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限公司章程内容指引

孙小飞

  有限公司章程内容指引

  第一章 投资各方

  第一条 投资各方

  注:对共同投资设立公司的各投资人的规定,包括姓名(名称)、法定住所等内容。

  第二章 合营公司

  第二条 公司名称、住所

  第三条 公司组织形式

  注:本章是对公司的基本情况的规定,包括名称、住所、组织形式。

  第三章 经营宗旨和经营范围

  第四条 公司经营宗旨

  第五条 公司经营范围

  注:本章对公司的经营宗旨(可选,在外商投资企业中通常会规定)和经营范围的规定,经营范围根据实际情况具体填写,最后应注明“以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定的经营范围为准”。

  第四章 (投资总额)注册资本

  第六条 (投资总额)注册资本

  第七条 出资额、出资方式及出资期限

  注:本章对公司注册资本的相关事项进行规定,现行公司法取消了对有限责任公司股东首次出资比例和最长缴足期限的限制,也取消对货币出资的比例限制。

  第五章 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

  第八条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是公司的权力机构,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或执行董事)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公司监事会(或监事)的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对董事、监事、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是否可以同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进行交易;

  (十一)修改公司章程;

  (十二)其他职权;

  注:1、股东可根据实际需要,对上述未予穷尽的股东会职权进行约定,如约定“公司对某某产品的采购决定及采购计划,公司参与某某类项目的决定及投标方案,决策权归属于股东会”;

  2、需要注意的是对于有限公司股东行使职权时,对相关事项以书面形式一致表示同意的,可以不召开股东会会议而直接作出决定,并由全体股东在决定文件上签名、盖章;但股份公司则不许以此种方式做出决定。

  3、对于第(十二)项表述的“其他职权”,如股东不作具体规定应将此表述删除。

  第九条 股东会的首次会议由认缴出资(或实缴出资)最多的股东召集和主持。

  第十条 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认缴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

  注:有限公司股东可以对表决权的行使约定不按出资比例行使(股份公司则必须同股同权),例如可约定ABCD股东分别按照40%:30%:20%:10%的比例等;但如果约定按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鉴于《公司法》第四十二条“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未明确是按实缴出资比例还是认缴出资比例,需要在此处规定清晰。

  第十一条 股东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召开股东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十五日以前通知全体股东。

  定期会议按定时召开,一年召开一次,于每个会计年度终了后一个月内召开。

  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监事会或监事(不设监事会时)提议召开临时会议的,应当召开临时会议。

  发生下述法定事由时,应当在两个月内召开临时会议:

  (一)当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人数或者公司章程规定人数的2/3时;

  (二)当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资本总额1/3时。

  注:1、会议召开多少日以前通知全体股东,根据实际情况进行约定;

  2、定期会议召开的时间自由约定,如“股东会定期会议一年召开两次,分别于某月某日召开”;

  3、《公司法》对于股份公司有明确规定,当发生法定事由时,应当召开临时股东会,但对有限公司无规定,宜在章程中加入相应内容(可根据公司实际情况进行列举)。

  第十二条 股东会会议由董事会召集,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主持。

  董事会或执行董事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会会议职责的,由监事会或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或监事不召集和主持的,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注:有限责任不设董事会的,本条第一款应调整为“股东会会议由执行董事召集和主持。”

  第十三条 股东会会议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股东会会议作出除前款以外事项的决议,须经三分之二以上股东参会并经代表全体股东过半数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注:1、根据对公司经营影响的重要程度不同,公司法列举了须经特别决议的事项如增减注册资本、修改公司章程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变更公司形式,须经代表2/3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可从两个层面另行约定:一是增加罗列具体事项须经代表2/3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例如增加董事长的产生方式;二是,可约定高于此标准,如对此事项经全体股东一致同意或者附加某股东有一票否决权等等;

  2、对于普通事项决议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本条内容需要明确:(一)可根据公司具体情况,列举出属于股东会决议的普通事项;(二)股东会有效召开需要代表多少表决权股东参加;(三)股东会决议有效通过需要经过多大比例表决权股东通过。

  第十四条 公司设董事会,其成员为七人,由股东会选举产生。董事任期三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董事在任期内辞职导致董事会成员低于本章程规定人数的,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董事会设董事长一人,副董事长一人,均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董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股东会,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

  (二)督促、检查董事会决议的执行;

  (三)签署公司债券;

  (四)签署董事会重要文件;

  (五)行使法定代表人的职权;

