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第十二条相关规定,为保障符合条件的非本市户籍适龄儿童在石景山区接受义务教育,经石景山区政府批准,结合实际情况,特制定《2017年非本市户籍适龄儿童在石景山区接受义务教育证明证件材料审核标准》。持外国普通护照的适龄儿童及按照京籍对待的非本市户籍适龄儿童审核办法按相关规定执行。
一、 审核及录取工作程序
(一)区政府提前公示审核标准,适龄儿童法定监护人按照审核标准提前做好相关材料的准备工作。区教委按照北京市教委统一部署制定义务教育阶段入学工作实施方案,经区政府审核通过后向社会公示。
(二)按照北京市统一规定的时间,2017年5 月8日至28日适龄儿童法定监护人登陆北京市义务教育入学服务平台非本市户籍适龄儿童接受义务教育证明证件材料审核网站,登记录入基本信息。(为便于网上联审,不影响儿童入学,建议监护人于24日前完成录入。)
(三)建立联合审核工作机制,各相关部门依据部门职责及审核标准进行审核工作。
各相关部门职责如下:
1.在京务工就业证明由区人力社保局审核。
2.在京实际住所居住证明由区国土规划委、住建委审核。
3.北京市居住证(或有效期内居住登记卡或暂住证)由区公安部门进行审核。
4.全家户口簿由区公安、区教育行政部门审核,超龄儿童少年是否已在原籍入学由教育行政部门审核。
5.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出具的在当地没有监护条件的证明,由居住地所在街道办事处审核。
五证审核流程:
1.5月8日至5月28日审核申请人登录“北京市义务教育入学服务平台”进行网上信息采集。(为便于网上联审,不影响儿童入学,建议监护人于24日前完成录入。)
2. 相关部门对在京务工就业证明(缴纳社保状况)、在石景山区实际住所居住证明(自有住房情况)等相关证明证件材料进行网上审核。审核申请人在5月17日至31日自行上网查询网上联审结果。
3. 2017年5 月17日至5 月31日(工作日),通过网上审核的申请人携带系统打印《石景山区2017年非本市户籍适龄儿童接受义务教育审核单》及全部审核相关证明证件材料到实际居住地所属街道办事处办理现场审核手续。
4.通过网上审核及现场审核的审核申请人自行上网打印《学龄人口信息采集表》。
其中审核申请人须为申请入学适龄儿童法定监护人。
(四)审核通过的.适龄儿童法定监护人在区教委规定时间内登陆北京市义务教育入学服务平台,按实际居住地所属学区填报入学志愿学校,不按期填报志愿的适龄儿童视为自动放弃在石景山区入学资格。
(五)区义务教育招生办公室根据学校可安排入学的学位数量,采用计算机派位方式确定学生录取学校。学生家长凭录取短信、《学龄人口信息采集表》到录取学校报到注册。
(六)因学位不足或填报志愿的原因,未被录取的适龄儿童法定监护人在区教委规定时间内登陆北京市义务教育入学服务平台,在全区范围有剩余学位的学校内进行填报志愿。区义务教育招生办公室进行计算机派位,确定学生录取学校。学生家长凭录取短信通知、《学龄人口信息采集表》到录取学校报到注册。
(七)录取结果一经产生,不得更改。不按规定时间到校报到注册的适龄儿童,视为自动放弃学位。石景山区不再安排其入学。
二、 审核标准
非本市户籍适龄儿童在石景山区接受义务教育需提交证明证件材料审核标准如下:
(一)在京务工就业证明审核标准
审核申请人及其配偶均需提供在京务工就业证明及在京缴纳社保证明。
在京缴纳社保证明须符合下列条件:
1.审核申请人及其配偶双方提供2017年5月打印的“北京市社会保险个人权益记录单”。
2.审核申请人及其配偶双方社保自2017年1月至2017年3月在京连续三个月缴纳社保(不含补缴),审核时处于正常缴费状态。其中审核申请人及其配偶在石景山区内租住房屋的,需一方自2017年1月起在石景山区连续缴纳社保。
在京务工就业证明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审核申请人或其配偶受雇于用人单位的,应提供加盖在京用人单位公章的劳动合同。劳动合同应为在有效期内的规范合同。
