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夷陵区城区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实施细则》全文

张东东

《夷陵区城区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实施细则》全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公共租赁住房的意见》(鄂政办发[2011]28号),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区城区(不含乡镇,下同)范围内公共租赁住房的分配、运营、使用、退出和管理,适用本细则。

  本细则所称本区城区是指小溪塔街道、夷陵经济开发区、东城城乡统筹发展试验区城市社区建制的区域。

  本细则所称公共租赁住房,是指政府投资的限定建设标准和租金水平、面向符合规定条件的保障对象出租的保障性住房。

  城区廉租住房纳入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并轨运行。

  第三条 区房管部门是城区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的主管部门。区住房保障中心负责复审,区房管局终审,区住房保障中心负责城区公共租赁住房准入、分配、退出等管理工作。

  区民政部门负责城区公共租赁住房申请对象家庭最低收入、低收入核实认定工作。区公安、人社、住建、工商、税务、住房公积金管理、金融等部门和单位,依照职责协助民政部门做好收入审核工作。

  区财政、物价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公共租赁住房管理相关工作。

  各社区负责本区域内公共租赁住房申请受理,小溪塔街办负责各社区申请人的初审;

  开发区、试验区管委会负责辖区内的受理和初审;

  区住房保障中心负责公共租赁住房资格审查、动态管理等日常工作并报区房管局备案。

  公共租赁住房所有权人负责公共租赁住房的日常维修维护管理和租金收缴工作。

  第二章 保障对象与标准

  第四条 城区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对象包括城区住房困难家庭、在城区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以及区人民政府引进的人才。

  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实行实物配租和租赁补贴相结合的方式。

  第五条 家庭成员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城区家庭,可以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实物配租:

  (一)具有城区常住户口;

  (二) 在城区及宜昌市主城区无拥有所有权的住房、未承租公有住房或政策性住房;

  (三)在城区及宜昌市主城区无拥有所有权的非住房;

  符合上述条件的35周岁及以上的未婚者,本人可以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实物配租。

  符合上述条件的35周岁以下的未婚者,父母无夷陵城区常住户口且符合第(二)、(三)项条件的,本人可以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实物配租。

  第六条 夷陵城区外来务工人员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实物配租:

  (一)年满18周岁;

  (二)与用人单位签订12个月以上或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三)在城区连续缴纳12个月以上社会保险费或住房公积金;

  (四)在城区连续居住一年以上并办理居住证;

  (五)本人及家庭成员在城区及宜昌市主城区无拥有所有权的住房、未承租公有住房或政策性住房;

  (六)本人及家庭成员在城区及宜昌市主城区无拥有所有权的非住房。

  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缴纳时限自申请之日起往前计算。

  第七条 区人民政府引进的人才,本人及家庭成员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实物配租:

  (一)在城区及宜昌市主城区无拥有所有权的住房、未承租公有住房或政策性住房;

  (二)在城区及宜昌市主城区无拥有所有权的非住房。

  第八条 本细则所称家庭成员,已婚者主要包括本人、配偶及其未婚子女;未婚者主要包括本人及其父母,但有城区常住户口的35周岁及以上的未婚者仅指其本人;离异或丧偶者主要包括本人及其直接抚养的未婚子女。有城区常住户口、无住房的法定赡养、抚养、扶养关系以及在外地服兵役、就学的家庭成员可计算在内。

  第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请租赁补贴或公租房:

  (一)自申请之日前3年内在城区(及宜昌市主城区)转移所有权房屋的(家庭成员患有重大疾病或重大变故的除外);

  (二)自申请之日前3年内所有权房屋被征收并实行货币补偿的(本细则另有规定的除外);

  (三)自申请之日前3年内因离婚放弃自有房产的。

  第十条 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被征收人,可以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实物配租:

  (一)具有夷陵城区常住户口;

  (二)经民政部门认定为最低收入或低收入家庭;

  (三)被征收房屋为城区国有土地上唯一住房且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5平方米;

  (四)放弃购买安置住房。

  第十一条 房型的配租标准

  配租标准按三档执行,一档配租单间,二档配租一居室,三档配租二居室。

  家庭成员为1人(外来务工人员1人)的,配租单间的公共租赁住房;家庭成员在2人(同性2人、夫妻2人、外来务工人员2人以上)的,配租一室的公共租赁住房;家庭成员3人及以上的家庭户或家庭成员2人且为非夫妻关系异性(父女、母子关系)的夷陵城区常住户口,配租二室的公共租赁住房。

