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诉人:陈xx,男,59岁,汉族,住湖北省XX市XX
申诉人:朱xx,女,59岁,汉族,住湖北省XX市XX
申诉人:陈x,女,2岁,汉族,住
法定代理人:张x
被诉人:XX纺织印染有限公司,住所:广州市XX区,电话: 法定代表人:XXX
请求事项:
裁决被诉人支付申诉人陈辉X工伤保险待遇合计190760.4元,其中:丧葬补助金人民币6546元、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人民币52368元、供养亲属抚恤金人民币131846.4元〔其中陈xx47088元(一次性计20年),朱xx47088元(一次性计20年),陈x37670.4元(一次性计16年)〕。
事实和理由:
工亡职工陈辉X〔身份证号码:42242XXXXXXXXXX〕是申诉人陈xx和朱xx之子,是申诉人陈x之父。陈辉X生前是XX纺织印染有限公司的员工。
xxxx年4月25日早上5时,陈辉X在大岗镇沙仙街5号驾驶粤A76MO5号摩托车上班,途径广珠东线上横沥桥北侧路段时发生机动车交通事故,造成陈辉X受伤送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经南沙区横沥医院诊断:“1.创伤性休克;2.多器官脏器复合伤”。xxxx年7月31日,广州市南沙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认定陈辉X的受伤死亡属于工伤〔工伤认定书:穗南劳社工伤认(xxxx)169号〕。
陈辉X死亡后,申诉人向被诉人提出支付工伤保险待遇要求,被诉人称已报社保经办机构核定。2008年3月12日,申诉人接被诉人通知到被诉人处办理领取工伤保险待遇手续,发现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的不是被诉人生产经营所在地广州市南沙区的社保机构,而是番禺区的'社保机构,且工伤待遇标准也低于《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标准。申诉人提出异议并要求按广州市南沙区的标准支付工伤保险待遇,被诉人拒绝。
经核算,被诉人应按广州市南沙区工伤保险待遇标准支付申诉人丧葬补助金18162元〔(以广州市2006年职工月平均工资3027元计算,下同)3027x6〕、一次性工亡补助金145296元〔3027x48〕、供养亲属抚恤金每人每月544.8元〔3027x0.6x30%〕,以此计算,被诉人尚少支付申诉人丧葬补助金6546元〔18162-11616〕、一次性工亡补助金52368元,供养亲属陈xx抚恤金47088元〔计20年:(544.8-348.6)x12x20〕、供养亲属朱xx抚恤金47088元〔计20年:(544.8-348.6)x12x20〕、供养亲属陈x抚恤金37670.4元〔计16年:(544.8-348.6)x12x16〕,合计190760.4元。
《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第三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在生产经营所在地依法参加工伤保险。”因而被诉人应按其生产经营所在地广州市南沙区的工伤保险待遇标准支付申诉人应取得的工伤待遇。申诉人特提出如上劳动仲裁请求。
申诉人:陈xx、朱xx、陈x
签 名:
年 月 日
申诉人:蔺xx,男,71岁,汉族,退休工人,后办身份证:xxxxxxxxxxxxxxxxxxxxxxxx ,电话:xxxxxxxxxxxxxxx。
被告人:xxx省虎林市xx农场,法定代表人:吴xx,职务场长。电话:xxxxxxxxxxxxxxx,住xx农场场部。
诉讼请求
一、 补偿克扣养老金,劳动争议总合计3xx155.60元
二、 请求开发水稻技术员工资月应发3200元,医疗费年1500元,水稻开发奖50000元,本息合计255740元。
三、 本案起诉费及其他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
