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和定期注册制度改革工作方案及实施细则
8月27日,湖南省教育厅正式公布湖南省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和定期注册制度改革工作方案及实施细则。根据方案,今年11月我省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正式纳入“国考”,分为笔试和面试两部分。改革后将不再有师范生和非师范生的区别,都必须参加全国统考方可申请教师资格证。另外,我省将打破教师任职资格终身制,实行定期注册制度,已确定在湘潭市、益阳市开展中小学教师资格定期注册改革试点工作,试点期为一年。
师范生也得考“国考”
方案规定,师范毕业生不再直接认定教师资格,统一纳入考试范围。教师资格考试合格证明有效期为3年。
2015年12月31日前已入学的全日制普通高校师范类专业学生,仍可以持毕业证书申请直接认定相应的中小学教师资格,不须参加全国统考。但之后,将不再有师范生和非师范生的区别,只有参加国考,方可申请教师资格证。
全国统考由教育部统一制定考试标准和考试大纲,组织笔试和面试试题,并建立试题库,考试将按照高考的要求来组织。
5年一注册 打破“铁饭碗”
以往教师资格证“省考”以教育学、心理学为主;“国考”科目不仅有所增加,还侧重于对实际教学能力的考核。除了必考科目《综合素质》,其中幼儿园教师要考《保教知识与能力》、小学教师考《教育教学知识与能力》,初中、高中教师考《教育教学知识与能力》、《学科知识与能力》,中专专业课教师和实习指导老师要考《教育教学知识与能力》、《专业知识与能力》。原来“省考”中的面试(教育教学能力测试)属于认定环节组织,在“国考”中也纳入到考试环节,这都对考生的教学技能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与此同时,我省将实行定期注册制度,中小学教师资格每5年注册一次,注册条件以师德表现、年度考核和培训情况为主要依据。
中小学教师资格定期注册的对象是:公办普通中小学、中等职业学校和幼儿园在编在岗教师,以及受聘于依法举办的民办普通中小学、中等职业学校和幼儿园且聘期为一年以上的教师。湖南考试培训中心咨询学历职称提升咨询电话:0731-88558585
省内连线,湘潭益阳将率先试点
今年下半年开始,我省确定在湘潭市、益阳市开展中小学教师资格定期注册改革试点工作,试点期为一年。根据试点情况再在全省范围内全面实施中小学教师资格定期注册制度。试点市根据国家有关政策制定具体的实施方案,报省教育厅批准后实施。9月1日-15日,湘潭、益阳两地教师可登录中国教师资格网
湖南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湖南省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和定期注册制度改革工作方案及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市州教育局,各有关高等学校:
经教育部批准,今年我省将开展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改革,并在湘潭市和益阳市开展中小学教师资格定期注册改革试点。为确保这两项改革平稳顺利实施,现将《湖南省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改革工作实施方案》、《湖南省<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暂行办法>实施细则》、《湖南省中小学教师资格定期注册改革试点工作实施方案》、《湖南省<中小学教师资格定期注册暂行办法>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湖南省教育厅
2015年8月11日
依据国家《教师法》、《教师资格条例》和教育部《中小学教师资格定期注册暂行办法》,结合本省实际,制订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建设高素质教师队伍为宗旨,以教师专业化为导向,通过建立中小学教师资格定期注册制度,强化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与教育教学能力建设,推进教师教育改革和入职后教师管理机制创新,激发教师教书育人积极性,提高中小学校教育教学质量。
二、目标任务
(一)对本省辖区内从事中小学教育教学工作的教师进行从教资格定期注册,掌握教师资格持证人员的从教情况,为师资培养规划和教师录用提供依据。
(二)创新教师准入后管理机制,全面评价教师职业道德、业务水平和工作业绩,客观公正记录教师履行岗位职责和参加培训学习等情况,规范教师从教行为,提高教师教书育人能力和教育教学水平。
(三)打破教师资格终身制,建立教师发展长效激励机制,强化教师的知识更新和能力提升,促进教师专业发展和终身学习。
三、组织领导与实施
(一)省教育厅统一领导全省中小学教师资格定期注册工作,负责制定宏观政策,组织协调各相关机构做好定期注册工作,对定期注册工作进行指导、检查与评估。
(二)在省教育厅的领导下,省中小学教师发展中心负责中小学教师资格定期注册的组织、实施、管理等基础事务性工作。具体负责以下工作:按国家和省有关要求发布相关政策、通知;对市州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的复核意见进行省级终审;对定期注册数据信息进行管理与统计分析;负责全省中小学教师资格定期注册工作的政策宣传与咨询服务工作;开展教师资格定期注册工作培训和调研,提出建设性意见和建议,为省教育厅工作决策提供依据等。
(三)市州、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和中小学校,按照工作职能和人事管理权限,依据工作程序,分别做好组织申请、材料审核、初审、复核等具体实施工作。
(四)我省确定在湘潭市、益阳市开展中小学教师资格定期注册改革试点工作,试点期为一年。根据试点情况再在全省范围内全面实施中小学教师资格定期注册制度。试点市根据国家有关政策制定具体的实施方案,报省教育厅批准后实施。
四、注册范围
中小学教师资格定期注册的对象为公办普通中小学、中等职业学校和幼儿园在编在岗教师,以及受聘于依法举办的民办普通中小学、中等职业学校和幼儿园且聘期为一年以上的教师。普通中小学、中等职业学校和幼儿园,以下简称为中小学。
所有属于定期注册对象的教师,应申请首次注册。初次聘用为教师且试用期满考核合格的,应申请首次注册。
教师资格实行5年一周期的定期注册。
五、注册条件
(一)满足下列条件的,首次注册合格:
1. 具有与任教岗位相应的教师资格;
2. 聘用为公办中小学在编在岗教师,或聘用为民办中小学教师且聘期为一年以上;
3. 身心健康,胜任教育教学工作。
初次聘用为教师的,须试用期满且考核合格。
(二)满足下列条件的,定期注册合格:
1. 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师德表现考核合格;
2. 注册有效期内每年年度考核为合格及以上等次;
3. 每个注册有效期内完成不少于国家规定的360个培训学时或等量学分;
4. 身心健康,胜任教育教学工作。
(三)对“一人多证”“高段低聘”“低段高聘”“科证不一”“中职高中通用”等情形的'人员,按下列办法注册:
1. 对“一人多证”的,即对持有两种及以上教师资格证书、且在岗任教的,由申请人自行选取与现任教岗位最相应的一种教师资格证书进行注册;
2. 对“高段低聘”的,即持有高学段教师资格证书在低学段任教的,视为具有与任教岗位相应的教师资格,可对所持有的教师资格证书进行注册;
3. 对“低段高聘”的,即持有低学段教师资格证书在高学段任教的,试点工作启动前已经在编在岗(或民办学校在岗一年以上)教师,在首次注册工作中,可对所持有的教师资格证书进行注册,但原则上需限期取得相应高学段的教师资格方能继续任教,否则原则上需限期调整到与所持教师资格证书相应的学段任教。定期注册工作启动后,各地各校不得再“低段高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