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X自X年X月X日至X年X月X日在我公司担任XX一职,表现优异,无不良记录,现因XX原因离职,特此证明。
XXX公司(盖章)
X年X月X日
员工_____,担任_______公司的_______职务,由于_________原因提出辞职,与公司解除劳动关系,以资证明!
公司名称(加盖公章)
正规版离职证明:
甲方:XXXX公司
乙方: 身份证号:
乙方原为甲方职工,于2006年 月 日经双方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甲乙双方确认终止劳动关系。
双方现已就经济补偿金及劳动关系存续期间的所有问题达成一致,并已一次性结清,不再有需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及人民法院申请处理的任何争议和纠纷。同时,乙方已完成离职交接工作。
特此证明。
甲方(签章): 乙方签字:
甲方代表签字:
【离职证明解析】
离职证明书是指当员工离开原企业另谋新职时,由原企业所开的关于该员工的受雇职位等信息的离职证明。
我国现行法律尚没有关于用人单位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证明书的完整、明确的'规定,只有1999年国务院公布的《失业保险条例》从办理失业保险登记、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角度,规定城镇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及时为失业人员出具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
《劳动法》第九十九条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尚未解除劳动合同的劳动者,对原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该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这也引发了劳动者再次就业应持有离职证明书、原用人单位应为劳动者出具离职证明书的社会议论和呼声。借鉴国际经验,为维护劳动力市场秩序和劳动者的权益,本法明确了用人单位应当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证明书的法定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