  全国及省部级劳模、全国英模、烈属、荣立个人二等功以上的复员转业退伍军人、伤病残退休军人、政府引进的人才可放宽一档配租标准。

  第十二条 按照不高于同地段、同类型住房市场租金90%的原则,区物价部门会同区房管、财政部门结合公共租赁住房配套设施情况,合理确定公共租赁住房区域租金标准,并适时予以调整。

  第十三条 符合公共租赁住房实物配租条件的城区最低收入家庭、低收入家庭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的,对申请家庭给予适当租金减免。最低收入家庭、低收入家庭,按配租面积分别按租金标准的20%、60%交纳。超出租金减免面积部分按公共租赁住房租金交纳。

  租金减免部分由区财政部门补贴给公共租赁住房运营单位。

  第十四条 最低收入家庭、低收入家庭以外的保障对象承租公共租赁住房,配租面积标准内的部分,按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标准交纳租金。

  第十五条 家庭成员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城区家庭在市场上承租住房的,可以申请公共租赁住房租赁补贴:

  (一)具有城区常住户口;

  (二)经民政部门认定为最低收入或低收入家庭;

  (三)在城区及宜昌市主城区人均住房(含所有权住房、承租的公有住房或政策性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5平方米。

  (四)在城区及宜昌市主城区无拥有所有权的非住房。

  第十六条 租赁补贴保障面积标准为人均住房建筑面积15平方米。

  租赁补贴额=[15×家庭成员人数-家庭成员住房建筑面积] ×每平方米建筑面积租赁补贴标准

  最低收入家庭、低收入家庭每平方米建筑面积租赁补贴标准,按上年度月平均市场租金与最低收入家庭、低收入家庭实际应当支付的公共租赁住房平均租金标准的差额分别确定。具体标准由区房管部门会同区财政、民政部门拟定,报区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第十七条符合公共租赁住房实物配租条件的城区最低收入、低收入家庭不得同时享受实物配租和租赁补贴保障。

  第三章 保障程序

  第十八条 符合本细则规定的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条件的,申请人应向户籍所在地社区居委会提出书面申请,如实填写《夷陵区城区公共租赁住房实物配租申请表》或《夷陵区城区公共租赁住房租赁补贴申请表》,提交相关证明材料,并对提交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申请人应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共同生活的其他家庭成员为共同申请人。

  申请人经常居住地与户籍所在地不一致的,应向经常居住地社区居委会申请。

  外来务工人员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实物配租的,应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社区居委会申请。

  政府引进的人才或者符合条件的被征收人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实物配租的,凭人才工作机构出具的人才引进证明或区房屋征收管理机构的证明向区住房保障中心申请。

  第十九条 申请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的,申请人应如实提交下列材料,并书面同意区住房保障中心、民政、公安等部门核实其住房、收入、车辆等情况:

  (一)城区家庭应提供身份证明、住房证明、婚姻证明;申请公共租赁住房租赁补贴或租金减免的,还应提供民政部门出具的最低收入、低收入证明。

  1、身份证明。城区户籍的应提供家庭成员身份证、户口簿;非夷陵区城区户籍的应提供公安部门核发的居住证和家庭成员身份证、户口簿。

  2、住房证明。家庭成员所有权房屋情况证明由房屋登记机构出具;租住公有住房、政策性住房或私房的,由房屋所有权人出具证明;离异析产的,提供离婚析产证明。

  3、婚姻证明。已婚的提供结婚证;离异的提供离婚证或离婚判决书及无婚姻记录证明;再婚的提供结婚证、既往离婚证;丧偶的提供配偶死亡证明或户口注销证明。

  (二)外来务工人员应提供身份证明、住房证明、婚姻证明、经人社部门鉴定的劳动合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出具的连续12个月以上社会保险缴费证明或住房公积金管理单位出具的连续12个月以上住房公积金缴纳证明。

