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商会章程
(经2011年11月18日无锡市温州商会第一次会员大会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会名称:无锡市温州商会。
第二条 本会性质:是由在无锡市(包括江阴市、宜兴市)从事生产经营的温州籍工商界人士依法自愿联合组成的行业性、地方性和经济性的法人社团组织。是党联系非公有制经济人士的桥梁和纽带,是政府管理非公有制经济的助手。其工作指导思想是:实行自我协调、自我约束、自我服务、自我管理、自我教育。按照互敬、互谅、互助、合作的原则,促进商界、会员之间各层面的信息交流与共享,为创建和谐社会做贡献。
第三条 本会宗旨: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严守国家法律法规,按照《中国工商业联合会章程》的要求开展工作。坚持为会员服务、为社会服务、为政府服务,努力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努力促使在锡温州籍工商人士健康成长,促进其企业健康发展;努力把本商会打造成无锡、温州两地经济、技术、文化交流与合作的平台;坚持“服务立会、依法办会、发展强会、和谐兴会”的方针,努力创建和谐商会。
第四条 本会接受无锡市工商业联合会(总商会)和无锡市民政局的监督指导,在业务上同时接受温州市政府国内经济合作办公室的指导和帮助。
第五条 本会地址:江苏省无锡市国际饭店1020室。
第二章 职责和任务
第六条 本会主要职责和任务:
(一)组织会员学习国家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教育、引导会员自觉遵守法律法规,自觉依法经营。
(二)充分发挥商会的桥梁纽带作用,增进会员和政府各部门的联系,及时向政府反映会员的建议、意见和要求,依法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
(三)宣传无锡和温州两地的经济发展战略和投资环境,及时了解、通报两地建设新成就和发展新动态、受理委托组织两市的展销会、订货会、招商引资等商务活动,为两地的优势互补和经济建设服务,为两地的经济发展作贡献。
(四)加强会员和各界人士之间的联系,提供经济技术信息、市场行情和营销渠道;促进会员企业之间、会员企业与国内外工商社团、工商企业的联系与合作,推动会员企业做强做大。
(五)协调各方关系,妥善处理会员之间、会员与消费者之间的矛盾,当会员在工作、生活、学习等方面遇到困难时提供服务和帮助。
(六)开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服务性事业,创办经济实体。
(七)积极参加无锡市工商业联合会(总商会)组织的有关活动,受理政府有关部门委托办理的事项。
(八)积极发展会员,壮大会员队伍,吸收一批思想品德好、企业经营好、奉献精神好、社会形象好的温州籍商人,提升商会的影响力,打响“温州人”这一品牌,发挥他们的参政议政作用。
(九)引导会员弘扬中华民族传统美德和温州人艰苦创业的精神,鼓励会员投身慈善活动,参与社会公益事业,为构建*和谐社会多做贡献。
(十)积极主动与全国各地温州商会联系,开展联谊活动,大力宣传商会精神。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本会会员分团体会员、企业会员。凡符合并承认本会章程的在锡温州籍人士兴办团体、企业均可申请加入本会。本会会员一律平等,享受同等权利,承担会员义务。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拥护本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会的意愿并热心商会工作;
(三)爱国爱乡、不搞宗派、不参加邪教活动;
(四)在本商会所在地有从事合法经营活动的单位;
(五)在本商会所在地有固定的经营场所;
(六)具有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
(七)经工商等政府主管部门核准注销登记的企业、团体,会员资格自行消失。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或会长会议讨论通过并上报市工商联批准;
(三)由无锡市工商联或本会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提请本会维护其合法权益,帮助其排忧解难;
(三)享有本会提供各种服务和活动的优先权;
(四)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六)享有本会编辑的报刊、信息等资料。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商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
(二)维护本会合法权益和信誉;
(三)积极参加本会活动,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按商会理事会议决议通过的规定交纳特殊会费;
(六)不组织、参加一切有损于政府和商会形象的活动;
(七)积极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无特殊原因,会员经提醒三个月内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自动退会者会费不予退还。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会长会议表决通过,予以除名,并报市工商联备案。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十四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其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确定本会工作方针和政策;
(三)审计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选举和产生新一届理事会;
(五)选举和罢免理事;
(六)决定其它重大事项及终止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大会每三年一届,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并报无锡市工商联(总商会)、无锡市民政局审查、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在会员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团体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
(二)贯彻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三)选举和罢免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理事;对会长提名的秘书长进行表决;
(四)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五)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六)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七)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八)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