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江人深圳同乡会章程

阿林

  桃江人深圳同乡会章程

  第一章宗旨

  团结友爱,相互帮助,

  资源共享,共同发展。

  第二章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桃江人在深圳的团结协作、共谋发展,制定本章程。本会定名为“桃江人深圳同乡会”,简称“同乡会”

  第二条 同乡会必须遵守和维护国家相关法律,合法开展同乡会活动。

  第三条 同乡会要联合全体会员,互相帮助,精诚团结,维护全体会员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 同乡会根据独立、平等、互相尊重、互相帮助、互不干涉内部事务的原则,加强同其他同乡会、组织的友好合作和联系。

  第三章会员

  第五条 同乡会是自愿结合的群众组织。

  第六条 会员必须是工作、生活、居住在深圳的桃江人(包括祖籍桃江人),承认本会章程,愿意参加本会组织并能够积极参加本会活动,执行本会决议的,可以加入同乡会。

  第七条 会员必须履行下列义务:

  (一)认真学习本会章程,努力学习,进一步提高个人素质和为本会会员服务的本领。

  (二)执行本会决议,带头积极参加深圳的经济建设,带动桃江人士为改善其在深圳的社会、经济地位而艰苦奋斗。

  (三)坚持本会和全体会员利益高于一切,互相帮助、克己奉公,乐于奉献。

  (四)自觉遵守国家法律,自觉遵守本会章程,积极完成本会赋予的任务,积极参加本会组织的各项活动。

  (五)维护本会的团结和统一,忠诚老实、言行一致,坚决反对本会内的一切分裂活动。

  (六)随时保持和本会组织的密切联系,及时向本会反映各种信息和要求,维护桃江人在深圳的名誉、地位和正常权益。

  (七)按时交纳会费.(一年一次)。(2014年12月30日前免费入会)

  (八)有介绍会员入会及协助本会会务活动之义务。

  (九)一年不交纳会费的,按自动退会处理。会员如违反本会章程,有损本会利益和声誉者,本会理事会视其情节,分别给予劝告、警告或除名处理。

  第八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阅读本会的有关文件,积极参加本会的有关活动。

  (二)在本会会议和活动中参加讨论并对同乡会的工作提出建议和倡议。

  (三)享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四)xx信息,得到本会的帮助。

  (五)向同乡会组织提出请求、申诉和控告,并请求本会有效的答复和帮助。

  (六)对本会的决议有不同意见,可以声明保留及提出建议。揭露有关组织和会员的违纪行为。

  (七)在同乡会网站上发表信息和交流的权利,但不得中伤和诽谤他人。

  第九条 加入同乡会的人,须认真填写《信息登记表》。以便在今后的工作生活中能够自由、便捷、无障碍的沟通!

  第四章组织

  第十条 同乡会各机构按照民主集中制原则建立。全体会员大会是本会最高权力机构,由所有会员组成。每年开会一次,十五天前必须通知会员召集。

  第十一条 同乡会设名誉会长若干名;荣誉会长若干名;会长1名;副会长5?10名;秘书长1名;副秘书长2 名;理事若干名;财务总监1名;会员若干名。由秘书长负责事务性工作。所有人员皆为义工性质。

  第十二条 理事会通常每季度开会一次,若有需要会长可召开临时会议。理事除有特殊原因外,不得无故缺席理事会议,若连续三次无故缺席者,视为自动辞职。

  第十三条 会长之职权:

  领导本会热爱深圳,热爱桃江,遵纪守法;关心爱护全体会员;主持本会大局。

  第十四条 副会长之职权:

  协助会长处理会务,若会长不能视之或出缺时,由副会长代替会长职务。

  第十五条 名誉会长、会长、副会长、理事、秘书长、财务总监任期三年,可连选、连任,也可罢免。

  第五章同乡会工作人员

  第十六条 同乡会的工作人员是会员的公仆。选拔本会工作人员必须坚持德才兼备、任人唯贤的原则。

  第十七条 同乡会各工作人员必须模范的.遵守本章程,坚持实事求是,认真调查研究,讲实话、办实事、求实效。有强烈的同乡情、事业心和责任感、有实践经验,有胜任领导工作的组织能力、文化水平和专业知识。

  第六章同乡会的经费

  第十八条 经费的来源

  (一)本会会员缴纳的会费。

  (二)接受社会和老乡的捐赠和赞助。

  (三)其它收入。

  第十九条 费用的支出

  (一)印刷通讯录、网站建设及维护。

  (二)捐助老乡在深圳的暂时困难生活。

  (三)费用使用情况定期在同乡网上公布,接受监督。

  (四)资助家乡贫困地区、受灾地区、困难学生等和支援家乡经济建设。

  (五)每次活动费用实行AA制。

  第二十条 同乡会经费取之于民,用之于民,同乡会经费属于同乡会全体会员所有。

  第二十一条 同乡会经费坚持账务公开原则,经费使用请全体会员审查监督。

  第二十二条 同乡会的财产、经费,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挪用和任意调拨。实行民主理财,一支笔审批的制度,即所有开支发票均需经本人签名,理事会同意,会长审签,方可在财务人员处办理报帐手续。否则,财务人员可拒绝进行财务报帐。如有违纪行为,同乡会将采用一切手段责令其退还,并公之于众。如有违法行为,将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三条 同乡会接受当地有关部门监督,也欢迎其他同乡会及家乡政府指导。

  第二十四条 本会章程修改,经会员大会出席会员以四分之三之赞同票才可以修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