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村民自治章程

马振华

  农村村民自治章程1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为加强民主政治建设,保证村民实现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落实 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 的;带领群众全面实现小康社会,促进全村精神文明、物质文明、政治文明建设。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章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结合本村实际,经全体村民反复讨论,民主制定。

  第三条 本村实行村民自治,是在党的现行政策和国家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在村党支部的领导下,由村委会具体组织管理本村的政治、经济、文化及其他社会事务。

  第四条 本章程是全体村民的行为规范。无论干部、党员、村民,本章程面前人人平等,都必须严格遵守。

  第五条 本章程由村委会具体组织实施,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监督执行。

  第二章 村民自治

  第一节 村民会议

  第六条 村民会议由户口在本村十八周岁以上的有政治权利的全体村民或户代表组成,是本村最高决策机构。

  第七条 村民会议由村委会负责召集和主持,并负责报告工作。会前应作好会议议题、时间、地点安排,全体村民过半数或户代表三分之二以上参加可以开会。

  第八条 村民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一次。有五分之一以上的村民或户代表提议应随时召开,特殊情况也可分片召开。

  第九条 村民会议行使下列职权:

  (一)听取并审议村委会的工作报告和财政收支情况报告;

  (二)讨论并决定本村经济年度计划和社会发展规划;

  (三)审议通过村规民约,讨论决定有关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等重大问题;

  (四)撤换和补选村委会成员及其所属委员会成员;

  (五)讨论决定涉及全体村民利益的问题;

  (六)监督、检查村委会干部落实、执行计划情况;

  (七)改变和撤消村委会、村民代表会议不适当的决定。

  第十条 全体村民会议的决定,由十八周岁以上的村民或户代表的过半数通过。

  第二节 村民代表会议

  第十一条 村民代表会议闭会期间,委托村民代表会议行使其职权,村民代表会议由每个小组推选2名代表组成。村民代表会议由村委会召集和主持,至少每半年召开一次,遇有特殊情况或有五分之一以上的村民代表提议应随时召开。

  第三节 村委会

  第十二条 村委会是在国家法律规定的范围内,由村民 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 的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具有法人资格,受镇人民政府指导和村党支部的领导。

  村委会由主任、副主任和委员组成,每届任期三年,成员由村民无记名投票产生,可连选连任。

  第十三条 村委会

  (一)教育、组织村民认真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

  (二)坚决执行村民会议和村民代表会议的决议、决定,实行村务公开,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定期报告工作;

  (三)完成镇人民政府布置行政的、经济的各项工作任务;

  (四)维护村民的合法权利,教育和引导村民履行公民义务,制定、监督、检查村规民约执行情况;

  (五)组织村民发展生产、发展经济,做好服务和协调工作,科技兴农,勤劳致富;

  (六)管理本村集体所有的土地和其他财产,教育村民合理利用自然资源,保护和完善生态环境;

  (七)办理本村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调解民间纠纷,维护社会治安,向上级政府反映村民意见、建议和要求;

  (八)做好优待抚恤、救灾救济、五保供养、养老保险等社会保障工作和计划生育工作,开展移风易俗活动;

  (九)带领村民经常开展*思想路线教育活动,搞好精神文明建设,创造一个良好的生产、生活环境。切实按《村委组织法》做好 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 工作。

  第十四条 村委会的工作制度:

  (一)学习制度。每月周末的星期五为学习日,主要学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各级党委、政府的有关文件,不断提高政治思想水平和政策水平;

  (二)会议制度。村委会每月一次办公会,半年一次汇报会,年终一次总结会。根据工作需要,可随时召开。

  (三)建立任期目标责任制,制定年度计划和远景规划,集体领导,分片负责,定期检查总结,年终实行考核制度;

  (四)村务公开制度。凡需要村民知道的村务都要公开。主要包括:上级党委、政府有关政策规定,本村重要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村干部工,补贴报酬;财务收支情况;生产、生活、计划生育、拥军优属,调整产业结构等有关村民关心热点难点的重大问题。公开形式:利用公开栏、发明白卡,召开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等形式公开。

  村委会开展工作情况,受党支部的领导,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的监督。

  第十五条 村委会下设人民调解、治安保卫、计划生育委员会。各委员会由三至五人组成,其主任由村委会成员兼任。

  人民调解委员会主要职责:

  (一)坚决贯彻执行《人民调解委员会组织条例》,采用各种形式,进行法制宣传教育,使村民知法、懂法、守法,逐步树立法制观念,减少诉讼;

  (二)调解民事纠纷,争取重大民事纠纷不出村;

  (三)及时向政府或司法机关汇报工作和反映调解、宣传情况,并提出意见和要求。

  治安保卫委员会主要职责:

  (一)认真学习治安工作的法规和条例,向村民宣传有关法律、法令,提高村民法制观念;

  (二)发动和依靠村民制定治安公约,定期检查,狠抓落实,搞好本村社会治安秩序,协助政府和公安、保卫部门做好治安保卫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