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诉人:费xx,男,生于1xxx年12月2日,汉族,户籍所在地,xx县xx镇xx四房x组x号。
申诉人:费xx,男,1xxx年11月2日,汉族,户籍所在地,xx县xx镇xx四房x组x号。
被申诉人:费xx,男,生于1xx1年x月5日,汉族,户籍所在地,xx县xx镇xxxxx3号。
被申诉人:费xx,男,生于1xx4年x月1日,汉族,户籍所在地,xx县xx镇xxxx2x号。
申诉请求:
一、xx县法院(xxx1)阳刑初字第3x3号刑事判决书,法院在没有通知申诉人参加开庭的情况下就下达了判决书,程序严重违法,驳夺了申诉人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权利,请求依法撤销;
二、向xx法院申诉,xx法院以(xxx2)阳立刑监字第2号《驳回申诉通知书》驳回了申诉人的申诉,申诉人不服,再次提出申诉,请求依法撤销该驳回通知书;
三、之后又向黄石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诉,市中级人民法院以(xxx2)鄂黄石中立刑监字第xxxx号《驳回申诉通知书》驳回了申诉人的申诉,申诉人不服,再次向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申诉,请求依法撤销该驳回通知书;
四、3x3号判决书认定事实错误,量刑畸轻,定性错误,请求依法撤销 (xxx1)阳刑初字第3x3号刑事判决书,依法进行重新审理;
五、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审理二申诉人的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请求。
事实和理由:
xxx2年3月,申诉人听说xx法院下达了对费xx等人的3x3号刑事判决书,就向法院提出了申诉。经过无数次找xx法院,法院才在xxx2年x月2日立案审查,今年x月2x日xx法院以(xxx2)阳立刑监字第2号《驳回申诉通知书》(以下简称驳回通知)以申诉人的申诉理由不能成立为由,驳回了申诉人的申诉请求,申诉人在x月x日又向黄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申诉,市中级法院又在11月22日再次驳回了申诉人的申诉申请。申诉人认为,xx法院、黄石市中级法院驳回申诉人的申诉请求,是不能成立的,主要事实和理由如下:
一、xx法院(xxx1)第3x3号刑事判决书程序严重违法。
第一、xx法院第3x3号刑事判决书在没有通知申诉人参加开庭的情况下就下达了刑事判决书,根据《刑诉法》第xx条的规定,附带民事诉讼应当同刑事案件一并审判。该判决书程序严重违法,驳夺了申诉人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权利;
第二、xx法院、市中级法院《驳回通知》以费xx已赔偿被害人3xxx元,另案处理的费华贵等人赔偿xxxxx元,但不能证明xx法院3x3号判决书的审判程序不是严重违法。也不能证明该判决书没有驳夺二申诉人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诉讼权利;
第三、整个判决书中只审查了被告的供述,并没有对二申诉人的陈述的事实进行审理和查明,被害人的陈述是本案的重要证据之一,该判决书没有进行审理,遗漏了本案重要的事实,是严重违反诉讼程序的。
第四、二申诉人的摩托车被抢走,该判决书对这一事实没有进行审理,遗漏了本案重要的犯罪事实。
二、xx法院第3x3号刑事判决书对费xx以寻衅滋事定性,与查明的案件事实不符,是定性错误,应以故意伤害罪、非法法拘禁罪、抢劫罪定罪。