  (三)政府引进的人才应提供身份证明、住房证明、婚姻证明以及区人才工作机构出具的人才引进证明。

  (四)符合本细则第十条规定条件的被征收人应提供身份证明、住房证明、婚姻证明、低收入证明、征收补偿协议、放弃购买安置住房承诺。

  (五)申请优先实物配租的,应按照本细则的规定,提供本人有关证书及区总工会、区民政部门、区综治部门、房屋鉴定机构出具的'相关证明。

  以上材料属证明的提交原件,属证件、证书或合同的提交复印件,并提供原件核对。

  第二十条 社区居委会应当每月定期接收申请材料。符合条件的予以受理,并将申请材料于当月定期报送小溪塔街道办事处进行初审。

  小溪塔街道办事处应在5个工作日内复审申请材料并提出意见后,将初审合格材料报送区住房保障中心。

  开发区、试验区应当每月定期接收申请材料。符合条件的予以受理并进行初审,将初审合格材料报送区住房保障中心。

  区住房保障中心在收到初审合格材料后,应在20个工作日内,审核申请人家庭住房、车辆、户籍等情况,并将审核结果在区房管局、区住房保障中心网站和申请受理社区(开发区、试验区)同步公示,公示时间为10天。

  第二十一条 公示无异议或有异议但经区住房保障中心调查异议不成立的,予以登记。

  第二十二条 相关单位在审查、公示过程中发现有不符合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条件的,应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申请人有异议的,可在接到通知后5个工作日内,向审查单位提出申诉。

  第二十三条 公共租赁住房具备分配条件时,按照以下程序进行实物配租:

  (一)制定方案。区住房保障中心根据房源情况,按照优先保障对象、低收入无房家庭、其他无房家庭的顺序进行保障,合格的申请人达到50户或时间达到半年,拟定分配方案报区房管局审批。

  (二)发布通知。经区房管局同意后,区住房保障中心通过区级媒体和门户网站发布公共租赁住房公开配租通知,明确申请条件、分配程序、房源地址、户型数量、户型面积和租金标准、物业管理等事宜。

  (三)摇号配租。区住房保障中心通过公开摇号方式,区住房保障中心开具公共租赁住房配租通知单,发放给申请人。公共租赁住房配租通知单应载明申请受理社区、申请人姓名、身份证号、租金标准、配租面积、摇号顺序、选房时间和地点等信息。

  (四)办理入住。在10个工作日内,申请人凭配租通知单和身份证明,与公共租赁住房所有权人签订租赁合同并办理入住手续。

  第二十四条 公共租赁住房实物配租实行轮候保障,轮候期限为1年。因房源不足未能参加选房的登记对象, 1年内再次公开配租时,可优先摇号配租。1年后,轮候资格失效,未参加选房的需重新申请公共租赁住房。

  第二十五条 房管部门按照最低收入保障家庭、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家庭顺序,实行梯度优先保障。符合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条件的申请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优先实物配租。

  (一)最低收入无房家庭;

  (二)在城区及宜昌市主城区的唯一住房被鉴定为危险房屋且需紧急避险的;

  (三)全国英模、烈属、荣立个人二等功以上的复员转业退伍军人、伤病残退役军人;

  (四)获得区级以上见义勇为表彰、劳动模范称号的;

  (五)区人民政府引进的人才;

  (六)其他符合优先实物配租规定的。

  第二十六条 公共租赁住房租赁补贴按月受理申请,审查合格后按下列程序发放:

  (一)发送通知。区住房保障中心开具公共租赁住房租赁补贴发放通知单,经开发区、试验区、社区居委会发放给申请人。公共租赁住房租赁补贴通知单应载明申请受理的单位、申请人姓名、身份证号、家庭人口、补贴面积、补贴金额等信息。

  (二)开立账户。申请人携带通知单和身份证,到指定银行开立租赁补贴账户,并将帐户信息书面反馈区住房保障中心。

  (三)发放补贴。区住房保障中心汇总各社区租赁补贴资金月度发放总额并报区房管局、区财政局审核。区财政部门安排资金直接支付到申请人账户。租赁补贴初次发放时间为区房管部门登记后的次月,以后按季发放。

  第四章 使用与退出

  第 二十七条 公共租赁住房承租人应当与公共租赁住房所有权人(含其委托的运营单位,下同),按照有关主管部门制定的示范文本签订租赁合同,明确房屋的基本情况、租赁期限和用途、租金标准及支付方式、物业服务费用、房屋使用要求及维修责任、房屋腾退及验收、违约责任及争议解决办法等内容。

