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会定名为xxxx大学校友会(xxx xxxxxxx简写:xxxx)
第二条 本会为在xx市的xx大学校友自愿组成的、联合性、地方性、非营利性的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是“联络校友,团结互助,爱校荣校,建设xx”,本会将加强在xx的浙大校友之间及校友和母校之间的联系,帮助校友,激励校友发扬xx大学求是创新的优良传统,为xx和母校的发展,为建设*和谐社会贡献力量。本会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
第四条 本会的业务主管单位是:xx市教育局;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是:xx市民政局;
本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会网址:xxxxxxxxx; 办公地址:xx省xx市xx区xx路xx号合生国贸中心x号楼x楼;电话:xxxxxxxxxx。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加强xx校友间、xx校友与外地校友之间、xx校友与母校之间的联系和情感交流;
(二)促进校友为建设xx和发展母校作贡献;
(三)发挥xx校友的作用,加强信息沟通,促进xx校友之间、校友与母校之间的合作与发展;
(四)组织各类活动,为校友提供必要的服务;
(五)编辑、印刷内部交流刊物。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本会的会员为个人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三)在xx大学(包括四校合并前的xx大学、xx医科大学、xx农业大学,以及MBA、MPA、专升本、在职攻读等)学习过的学生或工作过的教职工;或是对xx大学的建设和发展做出过较大贡献者;(四)在xx市内工作或生活。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在网站注册,填写相关申请注册内容;
(二)经确认符合校友会入会资格要求,得到审批通过;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组织的各项活动;
(三)批评、监督本会工作,向本会提出建议。
(四)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
(二)执行本会决议;
(三)接受并完成本会委托的任务;
(四)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五)按规定交纳会费;
(六)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七)为本会的发展提供或争取各种形式的支持。
第十二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三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其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四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三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六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七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聘请名誉会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办事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会各办事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八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九条 理事会每年召开一次,必要时将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七条的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会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
第二十一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由会长(会长因故不能主持或不能尽职时,由常务副会长主持)主持,会长根据工作需要可临时发起召开。常务理事会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三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基本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校友中较有影响;
(三)会长、副会长最高任职年龄一般不超过70周岁;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会章所规定的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四条 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五条 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不超过两届(每届三年),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本会会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七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决议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和协议等。
第二十八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提名副秘书长及各办事机构的主要负责人,交常务理事会决定;
(三)决定办事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四)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二十九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母校资助;
(三)校友或其他友好人士捐赠;
(四)利息;
(五)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会员收取会费,由理事会根据具体情况调整每年会费数额。
第三十一条 本会经费用于本会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发展,不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二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做到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三条 本团体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四条 本会严格按国家规定和财务管理制度管理经费,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每年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五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六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七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八条 本会章程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三十九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条 本会如因各种原因需要注销时,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一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审查同意。
第四十二条 本会终止前,在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 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三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四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五条 本章程经xxx0年05月22日第一次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经xxx2年7月8日第二次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对本章程的修订。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会员代表大会。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会定名为xx大学校友会(xxxxxxxx简写:xxxxxx)
第二条 本会是由xx大学校友自愿结成的联合性、全国性、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是加强校友之间及校友和母校之间的联系,激励校友发扬xx大学爱国、进步、民主、科学的优良传统,为母校的发展,为国家现代化建设和繁荣富强,为祖国统一、振兴中华贡献力量。本会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
第四条 本会接受教育部和民政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会住所在xx市。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加强校友间、校友和母校的联系和情况交流;
(二)促进校友为国家建设和母校的发展作贡献;
(三)进行学术交流;
(四)组织联谊活动;
(五)编辑、印刷《校友通讯》等内部刊物。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本会会员种类为个人会员。
第八条 凡在xx大学(包括西南联合大学、燕京大学、中法大学、xx医科大学和院系调整时并入xx大学的其他高等学校)学习过的学生及工作过的教职工,拥护本会章程,自愿参加本会者,均可申请参加本会。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
(二)通过审核后,秘书处发给会员证明。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组织的各项活动;
(三)批评、监督本会工作,向本会提出建议;
(四)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
(二)执行本会决议;
(三)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四)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五)按规定缴纳会费;
(六)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七)及时更新工作单位、联系方式等会员信息。
第十二条 会员长期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对违背本会宗旨或损害本会声誉的会员,经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取消或暂停其会员资格。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其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为有效,决议须经到会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四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聘请名誉会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办事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会各办事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召开一次,必要时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的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由会长(或常务副会长)主持,每半年召开一次,必要时由会长根据工作需要临时召开,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基本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校友中较有影响;
(三)会长、副会长最高任职年龄一般不超过70周岁;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 会长、副会长、秘书长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教育部和民政部社会团体管理办公室批准后继续任职。
第二十六条 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不超过两届(不超过8年),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人数表决通过,报教育部和民政部社会团体管理办公室批准后继续任职。
第二十七条 本会会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如因特殊情况,经会长委托,理事会同意,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可以由副会长(含常务副会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
担任本会法定代表人后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决议落实情况
第二十九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提名副秘书长及各办事机构的主要负责人,交常务理事会决定;
(三)决定办事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四)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xx大学或其他单位组织资助;
(三)捐赠;
(四)业务活动收入;
(五)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根据具体情况调整每年会费数额。
第三十二条 本会经费用于本会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发展,不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三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做到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四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担任财务工作,严格制度,遵守国家有关规定。
第三十五条 本会严格按国家规定和财务管理制度管理经费,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每年向会员公布一次帐目。
第三十六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自觉接受教育部和民政部社团管理办公室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七条 本会经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xx大学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九条 本会会章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l5日内上报教育部审查,教育部审查同意后30日之内报民政部核准,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一条 本会如因各种原因需要注销时,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二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教育部审查同意。
第四十三条 本会终止前,在教育部和民政部社团管理办公室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处理善后事宜。
第四十四条 本会经民政部社团管理办公室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五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教育部和民政部社团管理办公室监督下,按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校友联谊活动有关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经xxx3年11月23日第八届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理事会。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自民政部社会团体管理办公室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