第一、3x3号判决书中写明被告费xx供述是,“xxx1年2月x日,他与费华贵等三人在一副食店门口被xx村(应为四房村)一伙青年打伤,费xx等七八人持木棍等工具,决定在樟树下路口埋伏对xx青年进行报复,……看到前方有人后减速调头,xx村青年认为是四房的人就赶上前去追,费细自用木棍去打那二人,…费细自等七、八人手持木棍对骑摩托车的二人进行殴打,…木棍都打断了。…费xx和费春华说把二人带到村里去,…要是四房的人不来,就让这二人死了算了。”把二申诉人带回村里后,“xx青年又对二人进行殴打。”费xx的供述与费xx的供述基本一致。上述事实证明,二被申诉人在之前被他人殴打后,要进行报复,埋伏在路口,见二申诉人骑摩托车来后,一哄而上,对二申诉人用木棍进行殴打,他们在事前有预谋,事后有行动,特别是他们把二申诉人带回xx村后,在明知二申诉人不是在之前打他们的人后,仍然对二申诉人进行殴打。从晚上七点多钟一直到凌晨12点多钟不让申诉人离开,直到申诉人的村干部来接申诉人,他们也不让申诉人走,后来申诉人的父亲又来,才免强让申诉人走。他们在主观上有伤害二申诉人的.故意,在客观上实施了非法拘禁、殴打的伤害行为,这明显是构成非法拘禁罪、故意伤害罪。而该判决书却以寻衅滋事定罪,这显然与审判查明的事实和认定的罪名不符,定性明显是错误的;
第二、二被申诉人在把二申诉人带回xx村后,又抢走了二申诉人的摩托车,又构成抢劫罪,这从故意伤害罪又转化成了抢劫罪,应当按抢劫罪对二被申诉人进行定罪处罚;
第三、被申诉人费xx的出生时间,公安机关出具的户籍证明是1xx1年x月5日出生。该判决以“家谱复印件、xx县干部职工计划生育情况审查表、育龄妇女信息卡、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被告费xx出生时间为农历1xx4年x月5日。”户籍证明明明是1xx1年x月5日出生,并不是1xx4年x月5日,家谱等证据与户籍证明是相互矛盾的,他们之间并不能得出同一的证明结论。该判决以上述矛盾的证据证明费xx是1xx4年x月5日出生,是不能成立的。费xx还是个退伍军人,只有年满1x周岁的人才能参军,原判决认定费xx是未成年人,是没有事实依据的。
综上所述,xx法院(xxx1)第3x3号刑事判决书程序严重违法。驳夺了申诉人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权利;整个判决书中只审查了被告的供述,并没有对二申诉人的陈述的事实进行审理和查明,二申诉人的摩托车被抢走,该判决书对这一事实没有进行审理,遗漏了本案重要的犯罪事实。第3x3号刑事判决书对费xx以寻衅滋事定性,与查明的案件事实不符,是定性错误,应以故意伤害罪、非法拘禁罪、抢劫罪定罪处罚。请求依法撤销xx法院(xxx1)第3x3号刑事判决书、依法撤销xx法院(xxx2)阳立刑监字第2号《驳回通知书》,依法撤销黄石中级人民法院(xxx2)鄂黄石中立刑监字第xxxx号《驳回申诉通知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2x3、2x4条之规定,再次向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申诉,恳求省高级人民法院及时进行审查。依法维护法律的公平公正实施,切实保障受害人的合法权益。
此致
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申诉人:
xxx2年12月1x日
申诉人:李某,女,汉族,1x5x年1x月3日出生,住某某某某镇西环北里x号。
申诉人不服西青区人民法院做出的(xxxx)某刑初字第1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特向贵院申诉,恳望贵院予以抗诉。
申诉理由:原判决量刑畸轻。
申诉人认为应当对被告人从重判处刑罚,而原判决仅判处被告人二年六个月的刑罚,显属量刑畸轻。
通过侦察机关的侦察工作和庭审完全查明了被告人的犯罪事实。申诉人认为有以下几个恶劣情节,应当对被告人从重判处刑罚。
(一) 被告人犯罪的主观恶性极深,被害人无辜受难。被告人在深夜入室行凶,很可能导致难以救治的后果。
(二)被告人纠集多人,持械行凶,且案发后隐瞒犯罪事实,拒不交代同案共犯,认罪态度极为恶劣。有大量证据证实被告人伙同他人犯罪,但被告人在数次供述及庭审中均不如实供述。
(三)被告人的行为造成了严重的后果。由于被告人的行为给申诉人造成了轻伤的严重后果,而被告人却逃离现场,逍遥法外长达七年之久。
(四)被告人的行为导致申诉人长期不能工作,给申诉人在经济上造成了巨大的损失,但被告人却没有给予申诉人任何补偿,可见其对其犯罪行为没有一丝悔意。
由以上可以看出被告人的主观恶性极深,应当严惩。而本案中对被告人仅判处二年六个月的刑罚,显然是量刑畸轻,不能达到惩罚犯罪的目的。所以特向贵院申诉,恳望贵院能够抗诉。刑事附带民事申诉书由书村网提供!
此致
某某区人民检察院
申诉人:李某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