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代理人:
联系方式:
乙方(赔偿权利人):身份证号:xxxxxxxxxxxxxx
委托代理人:
鉴于:
因广告牌导致的人身损害赔偿责任,法律上可能由设计人、施工人以及所有人、管理人承担连带责任。甲方赔付的责任已经包含广告牌所有人及管理人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北京有限公司(以下称“相关方”)应承担的责任。故甲方积极履行赔付义务后,将不涉及相关方的任何法律责任。
xxx年10月18日20时许,乙方步行途经北京市丰台区木樨园桥东南曦大厦C座门口时,因遭遇大风天气,被置于楼顶的由甲方制作安装并维护的广告牌砸伤(具体伤情以医院诊断报告为准)。乙方受伤后,甲方积极履行救助义务,立即将乙方送至北京天坛医院及积水潭医院住院治疗。前期甲方已积极支付乙方住院治疗等费用如下:1、住院费:65018.64元(住院发票);2、10月19日付医杂费:4000元( 签收);3、11月7日付医杂费:2500元 (×××签收);4、11月23日付医杂费:4000元( 签收);5、12月2日付医杂费:7000元( 签收);7、10月26日--11月16日付护工费、饭费合计1990元 (医院收据)。以上合计:人民币84508.64元(上述费用已涵盖上述费用已涵盖医疗费、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残疾辅助器具费等费用)。
xxx年11月19日病情稳定后出院。现甲乙双方就赔偿相关事宜,经充分友好协商,依据相关法律法规之规定,达成如下协议,供双方共同遵守:
一、甲乙双方均同意按照由甲方按北京华夏物证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中确定乙方八级伤残规定的标准对乙方进行赔偿。
二、甲乙双方均同意一次性处理该事件。甲方同意在支付乙方前期费用的基础上,再一次性支付乙方人身损害赔偿款项【包括但不限于医疗费(包括后续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康复费用、交通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以及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壹拾伍万圆(¥:15万元)人民币。
三、甲乙双方在本协议签订后,乙方有责任向甲方提供其在就医期间发生的所有原始单据、鉴定意见书及相关材料。
四、甲方在本协议签订之日起2日内,将前述赔偿款项打入乙方提供卡号的银行卡内,乙方在确认收到款项后,为乙方出具具有法律效力的收条。
五、甲、乙双方签订本协议后,乙方在实际收到本协议第二条规定的赔偿款后,乙方就自己遭受的人身损害无权再向甲方及相关方提出任何赔偿要求,甲乙双方再无其他争议。
六、甲、乙双方签订本协议后,乙方在实际收到本协议第二条规定的`赔偿款后,乙方同意不再以本协议第二条项下所列费用项目以任何理由、任何方式向甲方及相关方以诉讼或仲裁方式主张民事赔偿或其他补充赔偿责任,乙方同意不再追究甲方以及相关方的任何其他法律责任。
七、甲方按照本协议第二条约定向乙方支付赔偿款壹拾伍万圆人民币后,甲方以及相关方与乙方有关该事件的人身损害赔偿问题的一切权利义务关系终结。
八、甲、乙双方均已了解协议的法律含义,并且在完全自愿的情况下签订本协议。
十、本协议一式四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乙方委托代理人各留存一份,自甲乙双方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
甲方: 乙方:
负责人:
(授权代表) (授权代表)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甲方:李XX,女,(刘XX配偶)
乙方:罗XX,男,(罗XX父亲) , 许XX,女,(罗XX母亲)
因刘XX与罗XX斗殴致罗XX受伤经送医院抢救无效死亡,刘XX因此被刑事拘留。现经刘XX家属李XX与受害人家属罗XX、许XX协商,双方就民事赔偿以及刑事和解等事宜达成以下协议:
一、甲方李XX同意代刘XX赔偿乙方罗XX、许XX的所有损失壹拾陆万元(¥160000元) (包括但不限于罗XX的丧葬费、死亡赔偿金、医疗费以及罗XX、许XX的抚养费等)。
二、甲方第一期赔偿捌万元(¥80000元)给乙方,付款期限xxx年7月10日。
三、甲方第二期赔偿捌万元(¥80000元)给乙方,付款期限:刘XX被人民法院作出的刑事判决书生效之日付清捌万元给乙方。
四、乙方收到甲方赔偿款壹拾陆万元后,不得再追究刘XX的任何民事赔偿责任,不再向法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或另行提起民事诉讼要求刘XX的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五、本协议自甲、乙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本协议生效后,乙方同意谅解、理解刘XX在该故意伤害案中的行为,同意不再追究刘XX的刑事责任。
六、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壹份。
甲方:
乙方: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