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原告)XXX,女,19XX年X月X日出生,X族,现住XXX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XXX,男,19XX年X月X日出生,X族,现住XXX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XXX,女,19XX年X月X日出生,X族,现住XXX号。
被上诉人1:(原审被告)1:XXX,男,19XX年X月X日出生,X族,现住XXX号,身份证号码:4521XXX,联系电话:138XXX。
被上诉人2:(原审被告)XXX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XXX,地址:XXX号,联系电话:13XXX 077X--XXX。
被上诉人3:(原审被告)中国XXX有限责任公司XXX支公司,负责人:XXX,联系电话:077X--XXX。
因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上诉人不服XX市XXX人民法院(20XX)X民初字第XXX号民事判决,现依法提出上诉。
诉讼请求:
1、撤销一审判决,改判三被告共同赔偿XXX的死亡赔偿金人民币XXX元整,丧葬费人民币XXX元整,共计人民币XXX元整,先由中国XXX有限责任公司在其第三者责任保险范围内赔偿原告,不足的部分由被告XXX共同赔偿;
2、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精神抚慰金人民币XXX元整;
3、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各项费用共计人民币XXX元整;
4、判令被告承担本案一审和二审的全部诉讼费用。
事实和理由:
一、一审法院对交通事故认定书没有经过质证和审查就作为定案的依据,违反有关法律规定。
一审法院认为“XXX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经过现场勘查、调查取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理交通安全法》的相关规定做出的XXX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予以采信……”。xxxx年5月1日《道路交通安全法》颁布之后,交通事故认定书就被界定为一种证据,从法律性质上来看,交通事故认定书只能是认定交通事故事实和责任的一种证据材料。这种证据材料只有经过法庭质证和法院的依法审查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不是进行民事责任划分和损害赔偿的当然依据。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当事人的抗辩,依法对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予以审查,并根据当事人在交通事故中的过错程度认定各自的损害赔偿责任。
二、一审判决书没有对事故责任划分作正确判断,而是盲目采信了XX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以下简称交警大队)的错误的责任认定书,从而导致了错误的判决。
《交通事故认定书》只对驾驶员XXX违反交通法规的行为进行了认定,但未对被告XXX是否违反交通法规的行为进行认定,就作出被上诉人XXX不负此次事故责任的认定书,显然是认定事实错误。交警大队在处理此次事故时,对XXX是否存在违反交通法规的行为竟然、、、、、、、、、、进而科学的分析出XXX对发生交通事故所应承担的责任。反而在缺乏充分证据的情况下,仅凭“XXX饮酒驾驶车辆上道行驶”、、、、、、、、主观性较强的认定XXX负事故全部责任。此事故责任认定书,显然缺乏客观性、科学性,对被上诉人、死者XXX而言缺乏公平、公正性。
三、本案事实不清楚。
1、关于限速问题没有查清。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没有注明该路段的最高限速,而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五条规定:机动车在没有限速标志、标线的道路上,机动车不得超过下列最高行驶速度:(一)没有道路中心线的道路,城市道路为每小时30公里,公路为每小时40公里。
2、肇事车的'事发车速问题没有查清。事故认定书认定的事实是:、、、、没有查清双方的行车速度,而按现有科学技术条件,是完全可以通过车辆刹车痕迹、车辆受损的程度和车辆被撞出去的距离等情况推测出近似于真实车速的。
3、从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图并不能看出XXX驾驶车辆占道行驶,交警是根据当时事故发生后的现场情况、车辆的摆放位置及与地面的撞击点来分析XXX占道行驶是显失公平的。
4、肇事车并没有经过有正规资质的检测机构进行安全技术鉴定,无法确定被告的肇事车辆是符合安全行驶条件。