2.审核申请人或其配偶为个体工商户的,应提供本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有效期内的营业执照。
3.审核申请人或其配偶为法定代表人的,应提供有效的法人代码证书或营业执照。审核申请人或其配偶为股东或合伙人的,应提供相关工商机关备案文件。
已获得我区入学就读资格的非本市户籍适龄儿童的法定监护人应按月正常连续参保和缴费,如有中断,将对其子女未来在我区升入初中产生影响。
(二) 在京实际住所居住证明审核标准
审核申请人需提供在石景山区实际住所居住证明,房屋规划用途为“住宅”,实际住所居住证明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审核申请人或其配偶购买自有住房的,应提供住建或国土部门登记的房屋产权证(不动产权证书),尚未取得房屋产权证(不动产权证书)的,应提供购房网签合同和购房发票。每个购房地址6年内只能协调一户入学申请,学校为九年一贯制义务教育学校的,9年内协调一户入学申请。
2.审核申请人或其配偶租住房屋的,应提供规范有效的房屋租赁合同、房主房屋产权证(不动产权证书)、房主身份证、房主在审核现场签署的《承租人子女使用房屋入学知情同意书》及房主于5月8日前依法缴纳有效合同期内出租房屋租赁费1年的完税证明(应注明房屋地址,),房屋租赁合同期限为一年(含)以上且在有效期内。住所应适宜居住,能保障适龄儿童的安全,同时要提交与相关部门签定的《租住房屋治安责任保证书》。
租住单位公房的,单位应为房屋的产权人,并提供单位房屋产权证(不动产权证书)复印件(需加盖单位公章)、单位住房管理部门开具的住房证明、本单位人事部门提供的工作证明。
租住无房产证农民房的,应提供规范有效的房屋租赁合同、房屋地契证明或建房屋审批证明、房主于5月8日前依法缴纳合同期内出租房屋租赁费1年的完税证明。
租住办公用房、地下室、商住两用房、公寓及按有关规定不得转租的公租房、保障性住房、军产房转租证明无效。
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建筑房屋租住证明、已实施拆迁范围内租房证明无效。
同一处房屋地址6年内只能解决承租人子女一户入学申请,学校为九年一贯制义务教育学校的,9年内协调租房人子女一户入学申请。
(三)全家户口簿审核标准
1.儿童年龄符合当年入学规定,户口簿上年龄与出生证明上年龄应保持一致(2010年9月1日至2011年8月31日)。
2.全家户籍不在同一户口簿上的,需要提供儿童父母结婚证明、全家户口簿及适龄儿童少年《出生医学证明》。
3. 单亲家庭需要提供父母离婚证书、离婚协议书(加盖民政部门公章)或人民法院离婚判决书等相关法律文书。
4.如果儿童超龄,应提供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或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出具的未在当地接受义务教育的证明,并说明未按时入学原因。提供《非本市户籍超龄儿童情况表》、医院病历、北京三级甲等医院开具身体康复可以入学的诊断证明。
(四)北京市居住证(居住登记卡或暂住证)审核标准
1.审核申请人及其配偶均需持有在有效期内的北京市居住证(居住登记卡或暂住证)。其中北京市居住证(居住登记卡)在石景山区属地派出所签注时间应在2017年5月8日前。
2. 北京市居住证(居住登记卡或暂住证)现居住地址与在石景山区实际住所居住证明地址一致。
3. 北京市居住证(居住登记卡、暂住证)信息应为机打,涂改无效。
(五)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出具的适龄儿童在当地没有监护条件的证明审核标准
审核申请人及其配偶均持有石景山区有效期内北京市居住证(居住登记卡、暂住证)的可视为有此证明。
以上各类审核证明证件材料均需提供原件及复印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