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附带民事上诉状实例

孙小飞

  刑事附带民事上诉状实例1

  上诉人:史XX,男,系被害人史XX之父,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原告。

  上诉人:高XX,女,系被害人史XX之母,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原告。

  上诉人:张XX,女,系被害人史XX之妻,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原告。

  上诉人:史XX,男,系被害人史XX之子,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原告。

  被上诉人:权XX,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被告。

  被上诉人:徐XX,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被告。

  上诉人因刑事附带民事赔偿案,不服XX中级人民法院xxx年3XX月XX日(xxx)刑二初字第X号判决,现提出上诉。

  上诉请求:

  1、撤销(xxx)刑二初字第X号判决第二项,判令被上诉人权XX、徐XX与刑事诉讼被告人张XX共同赔偿受害人史XX医疗费8147.9元、丧葬费10467.5元、死亡赔偿金229541元、被扶养人扶养费155904.98元,精神损害赔偿抚慰金80000元,减去原告与刑事被告人张XX亲属协议赔偿的50000元费用,共计434061.38元。

  2、判令被上诉人权XX、徐XX与刑事诉讼被告人张XX承担连带责任。

  上诉理由:

  1、被上诉人权XX、徐XX与刑事诉讼被告人张XX存在共同侵权行为,理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从公诉机关提供的笔录、供述及证人证言可以看出,被上诉人权XX、徐XX与刑事诉讼被告人张XX参与群殴的意图非常明显,也就说他们在主观上存在着侵权伤害的共同故意。客观上,他们也参与了群殴行为,这一点在一些供述及笔录能够得到充分的证实。被告人张XX在供述中称,"我见有个稍胖的男的和徐XX、权XX在旁边动手打起来了";徐XX在陈述中称,"张XX被拉的弯下了腰,我就去拉那个瘦的,这时另一个胖子来到我面前,手里拿了一把刀,大概有十公分,像是水果刀,我就转身跑了。"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关于"徐XX、权XX到达案发现场后并未继续找人打架"的认定,并不是客观事实。从整个事情的经过可以看出,徐XX与刑事诉讼被告人张XX抱着帮权XX打架的目的,共同前往案发地点,中途遇到史XX等人,发生群殴,致使史XX被伤害致死的严重后果,权XX、徐XX及刑事诉讼被告人张XX理应对这一共同侵权的后果承担相应的连带民事赔偿责任。一审判决将这一共同侵权行为割裂看待,认为"无证据证明徐XX、权XX在案发时曾与被害人史XX发生殴斗,该诉讼请求不予支持"。这一认定不符合客观事实,也不符合共同侵权的归责原则。

  2、原告撤回对刑事被告人张XX的民事赔偿诉讼请求,并不能免除被上诉人权XX、徐XX的民事赔偿责任。刑事被告人张XX在群殴过程中,手持凶器伤人,已经触犯刑律,除承担主要民事责任外,还要接受刑事制裁。在案件处理过程中,张XX的家属积极主动与被害人家属协商赔偿事宜,并按照双方协议积极理赔,对被害人家属的心理创伤起到了积极的`抚慰作用,上诉人鉴于此种考虑,撤销了对被告人张XX的民事赔偿请求,但并没有放弃对被上诉人权XX、徐XX的民事赔偿请求。作为共同侵权人的被上诉人权XX、徐XX,不能免除其相应的赔偿责任。

  此致

  XX省高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XXX

  xxx年XX月XX日

  刑事附带民事上诉状实例2

  上诉人:A,

  被上诉人:B

  ,被上诉人:C,

  上诉人因刑事附带民事赔偿案,不服xxx市驿城区人民法院(2011)驿刑初字第282号判决,现提出上诉。

  上诉请求

  1、 请求依法改判并对两被上诉人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2、 请求依法支持上诉人在一审中的诉讼请求。

  事实与理由

  1、一审认定二被上诉人不构成轮奸是错误的,所谓的两人以上轮奸的是指是指两名以上的男子在同一较短的时间内出于共同的强奸故意对同一妇女先后轮流强奸的行为,本罪完全符合轮奸的构成要件;具体有以下几点,第一、从C的口供中可以很明显的看出,当C强奸受害人后,B敲门进来,当B敲门进来后问的第一句话就是你完了吗?C说完了,而从B的口供中也可以看出,当B进来后问的第一句话是你玩完了吗?C嗯了一下。这就说明B是明知道C和受害人发生过性关系的,B知道C和受害人发生性关系后自己也忍不住就强行去脱受害人的衣服,和受害人亲热,此时C并未立刻离开房间,而是在B和受害人亲热的时候自己抽了两根烟并洗了个澡,这才离开,这从C的口供中都可以看出,而且上诉人在一审开庭的时候,被上诉人C也是承认的。所以两被告人在同一时间共同有意的对被告人实施强奸的行为已构成轮奸。第二、从公诉人提供的现场勘验检查情况分析报告(xxx)469号也可以看出,当初公安在侦查的时候也认定两被告人利用业务关系在吃饭的过程中用酒将受害人灌醉后开房将受害人轮奸后逃走。也就是说当初公安也认为此行为属于轮奸的行为。这在一审中都已经出示过的。第三,从公诉人出示的监控录像和被告人自己的笔录都能清楚的看出,当受害人A在酒喝多的时候仍然要求回西平住,但是两被告人强行把受害人留下,这都是两被告人早已经预谋好的,先把受害人用酒灌醉,之后实施轮奸,从监控录像中清楚的看出,在宾馆的走廊里,受害人还是竭力反对,而是被告人强行把受害人抱到房间的。由此足以认定二被上诉人时有预谋的。所以依法应该对二人应从重处罚。判处而被上诉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2、对于民事方面,两被上诉人共同的犯罪行为给受害人身体身心造成了严重的后果,依法在给予被告人处以刑罚的同时应该判处受害方的损失,原告在一审中提出的医疗费,交通费,误工费,都是实际产生的,上诉人提出的仅仅是一小部分,而实际上造成的损失更多,上诉人提交的有票据依法都应该支持的,对于上诉人在一审中提出的精神损失,上诉人认为也应该支持的,轻微的民事都有精神损失更别说是严厉的刑事犯罪了,对于刑事犯罪更应该支持精神损失。而且由于而被上诉人的犯罪行为给上诉人带来的精神伤害根本不是用金钱来衡量的,赔偿再多的钱也无法,弥补对上诉人的精神伤害,所以请求二审法院予以考虑

  此致

  xxx中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