跆拳道培训中心章程

王明刚

  跆拳道培训中心章程2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xx市跆拳道协会简称为“xx跆协”。英文为“xxxxxxxxxxxxx”,缩写为“GTKDA”。

  第二条xx市跆拳道协会是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地方性群众体育组织,是代表xx市跆拳道项目活动的最高社会团体,是唯一合法组织。并且代表xx参加相应的国际、国内跆拳道活动,系非营利性社会组织。本协会由各区、市、各行业跆拳道道馆、跆拳道运动组织及其他合法跆拳道社会团体等自愿组成的xx市体育组织。

  第三条xx市跆拳道协会的宗旨是在遵守国家宪法、法律和国家有关政策下团结xx市跆拳道工作者、教练员、运动员和积极分子,努力开展跆拳道运动,推动跆拳道的普及和技术水平的提高,促进精神文明建设,增进与国际和国内各地区跆拳道协会和运动员的友谊,加强与国际跆联和亚洲跆联的联系与合作。

  第四条xx市跆拳道协会为xx市体育总会的团体会员,是xx市体育局承认的地方性运动协会。本协会接受xx市体育局和民政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xx市跆拳道协会总部设在xx长兴路338号xx体育职业技术学院内。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xx市跆拳道协会的业务范围:

  (一)宣传和普及跆拳道运动,组织广大群众和青少年积极参加跆拳道运动,以增强体质和提高运动技术水平。

  (二)按照国家体育行政机关和国际体育组织有关规定,负责举办国际性竞赛,向有关部门提出国际活动有关事项的建议,获批准后负责全面实施。促进国际交流,增进与各国和地区跆拳道协会的友谊。

  (三)负责协调、组织xx市各类、各级跆拳道竞赛和训练工作,加强协会、俱乐部、道馆之间的联系与交流,增进跆拳道运动员、工作者之间的团结和友谊。

  (四)拟定本项目教练员、运动员管理制度,运动竞赛制度、竞赛规则和竞赛纪律,报请xx市体育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实施。

  (五)负责协调组织培训教练员、裁判员、运动员工作。制定运动员、教练员、裁判员技术等级制度,负责运动员资格的审查和处理。

  (六)根据xx市体育行政管理部门和xx市体育总会有关规定选拔和推荐xx队教练和运动员,负责组织xx队、xx青年队和青少年队的集训工作和参加国际、国内的跆拳道比赛。

  (七)负责教练员出国任教的选拔和运动员个人到境外训练、比赛的归口管理工作。

  (八)负责协调和组织跆拳道运动的科学研究工作。

  (九)开展与项目发展有关的经营活动, 为跆拳道事业的发展积累资金。

  第三章会员

  第七条本会吸收各区、市、各行业跆拳道道馆、跆拳道运动组织及各行业系统或法律、法规所认可的其他跆拳道运动组织为团体会员。各会员协会对在其管辖范围内举行的跆拳道活动拥有控制权。xx市跆拳道协会只承认上述各地区或系统只能有一个跆拳道组织,而跆拳道组织必须是相应的体育行政管理部门所批准的。各团体会员组织的会员自然成为xx市跆拳道协会的会员。各会员组织可吸收个人会员。

  第八条申请加入协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协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协会的意愿;

  (三)长期性的从事跆拳道项目的活动。

  第九条 会员入会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会员代表大会讨论通过;

  (三)由协会秘书处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二)有权对本协会的工作进行监督并提出批评、建议;

  (三)有权参加本协会组织的各项活动;

  (四)有申请退会的权利;

  (五)获得本协会服务的优先权。

  第十一条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协会章程,执行本协会决议;

  (二)积极参加本协会各项工作,承担本协会委托的各项任务;

  (三)按时交纳会费;

  (四)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xx市跆拳道协会的一个会员组织或会员俱乐部要退出xx市跆拳道协会,必须以书面形式报告xx市跆拳道协会,一经批准,即失去会员资格及xx市跆拳道协会授予的一切权力,并交回会员证。

  第十三条xx市跆拳道协会会员组织凡出现下述情况之一的经协会批准,取消其xx市跆拳道协会会员资格:

  (一)不向xx市跆拳道协会支付应缴纳的款项。

  (二)严重违反xx市跆拳道协会章程及有关规定。

  (三)给xx市跆拳道协会造成重大的名誉或经济损失。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xx市跆拳道协会会员代表大会是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听取和审议xx市跆拳道协会的工作报告;

  (三)讨论通过有关提案决议;

  (四)协商推选xx市跆拳道协会领导人;

  (五)审议xx市跆拳道协会财务预算;

  (六)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表决半数以上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会员代表大会每届四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过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七条委员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协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委员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三)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四)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五)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六)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七)领导本协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八)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九)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委员会须有2/3以上委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委员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本协会的主席、副主席、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协会活动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主席、副主席、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胜任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二条本协会主席、副主席、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委员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三条本协会主席、副主席、秘书长任期4年。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四条本协会主席为本协会法定代表人,如因特殊情况需由副主席或秘书长担任法人代表人,应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担任。

  第二十五条本协会主席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委员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委员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六条xx市跆拳道协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委员会或常务委员会决定;

  (三)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四)全面负责跆拳道协会项目的业务管理, 研究和制定项目的发展规划、计划和方针政策;

