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xxxx海旅游发展有限责任公司未经xxxx海旅游发展股份有限公司授权,恶意将“xx海”作为企业字号使用,误导公众,侵害了xxxx海旅游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的合法权益。为此,xxxx海旅游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特授权xx市xx律师事务所常xx、xx律师发表声明如下:
xxxx海旅游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于xxx年4月1日在湖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登记,企业名称为“xxxx海旅游发展股份有限公司”。xxx年3月21日xxxx海旅游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取得“xx海”注册商标专用权,核定服务项目为第39类,获得了“xx海”注册商标的专用权。xxxx海旅游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已于xxx年7月13日获准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股票代码8xxxxx)。“xx海”作为企业字号已经在全国范围内具有一定的知名度和影响力。
作为“xx海”字号、注册商标和品牌的唯一合法权利人,xxxx海旅游发展股份有限公司未授权xxxx海旅游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发展任何相关业务。任何未经授权擅自以“xx海”作为企业字号的.行为均属侵害企业名称权及不正当竞争的违法行为;任何未经授权擅自使用“xx海”品牌经营旅游业务的行为均属侵害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违法行为。
xxxx海旅游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应立即停止上述侵害注册商标专用权和不正当竞争的违法行为, xxxx海旅游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亦将追究冒用、盗用者的法律责任和经济责任。特此声明!
xx市xx律师事务所
律师:xxxx
xxx年1月2日
广大的新型墙材消费者朋友们:
大家好!近期我局收到群众反映,有社会人员冒充我局墙改办工作人员到建筑工地检查并推销墙材商品,要求消费者必须到其指定的地点购买墙材商品,在社会上造成了恶劣影响。为此,我局作如下声明:
我局未委托任何社会组织和人员到建筑工地检查和推销墙材商品,请广大消费者提高警惕,谨防上当!
xx县住建局
xxx年6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