一、xxxx年xx农场为开发水稻,场长镇同宁以水稻技术员身份聘请我为该场八队水稻技术员,经几天协商,双方作出承诺。“我承诺:进场把我农校学到的水稻技术运用到生产中去,把水稻发展起来。场长承诺:你只要把水稻发展起来,关于落户,批职工,转干农场就办了。”镇场长收下我河北省承德市农校68年毕业证和1xx7年牡丹江农业科学研究所水稻专业毕业证书及双方承诺签字后镇场长拿走了。当时农场不收户,场长并准许我带弟弟蔺xx、老乡古xx跟我干活带进农场。于79年3月27日镇场长接送我们三人送到八队交待给队长李铁献。当年我种300亩水稻开始改革我是xx农场种水稻最早人之一。当时连队还是集体化,生产队长不愿种水稻嫌麻烦。在连职工大会上讲“我们不愿种水稻,场里不让,我们每年不得不种点,收不收不指望。水稻亏了有大豆补上,为了应付场里。”当年种300亩水稻12月份雪后收全焐烂了。当年夏天我经过几个月调查走访,设计5000亩水稻规划,设计300亩蓄水池,400亩养鱼池,画了草图交给场长镇同宁。80年排水连来14台大型推土机干一年建成。81年、xx年集体种1300余亩水稻,种完大豆在种水稻,长的全是草。队长有权凌驾于法律之上,人称通天皇帝,有权任性妄为,他说啥就是啥,职工敢怒不敢言。故xx年24000亩土地年盈利30元。xx年冬天我对李连长提出,我是场聘请来发展水稻的,连队这样种给农场、给国家造成的损失太大了,我是技术员于心不忍。李队长说:“我每月开给你36.50元月工资,什么技术不技术,我叫你干啥你干啥就行了,说多了也没用,不愿呆可以走人。”有权一句话顶到你南天门,我这聘请来的水稻技术员就变成磨道上驴听呵了。故xx年开始承包三年签订1380亩合同,队视合同规定为儿戏,以集体经营方法干扰我承包生产,造成严重经济损失,反以职权强行给承包人挂账75750元,xx自制74号文件规定,有挂账谁理谁非不管,都属于八不准人员,长级不给长,调资不给调,技术考核不叫参加。 xxxx年退休,根据农场向法院提供材料证明差7级工资没长。 农场劳资出证差三级, 诉到法院,xxxx年6月2日立案,原告提供14份证据不予采信, 鞠xx以合法的形式掩盖非法的目的,作出4xx号判决,上诉到中院。(xxxx)垦民经字第1xx号裁定:一、撤销4xx号判决;二、发回重审。重审作出(xxxx)211号判决驳回起诉,推出法院,称不是民事案件审理范围,不属于劳动争议案件。违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0条二项规定,对于追索劳动报酬、养老金、医疗费用等案件,给付数额不当的,人民法院可以予以变更的规定。
二、本案依照民法通则第xx条,科学技术进步法第19条三项、38条、55条,劳动法50条、67条规定,水稻以发展起来了,我这来开发水稻的技术人员,有技术没权。但是我是xx农场改革开发水稻最早人之一,也是改革带头承包人之一。事实足以证明(xxxx年李铁献任队长,集体生产,八连总有土地24000亩,年盈利30元。xxxx年单xx当队长,春播50吨大豆种子,秋天收回16吨大豆,亏损49.8万元。)自xx年刘xx到八队当队长,土地承包到户,责任下放到人头,大力发展水稻。王虎到连任队长,他一心想叫职工富起来,把八连东7000亩水沏地,十年九不收。改成了水稻地,哪里有难处他就到哪里,发展水稻14000余亩。2010年、2011年黄伟到八连,由于水稻发展起来了,年收入达3000余万元。难道我这开发水稻技术人员,被法院永压在阴山背后吗?有权任性可以把别人托于死地吗?我这开发水稻的技术员,就不能享受农场的优惠待遇吗?现法院长何庆安,业务院长张民拖着不予处理,农场势力大,有钱,有权,国家法律变成了弱者,实施不了他的尊严。
三、xxxx年退休,以场长的承诺,技术员工资应发1500元一个月,可只发了336.8元,月少发1163.5元,年少发13xx2元,退9年,少发125658元,本息合计127156元。医疗费应发1000元一年,只发150元,年少发xx0元,退9年,差7650元,按0.008计息,月61.2元,年734.4元,9年差6609.6元,本息合计14259.60元。水稻开发奖,79年设计开发5000亩,亩奖10元,应得到50000元,银行利率0.0127元计息,月息635元,年息7620元,超期27年,合超息205740元,本息合计255740元,总合计3xx155.60元。
综上所述,在十八大依法治国的今天,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0条二项规定及xxxx年5月1日实行的立案登记制,做到有案必立,有诉必理。一律接收诉状,当场登记立案,保障当事人的诉权。这次法院应该以事实为依据审理此案,依法公判。中央政策规定:谁决策谁负责的原则,牡丹江农垦法院应对决策负责。找场长吴xx说:农场不是没钱,法院没判,我没法解决法院判多少,我给多少一分不差。
此致
起诉人:蔺xx
xxxx年12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