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上诉状(雇佣关系)

孙小飞

民事上诉状(雇佣关系)

  民事上诉状

  上诉人:程XX(原审被告),男,19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杭州XX市场元峰电子商行业主。住山东省X县XX镇XX村XX村XX号。

  被上诉人:方XX(原审原告),男,19X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杭州市XX区XX镇XX村2区XX号。

  被上诉人赵XX(原审被告),女,19XX年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杭州市XX区X苑XX幢X单元XX室。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方XX、赵XX提供劳务者受害纠纷一案,不服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2011)杭下民初字第1137号民事判决书,现依法提起上诉。

  上 诉 请 求

  1、请求依法撤销一审判决第一项,依法改判上诉人不承担赔偿责任,或者发回重审。

  2、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上诉人承担本案所有诉讼费用。

  事 实 与 理 由

  一、本案中,上诉人与被上诉人方XX不存在雇佣关系,事实认定错误,无需承担雇主责任。

  1、 本案中,上诉人与被诉人方XX的关系不合符雇佣关系的法律

  特征。上诉人与被诉人方XX之间不存在控制支配或从属关系,方XX进行维修的行为完全自由支配,包括时间安排,工具选择以及具体操作都由方XX自行决定;在整个工作过程中没有

  受到上诉人的任何控制或者安排;相应的维修工具和维修设备也由其自己提供的,或者其要求房东提供(梯子);报酬是一次性结算,按照事先的约定被诉人方学忠拿走90元约定的维修费;事实上上诉人在整个过程中只是为被上诉人介绍了一个业务,介绍人不能因介绍行为而承担雇主责任。

  2、 一审法院关于手机维修号码的认定是错误的。上诉人从未印刷

  过该宣传单或者类似的宣传单,此类极易改动的证据,有很大的人为可能性,不能做为认定事实的依据,法院以宣传单上有上诉人的手机号码从而认定该宣传单为上诉人所有过于草率。

  3、 本案的关键的问题是150元收费分配问题法院没有认定,而150

  元费用分配的认定恰恰是本案的关键。上诉人在第一次接到赵XX电话维修后,通常都是自己上门维修的,正是由于当天时间紧,安排不开,才把该维修业务转介绍给了方XX。这种转介绍有很大的偶然性,况且,被上诉人常在市场招揽类似的生意,这种介绍具有偶然性,双方谈好维修费用90元,60元为电子元件的成本费用。在第一次维修完成后,双方已经按照约定对150元款项进行了分配,方XX按照约定拿走了90元。至此,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的关系已经结束,被上诉人二发现维修没有到达预期效果后直接联系被上诉人一而没有联系上诉人,说明被上诉人一对被上诉人二的工作成果是独立承担责任的,这符合加工承揽的法律关系特征,在双方完成约定并实际履行后,由于后续问题导致的事故发生,法院的认定实际上是对当

  时实际情况的错误理解,同时也是违背双方意志的。那么由于方XX的原因第一次没完全修理好,由于自己的技术原因,没有达到客户的维修要求,才导致了本次事故的发生。由于当时方XX没给客户留下电话号码,赵XX就再次联系了上诉人。在整个2次维修过程中,上诉人都没有对方XX有指派的行为,法院认定2次维修均为上诉人指派没有任何法律依据。一审法院认为,“本案中,经被告赵XX联系程XX后,两次上门维修的均系方XX,且维修用的配件是程XX所提供,开具的收款收据亦盖有程XX经营的商行印章,故本院认为程XX与方XX之间的雇佣关系成立。”法院仅仅以联系人和票据就认定是雇佣关系,而没有根据实际情况及当时双方的约定及按约履行来综合认定,是违反当时双方的约定及意志的,同时也是草率的、错误的。

  4、 本案中,提供梯子的一方有不可推卸的赔偿责任。法院在没有

  查清事故真相的情况下就认定并进行责任划分,违法相关法律规定,属于事实认定不清。由于当时上诉人未在现场,没有看到具体的情形,所有的过程只是方XX的.单方陈述,出于人趋利避害的本能,被上诉人很有可能做出对上诉人不利的陈述,上诉人认为是不可信的。那么法院应当查明事实真相,本案中梯子的问题就尤为重要。上诉人认为,当时有方XX及赵XX在场,应该保持现场的完整性,当然包括本案的重要的工具梯子。那么由于二被上诉人的原因导致没有查清事实真相,或者

  梯子就在那里,基于某种原因以无法找到或者其他借口不提供,导致事实没查清,应该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梯子提供者及被上诉人赵XX都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二、一审法院责任归责及责任大小认定错误。

  1、方XX作为专业维修人员,户外、高空作业安全注意是最起码的基本技能,对于作业的工具,专业人员理所当然应该安全检查,正是因为方学忠没有尽到安全注意义务才导致事故的发生,方XX都要承担主要责任,一审法院未考虑这些工作常识从而认定的责任大小是欠妥当的。

  2、梯子的提供应该承担相应的责任,法院未对梯子的提供者做任何认定完全加重了上诉人的赔偿责任是不合乎情理的。

  三、本案法律适用错误

  上诉人实际是杭州XX市场元峰电子商行业主,属于个体工商户,按照现行相关法律的规定,个体工商户与劳动者之间的关系属于劳动关系,而不是雇佣关系。那么本案中,上诉人的被告主体资格是不适格的,即使上诉人与方XX之间有关系,那么发生事故后应该走工伤认定程序,而不是民事诉讼程序,法律适用是错误的。

  综上所述,一审法院在事实认定、归责、责任划分及法律适用上都存在严重问题,恳请二审法院查清事实,支持上诉人的上诉请求,以维护上诉人的合法权益。

  此 致

  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 诉 人: 程 X X

  代理人:X X X

  陈 X 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