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青岛商会章程

秦风学

  济南市青岛商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会名称:济南市青岛商会

  第二条 本会性质:本会是由青岛籍企业及人士在济南开办的企业依法自愿组成的行业性、地方性、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会宗旨: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以服务会员为天职,维护会员合法权益,组织会员联谊互助,沟通会员与政府的联系,帮会员之需,解会员之忧,提升会员在济南的信誉,为促进济南和青岛的经济社会发展做贡献。

  第四条 本会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济南市民政局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会的住所:济南市高新区齐鲁软件园D座A202。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教育引导会员贯彻执行党和国家方针政策,促进自觉依法经营。

  (二)配合济南青岛两地政府开展的商务活动。

  (三)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向政府有关部门和组织反映会员意见、建议,帮助会员排忧解难,并向会员传达政府部门的指示和要求,在会员和政府之间发挥桥梁纽带作用。

  (四)组织开展商业会展和经济洽谈活动,促进会员单位产品与服务的营销和知名度的提高。

  (五)为会员传播经济技术信息和现代企业管理理论,提供企业咨询和法律咨询服务。

  (六)开展会员之间的联谊活动,联络感情,增进共识,加强合作互助。

  (七)投资兴办和管理相关服务事业和经济实体。

  (八)组织会员参与公共、公益活动,宣传并向社会推荐会员先进事迹和优秀个人,提高会员的政治地位和社会地位。

  (九)开展法律范围内许可的其他活动。

  (十)承办济南青岛两地政府委托的各项工作。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本会会员为青岛籍企业及人士在济南市依法兴办和经营的各类企业和其他经营实体。

  第八条 本会会员必须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

  (二)拥护本会章程。

  (三)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四)符合本章程第七条规定的身份范围 。

  第九条 本会吸收会员实行单位自愿申请、正式会员推荐、理事会审定的基本程序。

  吸收一般会员须有一名会员并一名理事推荐。 会员一经确定即颁发会员证件。

  第十条 会员享受下列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的活动。

  (三)获得本会各项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 享受本会编辑及转发的有关信息等资料。

  (六) 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和行规行约,执行本会有关决议。

  (二)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

  (三)积极参加本会活动,并按本会安排及时提供有关信息资料。

  (四)不组织、不参与有损于政府和本会形象的活动。

  (五)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六)按规定交纳会费。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无特殊原因,经提醒一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十四条 本会的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最高权利机构是会员大会,其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本会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监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财务报告和监事会工作报告。

  (四)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五)决定终止事宜。

  (六)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大会须经2/3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大会每届五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经由理事会表决通过,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责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的决定。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和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四)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和实体机构的设置、变更和撤销。

  (七)决定副秘书长及各机构、经济实体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本会的内部管理制度。

  (十)制定本会的工作计划。

  (十一)聘请名誉会长和顾问。

  (十二)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组成人员数量不能超过会员总数的1/3,理事会须由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半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取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从理事中选举产生,其人选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表现好,思想觉悟高。

  (二)在工商企业领域有较大的影响,在会员中威望较高,具备较高的社会责任感,作风正派,信誉良好。

  (三)甘于奉献,乐于服务。

  (四)决策能力和组织协调能力强,工作效率高。

  (五)对本会的成立和发展贡献较大。

  (六)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年龄不超过70周岁。

  (七)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二条 本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每届任期五年,任职最长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大会2/3以上会员表决通过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

  第二十三条 本会会长为本会的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四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召开会员大会。

  (二)召集和主持理事会。

  (二)督促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五条 副会长主要职责是支持配合会长工作,做好会长和理事会交办的重要事项,可受会长委托主持召开理事会和会员大会或者签署有关文件。

  第二十六条 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秘书处全面工作,协助会长、副会长工作。

  (二)主持开展本会日常工作,组织拟订并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三)协调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经济实体开展工作。

  (四)提名副秘书长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经济实体主要负责人人选,报理事会决定。

  (五)决定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计划及人选。

  (六)处理其它日常事务。

  第二十七条 本会设副秘书长若干名,协助秘书长工作,可兼任办事机构、分支机构、经济实体主要负责人。

  第二十八条 本会可根据需要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推选产生,其组成人员数量不超过理事总数的三分之一,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九条 本会设立监事会,其监事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监事长由监事会选举和罢免,任期与理事任期相同。

  第三十条 监事会对会员大会负责,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本会章程履行检查监督职能,主要行使下列职权:

  (一)向会员大会报告监事会年度工作。

  (二)监督会员大会召开及理事会选举、罢免的合规性。

  (三)检查理事会对会员大会决议的执行情况并提出改进意见。

  (三)检查本会财务收支和会计资料并提出改进意见。

  第三十一条 本会可聘请德高望重的知名人士担任名誉会长或顾问,对本会的建设发展提供指导性意见和重大帮助。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二条 本会的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批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三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费。

  第三十四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五条 本会的经费主要用于:

  (一)商会的日常办公开支。

  (二)组织有关活动的.经费。

  (三)编辑出版刊物、资料费用。

  (四)购置商会固定资产。

  (五)与商会有关的其他费用开支。

  第三十六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七条 本会配备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八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监督。资产的来源属于政府资助、社会捐赠的必须接受审计部门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开。

  第三十九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财务审计。

  第四十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一条 本会的专职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有关的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二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会员大会审议。

  第四十三条 本会章程的修改,须在会员大会通过15日内,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务处理

  第四十四章 本会因故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决议。

  第四十五章 本会终止决议,须经会员大会通过,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审查同意。

  第四十六章 本会终止前,须在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及有关部门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得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七条 本会经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终止后剩余财产在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本会宗旨的相关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自2014年2月17日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九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本会理事会。

  第五十条 本章程自批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