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示与报告的区别
请示与报告的不同
概念定义不同
根据国务院2000年发布的《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规定,请示是“向上级机关请求指示、批准”,报告是“向上级机关汇报工作,反映情况,提出意见或者建议,答复上级机关的询问”。从请示与报告的概念定义可以看出,请示是下级在遇到本单位权限范围内无法决定的重大事项,如机构设置、人事安排、重要决定、重大决策、项目安排等问题以及在工作中遇到新问题、新情况或克服不了的困难时请求上级给予指点,说明处理的原则和方法,或下级为了搞好工作,打算进行某些活动和事项,而决定权又不在本单位,特拿出意见,报请上级给予批复;报告则多是下级在本单位权限范围内向上级机关汇报工作、反映情况、陈述问题,提出意见和建议、报送表册资料或物品以及回答上级的询问。
“请示”是一种上行文,早期的请示和报告是混用的,因此,现在还有人错误使用“请示报告”。
一、请示的结构与写法
请示包括标题、主送机关、正文和落款署时几部分。
(一)标题:请示标题一般要写明发文机关、事由和文种,发文机关有时可以省略。
(二)正文:请示的正文包括请示原由、请示事项、请示要求三部分。
1.原由。请示的原由是请示事项和要求的理由及依据,要写在正文的.开头,先把原由讲清楚,然后再写请示的事项和要求,这样才能顺理成章,有说服力。
2.事项。指请示上级机关批准、帮助、解答的具体事项。一般包括方针、政策、办法、措施、主张、看法等。请示的事项,要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符合实际,具有可行性、可操作性。因此,事项要写得具体、明白。
3.结尾。请示的结尾一般有如下写法:“以上,请批复”,“以上当否,请指示”,“以上请示,请审批”,等等,这些虽然是简单的一句话,但它是请示中必不可少的一项内容,不能遗漏,更不能含糊其辞。
二、请示的写作原则
(一) 一文一事
一份请示只能写一件事,一些单位向上级机关请示,经常把好几个问题写在一起,认为只要能解决一个问题就行了,结果一个也不解决不了,因为“一文多事”牵涉的单位多了,涉及的政策也多,任何一个上级机关都很难答复,几个单位同时答复更不可能。
(二) 不多头请示
一份请示,只送一个上级领导机关或上级主管部门,不能同时主送两个以上机关,更不能分头送给多个领导。如有需要,有关的单位可用抄送的形式。这样,可以避免出现推诿、扯皮的现象。一些单位以为多头分送保险,搞“广种薄收”,结果常常是谁都有关系,但谁都不管,失时误事。
(三) 不越级请示
请示与其他公文一样,一般不越级请示,如果因特殊情况或紧急事项必须越级请示时,要同时抄送越过的机关。
(四) 不得抄送下级机关
请示是上行公文,行文时不得同时发下级机关,更不能要求下级机关执行上级机关未批准和未批复的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