxx年8月14日出生,现住:xx市河西区xxxxxxxx联系方式:13512xxxxxxx。
诉讼请求:
1、请求贵院判令被告每月支付赡养费及护理费500元。
2、请求贵院判令被告每月支付医药费700元。
事实和理由
原告与被告系父母与子女关系,xxx年原告xxx患胆结石,在医院做了切胃切胆手术。原告xxx于xxx年患脑梗塞,长期服用药物来治疗。xxx年原告xxx又患有结肠癌,医院确诊癌细胞扩散,做了肠造通术。此后原告xxx生活不能自理,由于原告xxx已80岁,身体状况比较差,不能照顾自己和原告xxx。故三个子女轮流来照顾原告的起居生活,同时原告每月给付被告800到1000元让被告负责买菜做饭。xxx年11月原告xxx认为自己和妻子的身体都不太好了,想在自己清醒的时候把房产分割给自己的子女,被告提出来登记在自己名下,原告和其子女商量后一致表示同意。原告立下遗嘱:现住房转在xxx名下,并办理相关过户手续,等原告百年之后,此房屋以及财产由xxx的三个子女平分。同时被告也立下保证书:此房过户给朱世荣为房屋承租人,但此房仍由父母居住,在老人百年之后此房由三子女共同继承。
在原告没有把房屋过户给被告之前,原告的子女轮流照顾原告的起居生活,但是,房屋过户给被告之后,被告便很少来照顾原告。从xxx年初到xxx年底被告只来看望原告三四次,每次来只是呆一会儿,从不照顾原告的生活。xxx年新年时,被告是在亲友的劝说下才来看望原告,只是呆了一会儿,也没理会原告就走了。并且在房屋过户给被告之后,被告除了来过三四次之外,从没给原告打电话问候病情也没给原告买任何东西孝敬原告。
原告xxx于xxx年和xxx年的手术费及长期抗癌的医药费,以及原告xxx长期服用的治疗脑栓塞的医药费,一直都是由原告自己来承担的。由于前两次手术及多年的医药费已经将原告多年积蓄花光,现原告xxx每月需要的医药费约1600元左右,原告xxx的医药费约400元左右,合计2000元左右。原告要求三子女平摊,所以被告需承担700元的医药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