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女,汉族,20※※年※※月※※日出生
住所地:※※
被告:※※,男,汉族,19※※年※※月※※日生
住所地:※※
联系电话:※※
诉讼请求:
1、 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给付抚养费¥28200元(自xxxx年5月6日起至xxxx年3月31日止,按每月¥600元);
2、 请求判令被告立即给付医疗费¥29609元;
3、 请求判令被告自xxxx年4月1日起每月向原告给付生活费¥750元,至原告独立生活时止,被告对原告自xxxx年4月1日起发生的教育费用、医疗费用承担一半,并于上述两项费用发生后凭票据履行;
4、 请求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
事实与理由:
xxxx年6月13日,原告的父母在江苏省※※市人民法院调解离婚,离婚协议约定原告随母亲※※生活,母亲负担原告自xxxx年6月1日至xxxx年6月30日期间的抚养费用,原告的父亲※※即被告自xxxx年7月1日起每月给付原告生活费150元,至原告独立生活时止,于每年的1月10日、7月10日前各半履行。原告自xxxx年7月1日起的教育费用、医疗费用凭票据由原告的母亲与被告均担,于每年的年底履行。
原告在父母离婚后的次年,即于xxxx年5月6日随母亲一并将户籍迁入无锡,并在无锡定居生活。而原告的母亲在离婚协议中之所以愿意承担xxxx年6月30日前的抚养费用,是基于原告生活在苏北农村,生活成本相对较低的前提。但自原告xxxx年落户无锡后,地区间的物价水平差异导致原告成长所需的生活、教育、医疗成本明显增加,再加上逐年的物价上涨因素,原告母亲的抚养能力明显不能保障原告健康成长所需费用。即便等到xxxx年7月1日起被告开始支付生活费,原定数额也不足以维持本地实际生活水平。
原告于xxxx年2月1日经无锡市人民医院诊断,患有脊柱畸形2年且脊柱畸形逐渐加重。医嘱应立即入院手术矫正,否则侧弯在青春期可能加速发展,将影响呼吸功能,外观矫正亦困难。医院告知前期手术费不低于十万元,二期手术不低于两万元,而原告的母亲根本无力独自支付入院及前期治疗费用,但延误治疗势必影响到原告的终身健康,原告的母亲只能通过借款让原告于xxxx年2月16日住院尽早接受手术治疗,被告对该病情也完全知晓,在医院多次停药催款的情形下,被告累计支付了¥18500元。原告住院期间的医疗、护理等费用支出合计¥130061.19,扣除统筹支付的¥33842.83元,原告的父母应均担¥96218.36元的自费金额,扣除被告已经支付的部分,被告还应承担¥29609元。
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保障原告的身心健康,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等法律的有关规定,特诉至贵院,请求法院支持原告的上列诉讼请求。
此致
无锡市※※区人民法院
具状人:
(为原告的法定代理人)
20※※年※※月※※日
原告:x×,女,xxx年10月2日生,汉族,xx市人,住xx市xx区××路××号××小区×单元×号。
法定代理人(系原告生母):王××,女,xxx年×月×日生,汉族,xx市人,住址同上。
被告(系原告生父):周××,男,xxx年×月×日生,汉族,xx市,××公司职工,住xx市海淀区××路××号××小区×单元×号。
诉讼请求:
责令被告从起诉之日起每月支付原告抚养费xxxx元。
事实与理由:
原告系被告亲生女儿。xxxx年6月×日,被告与原告之母因夫妻感情不和经xx市xx区人民法院判决离婚,原告由母亲抚养,被告每月支付抚养费800元。该抚养费在当时也仅够维持。
但随着近年物价的逐年增高,原告因上学及生活开支的需要,每月800元的'抚养费早已不够。而原告生母的收入有限,一直未再婚,独自承担原告的抚养费用非常困难。被告虽有较高的经济收入,但基于与生母的关系恶化,拒不增加抚养费用。
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特诉至人民法院,请求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此致
xx市人民法院
起诉人:周小×
x 年×月×日
民事起诉状
原告:李小亚,女,1998年10月2日生,汉族,住济南市历下区解放路79号 小区 单元302室。
法定代理人(系原告生母):张娟,女,1969年1月2日生,汉族,住济南市历下区解放路79号 小区 单元302室。
被告(系原告生父):李大力,男,1967年9月2日生,汉族,住济南市历下区经七路109号 小区 单元102室。
诉讼请求
责令被告自起诉之日起每月支付原告抚养费1000元;
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
原告系被告婚生女儿,2005年6月7日,被告与原告之母因夫妻感情不和经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判决离婚,原告由母亲抚养,被告每月支付抚养费500元,该抚养费在当时仅够维持。
但随着近年物价的逐渐增高,原告因上学及生活开支的需要,每月500的抚养费已经不够,而原告之母的收入有限,一直未再婚,独立承担原告的抚养费非常困难。被告虽有较高的收入,但是基于与生母的关系恶化,拒不增加抚养费用。为维护原告之合法权益,特诉之人民法院,请求支持原告诉讼请求。
此致
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
相关知识
一、哪些情况下可以要求增加抚养费
随着生活水平的提高,工资收入的增加,生活成本也会加大,法律赋予子女要求追加抚养费是合理合法的体现。我国法律规定因下列原因子女要求增加抚育费的,父或母有给付能力的,应予支持:
(一) 原定抚育费数额不足以维持当地实际生活水平的;
(二) 因子女患病、上学,实际需要已超过原定数额的;
(三) 有其他正当理由应当增加的;
对拒不履行或妨害他人履行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中有关子女抚养义务的当事人或者其他人,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如何要求增加抚养费
根据以上分析,法律上是支持在直接抚养孩子一方或子女发生困难时,可以要求增加孩子抚养费。也就是说,夫妻双方当初离婚协议对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安排,并不妨碍要求增加孩子抚养费的请求;对于法院的离婚调解书或离婚判决,同样不存在不妨碍直接抚养孩子一方或子女在必要时向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父母双方对于增加抚养费的请求,首先可以选择协商解决。父母可以沟通子女目前的学习生活状况,说明给付抚养费太低给孩子造成的不利影响。当协商不成时,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申请增加子女抚养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