  (五)开展国际交流和技术交流, 负责和指导在xx举办的省级以上比赛的审批和有关组织工作;

  (六)负责本协会的组织建设和人事管理;

  (七)开展多种经营和服务活动,广开经费来源渠道;

  (八)根据本章程及有关的规定, 开展工作并处理本协会日常事务。

  第二十七条本协会设以下专项委员会:

  (一)教练委员会(含培训);

  (二)裁判委员会主任;

  (三)竞赛委员会;

  (四)考试委员会;

  (五)宣传委员会(含市场开发);

  (六)纪律委员会;

  第二十八条

  (一)各专项委员会由一名主任、 若干名副主任和委员组成。主任负责委员会的工作;

  (二)各专项委员会主任自然成为会员代表大会委员;

  (三)各专项委员会主任、副主任由专项委员会选举产生。

  第二十九条各专项委员会依据其职能,制定工作细则,经协会主席批准执行。

  第三十条

  (一)(一)教练委员会(含培训)职责:

  (1)组织教练员理论探讨和业务交流;

  (2)编写教练员教材;

  (3)组织教练员培训;

  (4)组织教练员观摩、学习和考察;

  (5)负责各级教练员的推荐和选拔;

  (6)为xx市队(协会)的组建、指导思想、训练、比赛、管理等提供建议。

  (7)为落实跆拳道项目的奥运增光计划,加强xx市跆拳道运动员后备力量的培养,负责xx市青少年业余队教练员、运动员的选拔和训练。

  (二)裁判委员会职责:

  (1)审查并上报国家体育总局批准、公布:《跆拳道最新竞赛规则》中文译本;

  (2)组织管理裁判员队伍,制定有关的纪律和规定,由协会的秘书处批准后执行;

  (3)编写裁判员教材;

  (4)组织裁判员培训;

  (5)审批三级以上级裁判员;

  (6)选派、指导和监督裁判员工作;

  (7)向xx市跆拳道协会推荐申报以及以上裁判员名单。

  (8)制定xx市跆拳道协会有关技术工作和技术管理制度;

  (9)制定xx市跆拳道技术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

  (10)国内外跆拳道技术信息的搜集、整理、研究和推广;

  (11)组织跆拳道训练理论与实践研究。

  (12)跆拳道各类人员培训(其它专业委员会直接管理的人员除外);

  (13)xx市跆拳道技术发展状况评估。

  (三)竞赛委员会职责:

  (1)负责竞赛工作的组织与实施,指导各项目竞赛委员会竞赛工作的组织和实施。

  (2)汇总、印发各比赛项目规程、总秩序册、总成绩册及各种竞赛材料、竞赛指南,审核各单项秩序册;

  (3)负责运动员资格审查和报名注册工作;配合医学分级委员会做好各比赛项目的医学分级;

  (4)制定比赛总日程表,汇总训练安排、颁奖计划及组织实施;

  (5)代表承办单位确定比赛场馆分布方案;

  (6)会同各项目竞赛委员会统筹安排并落实比赛所需器材和有关设备;

  (7)负责奖杯、奖状的设计与制作,竞赛报表的设计、印刷;

  (8)负责裁判员和礼仪小姐的组织及技术培训,并负责颁奖的组织实施;

  (9)组建竞赛成绩查询中心,为各代表团、各新闻单位提供服务;

  (10)与竞赛相关的其他工作。

  (四)考试委员会职责:

  (1)制定xx市跆拳道协会的考试工作计划;

  (2)起草、修改有关xx市跆拳道协会的考试、考级管理规定;

  (3)组织与安排xx市跆拳道协会的考试、考级评定工作;

  (4)指导和监督xx市跆拳道协会团体委员的考试、考级评定工作。

  (五)宣传委员会(含市场开发)职责:

  (1)就xx市跆拳道协会的新闻宣传工作提出建议;

  (2)起草、修改有关的新闻宣传管理规定,报协会秘书处批准执行;

  (3)协助新闻单位组织与安排跆拳道新闻宣传;

  (4)指导和监督跆拳道比赛电视、广播工作。

  (5)组织各类商业性比赛,为协会积累资金;

  (6)推广和宣传xx市计划性跆拳道比赛,协助赞助商做好赛事推广广告事宜;

  (7)开展全民健身活动,大力推广群众性跆拳道活动,组织各类群众性跆拳道比赛。

  (六)纪律委员会职责:

  (1)协助技术代表处理竞赛事宜和技术问题,并确保竞赛的顺利进行;

  (2)受理、审议、裁决运动队的申诉;

  (3)对审议委员和裁判员的表现进行评估;

  (4)在比赛中处理竞赛管理和处罚问题。

  (5)对团体会员、个人会员执行本章程和各项规章制度建设情况的监督检查。

  第五章 资产管理及使用原则

  第三十一条xx市跆拳道协会经费来源是:

  (一)xx市体育行政管理部门的拨款;

  (二)国内外团体和个人的捐赠;

  (三)会费收入;

  (四)有偿服务收入和其它合法收入;

  (五)利息。

  第三十二条协会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收取会费。

  第三十三条协会经费用于跆拳道项目的发展,促进跆拳道运动活动的开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