  (六)在不可抗力的紧急情况下,对公司事务行使符合法律规定和公司利益的特别处置权,并在事后向公司董事会和股东会报告;

  (七)董事会赋予的其他职权。

  注:1、章程可自行确定董事具体人数,范围在三至十三人内,最好为单数以避免表决僵局;董事的产生方法也可另行约定,如特定股东委派等;公司法规定董事每届任期不超过三年;

  2、章程可自由约定董事长、副董事长的产生方式,例如可以是某股东委派,或某些股东联合委派,也可以是经股东会决议(普通事项或特别决议)通过,或者是董事会选举产生等。

  3、对于股东人数较少或者规模较小的有限责任公司,可以不设董事会。本条第一二三款需修改为:“公司不设董事会,设执行董事一人,由股东会选举产生。执行董事任期三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第十五条 董事会对股东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股东会会议,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会的决议;

  (三)根据股东会决定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制订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以及发行公司债券的方案;

  (七)制订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八)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九)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及其报酬事项,并根据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及其报酬事项;

  (十)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一)负责选举产生董事长、负责聘请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二)其他事项

  注:1、此条需要与第十条内容对照设计来明晰股东会和董事会的关系,以免引发两个机构之间的权力之争,尤其是在一些事关公司大局的事情上。

  股东会对董事会的制衡机制,体现在董事任免权、董事报酬决定权、重大事项决定权等,如前述事项可表述为“股东会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并由董事会据此制订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方案”;此外如“审批董事会的报告”、“审批董事会制定的年度财务预、决算方案”、“审批董事会制定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等形式的制约。

  2、董事会的职权并非可以无限制的行使,公司法第149条、152条确立了股东代表诉讼制度,通过对董事会成员即董事的监督,来制衡董事会的权利。

  3、第(十二)项内容,如果没有具体约定内容,应删除本项。

  第十六条 董事会会议由董事长召集和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召集和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召集和主持。

  第十七条 董事会决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

  董事会会议应有过半数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董事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

  董事会会议,应由董事本人出席,董事因故不能出席,可以书面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委托书中应载明授权范围。

  董事会会议具体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

  (一)董事会定期召开(明确召开的具体时间)

  (二)董事会召开通知程序

  (三)董事会议题提出和讨论方式

  注:1、在《公司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基础上,根据公司具体情况制定一个详细的董事会会议议程,体现以下原则:(1)董事长和董事会其他成员商议后确定具体议程;(2)在董事会召开期间,每个董事都有权要求增加议题,该议题是否成为本届董事会的议题,应由全体董事的过半数同意;(3)会议议程应正式化、书面化;(4)对于保证会议顺利召开和作出公平决议的事项,有必要制定一个详细规则明确,例如会议议程及其他会议材料应在会议之前送达董事,以便董事充分进行准备、在会议上进行充分的讨论。

  2、董事会议事规则,亦可单独抽出作为章程附件规定,内容包括总则、董事的构成、义务及职权、董事会和董事长的职权、董事会会议的召集、通知和出席、董事会会议的方程与议案、董事会会议的表决、董事会会议的记录、附则。

  第十八条公司设经理,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经理对董事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

  (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提请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

  (七)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

  (八)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经理列席董事会会议。

  注:1、对于有限公司经理非必设机构,如不设经理的,应删除本条;

  2、本条关于经理职权的规定,来源于《公司法》第四十九条,股东可以根据本行业特点,另行设定经理的职权;

  3、实践中,经理又称总经理,大多由董事长或董事担任,往往会导致混淆董事会和经理的权利界区,经理的权限范围过于庞大,董事会这一上位机关的领导无法实际分散、削弱经理权力的作用。另外鉴于股东和经理层的利益趋向性不同,宜建立合理的激励与约束机制:设计合理的报酬激励机制与经营控制权激励机制、声誉或荣誉的激励机制、聘用与解雇激励机制,促使经理层为追求公司利润最大化而努力;另一方面,需要充分调动董事会对经理层的进行约束,完善董事会制度,协调好董事会与经理层的关系。

  第十九条公司设监事会,成员三人,监事会设主席一人,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监事中股东代表监事与职工代表监事的比例为2:1。

  监事任期每届三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注:1、有限公司可不设监事会(对于股份公司监事会是必设机构),仅设一至二名监事,此条相应内容可修改为“公司不设监事会,设监事一人,由股东会选举产生。”

  2、不同于董事任期每届不超过三年的规定,监事的任期固定为三年,不得更改。

  3、监事会中应保障有不低于三分之一比例的职工代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