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简XX,男,XXXX年X月X日生,X族,住xx县卢村乡XX村XX组XX号。
法定代理人:简XX,男,XXXX年X月X日生,汉族,农民,住址同上,系原告父亲,联系电话XXXXXXXXXXX。
被告:吴XX,女,XXXX年X月X日生,X族,农民,住xx县邱村镇XX村XX组XX号,系原告母亲,联系电话XXXXXXXXXXX。
案由: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
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自xxx年8月起至起诉之日期间的抚养费10615元(其中生活费每月300元,合计8700元,教育费1915元);
2、判令被告自起诉之日起按每月400元标准支付生活费及实际发生的二分之一教育费。
3、判令被告承担诉讼费用。
事实与理由:
xxx年5月份,原告父亲与母亲在浙江省安吉县打工时相识,并确立恋爱关系, xxx年9月18日,原告父母在xx县卢村乡XX村XX组举行婚礼,但未依法办理结婚登记。xxx年6月3日,原告在卢村卫生院出生。
xxx年8月,被告抛弃原告,不辞而别,原告父亲多方寻找被告均无着落。xxx年10月,原告父亲偶然发现被告在XX公司上班,经了解,被告已与XX公司下属一负责人登记结婚。原告父亲要求被告支付原告抚养费遭被告拒绝。
综上所述,被告遗弃原告,且拒不承担原告抚养费,于法无据。故提起诉讼,请人民法院依法支持。
此致
xx县人民法院
具状人:
xxx年一月十一日
原告:XX
法定代理人:XX
被告:XX
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支付拖欠原告的抚养费10500元;
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涉诉费用。
事实与理由
原告系被告亲生儿子。xxx年7月25日,被告与原告之母因夫妻感情不和经XX法院判决离婚,原告由母亲抚养,被告每月支付抚养费50元,该抚养费在当时也仅够维持。但随着近年物价的逐年增高,原告因上学及生活开支的需要,每月50元的抚养费早已不够,而原告生母又没有固定生活来源,一直未再婚,独自承担原告的.抚养费用非常困难,被告虽有较高的经济收入,但基于与生母的关系恶化,拒不增加抚养费用。原告生母故起诉至法院,于xxx年x月15日经XX法院(xxx)X民权初字第X号判决,判决被告每月给付原告抚养费500元,从xxx年9月3日起给付至原告年满18周岁并高中毕业时止。然而判决书下来后,被告拖欠9月份至11月份的抚养费,xxx年1月至xxx年6月的抚养费被告也从未给付原告,经原告多次找到被告协商无果,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特诉至人民法院,请求法院依法判决被告支付拖欠原告的抚养费10500元(21个月×500元),并支持原告诉求。
此致
XX人民法院
具状人:
XX年XX月XX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