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级志愿者协会章程
第一条 总则
为促进xx志愿者协会的组织建设更加规范、有序、健康地发展,全面推动志愿服务事业,特制定本注册管理办法。本协会奉行奉献、友爱、互助、进步的准则。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本协会接受民政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本协会住所在xx县。
第二条 志愿者定义
志愿者(Volunteer,也称志愿人员、义工、志工)是指不以物质报酬为目的,利用自己的时间、技能等资源,自愿为社会和他人提供服务和帮助的人。
第三条 志愿精神
志愿服务的精神概括起来是:奉献、友爱、互助、进步。
是一种利他主义和慈善主义的精神,指的是个人或团体,依其自由意志与兴趣,本着协助他人改善社会的宗旨,不求私利与报酬的社会理念。
第四条 招募条件
志愿者协会面向社区公开招募志愿者。
志愿者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奉献精神;志愿工作者必须热心社会公益事业,愿意利用自己业余时间,无偿为公众提供服务。
二:具备志愿者服务行动相适应的基本素质;
(一)年满十八周岁或十六至十八周岁以自己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者;十四至十八周岁者,须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
(二)具备参加志愿服务相应的基本能力和身体素质。
(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注册机构的相关规定。
三:根据自身愿望和条件至少选择一个志愿者服务项目,从事每年不得少于20小时的志愿服务工作。
四:遵纪守法。
第四条 注册程序
本协会由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组成。凡承认本协会章程并提出入会申请的中国公民,经理事会审查通过,即可成为本协会的个人会员。经理事会同意,个人会员可担任协会理事、常务理事。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申请人阅读志愿者协会章程,了解志愿者应当具备的条件及享有的权利义务之后,本人提出注册申请,填写志愿者注册登记表。
志愿者协会审核后方可加入,成为志愿者。
第四条 权利
(一)参加志愿服务活动。
(二)接受相关的志愿服务培训。
(三)要求获得从事志愿服务的必需条件和必要保障。
(四)优先获得志愿者组织和其他志愿者提供的服务。
(五)对志愿服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六)相关法律、法规、政策所赋予的权利。
(七)可申请取消注册志愿者身份。
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四)对本协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向本协会推荐会员;
第五条 义务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团组织、志愿者组织的相关规定。
(二)每名注册志愿者每年参加志愿服务时间累计不少于20小时。
(三)履行志愿服务承诺,传播志愿服务理念。
(四)自觉维护团组织、志愿者组织和志愿者的形象。
(五)自觉维护服务对象的合法权益。
(六)自觉抵制任何以志愿者身份从事的赢利活动或其他违背社会公德的活动(行为)。
(七)履行相关法律法规及团组织、志愿者组织规定的其它义务。
(八)志愿者每三个月至少参加一次活动,吃苦耐劳,热情服务,服从分配的任务。
(九)志愿者因工作、学习、生活等原因短期内无法参加服务的,应将原因告知协会管理人员,不得无故不参加志愿者服务活动。
(一)遵守本协会的章程,执行本协会的决议;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本协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本协会的最高权利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常务理事、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协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聘请协会顾问、名誉理事长、名誉理事;
(十一)决定接纳有关人士为协会个人会员、名誉会员;
(十二)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六条本协会的最高权利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七条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八条会员代表大会每届4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共青团中央审查并经民政部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九条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协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二十条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常务理事、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协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聘请协会顾问、名誉理事长、名誉理事;
(十一)决定接纳有关人士为协会个人会员、名誉会员;
(十二)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二十一条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二条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三条本协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四条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五条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六条本协会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协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七条本协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共青团中央审查并经民政部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八条本协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共青团中央审查并经民政部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九条本协会的法定代表人由秘书长担任,本团体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它团体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条本协会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主持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团体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三十一条本协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协会秘书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物。第五章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六条 志愿者服务范围
(一)志愿服务是指志愿者组织、志愿者服务社会公众生产生活和促进社会发展进步的行为。
(二)志愿服务范围主要包括:扶贫开发、社区建设、环境保护、大型赛会、应急救助、海外服务等。
(三)志愿者组织根据服务对象的需求,向注册志愿者发布服务信息、提供服务岗位,志愿者按照相关要求开展志愿服务。注册志愿者也可按照相关规定自行开展志愿服务。提倡具有相同服务意向和志趣爱好的注册志愿者在志愿者组织指导下结成志愿服务团队开展服务。
(四)未满十八周岁的注册志愿者可参加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志愿服务。
(一)改善社会风气和人际关系,为发展*市场经济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
(二)适应*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推动青年志愿服务体系和多层次社会保障制度的建立和完善。
(三)培养青年的公民意识、奉献精神和服务能力,促进青年健康成长。
(四)为城乡发展、社区建设、扶贫开发、抢险救灾以及大型社会活动等公益事业提供志愿服务。
(五)为具有特殊困难以及需要帮助的社会成员提供服务。
(六)规划、组织青年志愿服务活动,协调、指导全国各地、各类青年志愿者组织开展工作。
(七)开展与海内外志愿者组织和团体的交流。
第四条 志愿者工作章程
一、 志愿工作者必须热心社会公益事业,愿意利用自己业余时间,无偿为公众提供服务。
二、 志愿工作者工作时必须在胸前佩带本馆颁发的志愿者工作证。
三 、 表现消极、影响工作者,志愿者协会将劝其退出志愿者组织;表现与志愿工作者身份不符、有损志愿者形象者,本协会将予以辞退,被辞退者不得再度成为本协会的志愿工作者。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本协会经费来源:
(一) 会员会费;
(二) 社会捐赠;
(三) 政府资助;
(四)
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 利息;
(六) 其他合法收入。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对本协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本协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共青团中央审查同意,并报民政部核准后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