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仁慈善基金会章程

莉落

济仁慈善基金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基金会的名称是济仁慈善基金会。

  第二条 本基金会属于非公募基金会。

  第三条 本基金会的宗旨:扶贫助残、关爱民生、努力构建和谐社会。

  第四条 本基金会的原始基金数额为人民币2000万元,来源于发起人捐资。

  第五条 本基金会的登记管理机关是民政部,业务主管单位是民政部。

  第六条 本基金会的住所北京市海淀区玉渊潭南路17号1号楼1207。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七条 本基金会公益活动的业务范围。

  (一)慈善救助。按照本基金会宗旨开展济困、扶贫、赈灾、助残等社会救助活动;

  (二)资助社会特困人员的小儿自闭症、小儿斜视,脊髓空洞症、紫癜病、肾病等项目的中医治疗;

  (三)资助传统医药的科研与发展;

  (四)资助传统医药人才的培养与培训。

  第三章 组织机构、负责人

  第八条 本基金会由8名理事组成理事会。

  本基金会理事每届任期为5年,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第九条 理事的资格:

  (一)拥护本基金会章程;

  (二)具有良好社会形象;

  (三)自愿为慈善事业做出贡献。

  第十条 理事的产生和罢免:

  (一)第一届理事由业务主管单位、主要捐赠人、发起人分别提名并共同协商确定。

  (二)理事会换届改选时,由业务主管单位、理事会、主要捐赠人共同提名候选人并组织换届领导小组,组织全部候选人共同选举产生新一届理事。

  (三)罢免、增补理事应当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四)理事的选举和罢免结果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五)具有近亲属关系的不得同时在理事会任职。

  第十一条 理事的权利义务

  (一)参加理事会会议,并行使投票权和表决权;

  (二)拥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三)提议召开理事会临时会议;

  (四)为履行职责有权了解所需的基金会资金投资运营、捐助及有关资料;

  (五)有关法律、法规及本章程所赋予的其他权利。

  第十二条 本基金会的决策机构是理事会。理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制定、修改章程;

  (二)选举、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三)决定重大业务活动计划,包括资金的筹集、管理和使用计划;

  (四)年度收支预算及决算审定;

  (五)制定内部管理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