交通事故认定书在事故形成原因分析及责任认定中认定:“XXX饮酒后驾驶车辆上道路行驶,、、、、、、、、、XXX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在没有中心隔离设施或者没有中心线的道路上,机动车遇相对方向来车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减速靠右行驶,并与其他车辆、行人保持必要的安全距离之规定,是造成事故的直接原因。”事实上XXX并没有事故认定书中所认定的会车时占道,没有减速靠右行驶并与其他车辆、行人保持必要的安全距离,相反、、、、、、、、、都戴了安全帽;从事故现场的照片并不能看出XXX会车时占道,而且从摩托车碰撞的程度来看当时摩托车的车速并不快,认定XXX负全责是不公平的。被告XXX驾驶的、、、、、、、没有鉴定资质的汽车修理厂、、、、、、、鉴定的结果也是错误的,因此被告应对此次事故承担相应的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明确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 《机动车第三者强制保险条例》第21条规定:“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依法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本案肇事车辆、、、、、、、、、、、从保证原告合法利益出发,应当先由中国XXX保险股份有限责任公司XXX支公司在其责任限额范围内先行赔付。
根据《xxxx年XXX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项目计算标准》计算得出XXX的、、、、、、、、、、、、、总额计算XXX元×XXX个月=XXX元);根据《最高人民法院作出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第八条的规定要求被告赔偿原告精神抚慰金人民币XXX元整。
事故发生后被告拒绝对原告进行赔偿,不管是经济方面还是精神上都给原告造成巨大的损害,为此,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特向贵院提起诉讼,请依法公正判决。
此致
XXX人民法
具状人:
年 月 日
附:本上诉状副本X份(按被上诉人人数确定份数)
上诉人:赵XX,男,汉族,xxxx年9月26日生,xx省xx市人,身份证号xxxxxxxxxxxxxxxx,住xx省xx市xx区xx乡正龙街XX号,现在押。
上诉人因交通肇事一案,不服大理市人民法院于xxxx年9月15日作出的(xxxx)大刑初字第301号刑事判决,现提出上诉,上诉理由如下:
一、对于该判决书判定上诉人赵XX构成交通肇事罪的定性,上诉人不持异议。
二、上诉人认为该一审判决量刑过重,理由如下:
1、上诉人赵XX系初犯,没有前科。上诉人平时一贯表现良好,无违法违纪之前科。且上诉人从领取驾驶执照至事故发生前,一贯遵守交通规则,从未发生过交通事故,此次事故纯属偶然的意外。
2、上诉人赵XX归案后认罪态度好,能如实供述案件的相关事实。归案笔录显示,赵XX归案前,接到公安交警部门的电话后,两次积极主动地协助公安机关的调查工作,并对事发当时的情况进行回忆,能如实供述案件的相关事实,听从公安机关的安排,表现出良好的认罪悔罪态度。
3、上诉人赵XX归案后主动要求对本案受害人的家属作出赔偿,愿意承担相关的民事赔偿责任。目前,虽然上诉人赵XX处于被羁押状态,但在上诉人家属及肇事车主的努力下,已经对事故中的死者彭素丹及16名伤者中的15名伤者先行进行了民事赔付,仅有伤者尹XX因锁骨骨折需在4个月复查期之后主张赔偿而尚未进行民事赔付。
4、本案交通事故的对方驾驶员殷XX存在严重的交通违法行为,对此次事故的发生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大理市公安局交警二大队大公、交二认字(xxxx)第1026号交通事故认定书确定:殷XX所驾驶云xxxxx大型卧铺客车发生事故时的速度为77KM/h,在限速为40 KM/h的事故发生路段而言,超速达到92.50%,存在严重的交通违法行为。正是由于云xxxxx大型卧铺客车驾驶员殷XX的严重超速行为遇到被告人赵XX的实线超车行为,才导致了致人伤亡的严重交通事故。
三、请求上级人民法院对上诉人适用缓刑,理由如下:
1、上诉人赵XX构成交通肇事罪的行为应在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量刑档考虑量刑。
2、结合本案事实及根据上诉人赵XX的实际情况,请求上级法院对上诉人赵XX适用缓刑。
(1)上诉人赵XX除具备上述酌定从轻处罚情节外,还存在困难重重的家庭困难。赵xxxxxx年离婚,带着一个9岁的女儿,家中还有没有劳动能力的将近70岁的老母亲。这样一个特殊的三口之家,赵XX是唯一具有劳动能力的人,这个家庭需要上诉人赵xx去支撑。
(2)上诉人赵XX不具有社会危害性,对其适用缓刑符合法律规定。上诉人具有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酌定情节,又不会有危害社会的可能性,符合缓刑条件,上诉人请求上级法院综合本案事实情况,依法对上诉人适用缓刑。
综上所述,鉴于上诉人认罪态度好、又系初犯、主观恶性不深,不具有危害社会的可能性,上诉人请求上级法院充分考虑上诉人的一贯表现、认罪态度和愿意积极赔付相关民事损失的悔罪表现,充分考虑本案交通事故的对方驾驶员殷XX存在严重的交通违法行为的事实,给予上诉人赵XX从宽处罚。上诉人希望上级法院能够给予从轻、减轻处罚,给上诉人一个改过自新、重新做人的机会。
此致
大理州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赵XX
xxxx年10月8日
附:本上诉状副本X份(按被上诉人人数确定份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