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职工帮困互助基金会章程范本

刘莉莉

  教职工帮困互助基金会章程范本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完善教职工互帮机制,健全教职工帮困基金管理,依据国家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校工会委员会领导下,教职工帮困互助基金通过开展对特殊困难教职工的救助,充分体现党联系群众的的桥梁和纽带作用,帮助困难教职工度难关。

  第三条教职工帮困互助基金主要是针对教职工因意外事件、重大疾病等情况造成的特殊困难,有效地开展救助活动。

  第四条在教职工帮困救助活动中,提倡互助互爱和自觉奉献的原则,工会会员应积极主动的参加教职工帮困互助基金的捐款活动。

  第二章管理委员会和办公机构

  第五条教职工帮困互助基金设管理委员会,管理委员会是帮困互助基金会的决策机构。管理委员会设委员7名,其中主任1名、副主任1名。主要由校工会、校人事处、部门工会、校医务室人员代表组成。

  第六条 管理委员会的主要职责:

  1、审议和批准帮困互助基金的年度工作报告、财务报告;

  2、组织对本规定的修订工作;

  3、对帮困互助基金其它重大事项做出决定。

  第七条 管理委员会全体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一次,遇特殊情况可由管理委员会主任召集随时召开。

  第八条管理委员会下设工会生活福利工作组,负责帮困互助基金的具体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1、负责落实管理委员会的各项决议;

  2、实施帮困互助基金的提取、使用和日常管理工作

  3、对部门工会的救助申请进行讨论,提出救助的具体数额;

  4、开展帮困互助基金会的宣传工作;

  第三章资金来源及财务管理

  第九条 帮困互助基金的资金来源:

  1、校工会以往同类留存款项;

  2、工会组织的教职工“一日捐”活动收入;

  3、学校行政的资金支持;

  4、社会各界的捐赠赞助;

  5、帮困互助基金的利息收入。

  第十条帮困互助基金所筹集的资金,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严格的财务制度,规范资金的管理使用。

  第十一条 帮困互助基金必须做到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无权挪用。

  第四章 接受帮困互助基金救助条件和标准

  第十二条 遇到以下情况,可申请帮困互助基金的救助:

  1、职工家庭因遭受突发灾难,造成生命健康或重大财产损害,致使家庭基本生活出现严重困难的,根据家庭财产受损程度,给予1000元--10000元的一次性救助。

  2、职工、配偶和无劳动能力的子女,发生严重意外人身伤害,致使家庭基本生活出现严重困难的,根据伤情和困难程度,属职工个人的给予一次性救助金1000元--8000元,属配偶或无劳动能力子女的给予一次性救助金1000元--5000元。

  3、职工、配偶和无劳动能力的子女,患特、重大疾病,发生高额费用,致使家庭基本生活出现严重困难的,根据病情和经济承担状况,属职工个人的,给予1000元--15000元的一次性救助,属配偶或无劳动能力子女的,给予一次性救助金1000元--5000元。

  4、在我校任职期间获得全国、市省部级荣誉称号者,在上述情况下,致使家庭基本生活出现严重困难的,救助标准可适当提高。

  第十三条在两年内,符合补助条件的人员,原则上只能享受一次帮困基金的救助。

  第五章 除外责任

  第十四条 由于下列原因造成的情况,帮困互助基金不予救助。

  (1)因地震等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造成的损失;

  (2) 因法院判决承担经济责任造成的家庭困难;

  (3) 因本人吸毒、酗酒、打架斗殴或其它违法行为造成的伤害。

  第六章  救助的.申请与审批

  第十五条职工申请接受帮困互助基金的救助,应口头或书面提出申请,所在部门工会填写《上海应用技术学院帮困互助基金救助申请表》,并应规定按备齐相应证明材料。

  第十六条职工家庭因遭受突发灾难或职工、配偶和无劳动能力的子女遭受意外伤害造成损失的,申请救助时须有公安消防部门或街道社区出具的证明。

  第十七条职工、配偶和无劳动能力的子女患特重大疾病致使家庭基本生活出现严重困难的,申请救助时需有二级以上医院出具的诊断证明及医疗费用支出明细。

  第十八条帮困基金工作机构负责对申报情况进行核实、审查,对符合规定条件的提出救助意见等日常工作。帮困互助基金救助金由管理委员会主任签批后实施。

  第十九条帮困互助基金管理委员会负责审议有关帮困政策、救助标准、基金管理使用状况及其他重大事宜。

  第七章 其他

  第二十条帮困互助基金的提取、管理和使用接受校经审委员会和校审计处监督检查;同时接受全校教职工的监督。

  第二十一条 帮困互助基金由于不可抗拒的因素造成无法正常运转时,由帮困互助基金管理委员会提出申请,并自校工会批准之日起帮困互助基金即告终止。由学校、工会、职工代表三方组成专门清算小组组织审计,剩余资金全部用于与职工救助相关的福利内容。

  第二十二条 本规定由帮困互助基金会管理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