  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期限为1年。

  第二十八条 公共租赁住房承租人按年交纳租金,计租面积为房屋建筑面积。

  公共租赁住房承租期内,最低收入、低收入家庭收入情况发生变化的,相应调整租金减免标准。

  政府直接投资的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收入和销售收入,按照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有关规定缴入同级国库,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第二十九条 公共租赁住房承租人应按有关经营单位规定或合同约定,缴纳生活用水、用电、燃气、有线电视、宽带、物业服务等费用。

  第三十条 公共租赁住房租赁期间,房屋内部自用易损、易耗设施及因使用不当造成房屋或附属设施损坏的,由承租人承担维修责任。承租人不得对承租的公共租赁住房进行室内装修。擅自装修的,腾退时不予补偿且不得拆除。

  公共租赁住房所有权人应制定维修计划,对公共租赁住房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维修和更新改造。

  政府直接投资的公共租赁住房维修费用主要通过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收入以及配套商业服务设施用房收益解决,不足部分由区财政部门安排解决;其他主体投资的公共租赁住房维修费用由所有权人承担。

  第三十一条 租赁合同期满需续租的,承租人应当在合同期满前3个月内,按照本细则规定的公共租赁住房申请程序提交书面申请及证明材料。区住房保障中心按程序进行审核。符合保障条件的,承租人与公共租赁住房所有权人续签租赁合同。

  第三十二条 承租人累计6个月以上拖欠租金,或者违反合同约定擅自改变房屋结构、用途且拒不恢复原状的,应当腾退所承租的公共租赁住房;拒不腾退的,公共租赁住房所有权人可以依法要求承租人腾退公共租赁住房。

  第三十三条 承租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退回所承租的公共租赁住房;拒不退回的,区住房保障中心应当责令其限期退回;逾期不退回的,区政府可以依法申请强制执行:

  (一)租赁期内,通过购买、受赠、继承等方式获得其他房产并不再符合公共租赁住房配租条件的;

  (二)伪造或提供虚假证明材料骗取公共租赁住房的;

  (三)未按规定提出续租申请或提出续租申请未获批准的;

  (四)将承租的公共租赁住房转租、转借的;

  (五)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以上闲置公共租赁住房的;

  (六)在承租的公共租赁住房内从事违法活动的。

  第三十四条 承租人提出续租申请但经审核不符合续租条件,或者租赁期内通过购买、受赠、继承等方式获得其他房产并不再符合公共租赁住房配租条件的,公共租赁住房的所有权人应当为其安排3个月的搬迁期,搬迁期内租金按照合同约定的租金数额缴纳。

  第三十五条 区政府投资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用于解决我区符合住房保障政策的住房困难群众租住,只租不售。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六条 区房管部门可以采取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方式,委托物业服务企业和法律服务机构承担公共租赁住房使用情况巡查及清退工作,承租人有义务配合巡查及清退工作。

  受委托的物业服务企业和法律服务机构发现承租人有违规行为的,应当及时报区住房保障中心依照有关规定处理。

  第三十七条 区住房保障中心每年组织对公共租赁住房实物配租和租赁补贴对象进行动态审核。

  区住房保障中心应通过社区网格管理系统,加强公共租赁住房使用情况检查,动态掌握承租人家庭房屋使用情况,发现违规情形,依照相关规定处理。

  第三十八条 小溪塔街办、开发区管委会、试验区管委会、社区居委会、承租人所在单位应当协助做好租金催缴及公共租赁住房日常使用管理工作。

  开发区管委会、试验区管委会、社区居委会应当及时将最低收入、低收入保障对象的收入变动情况报区住房保障中心。承租人户籍地、经常居住地、就业等情况发生变化的,承租人、所在社区及单位应当在30日内告知区住房保障中心。

  第三十九条 区住房保障中心应加强公共租赁住房档案管理和信息系统建设。将动态审核材料及时进行信息系统更新。公共租赁住房所有权人应建立租赁台账,在与申请人签订租赁合同后,将配租情况等录入信息系统。

  第四十条 公共租赁住房管理部门、公共租赁住房所有权人和承租人有违法违规行为的,依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六章 附 则

  第四十一条 工业园区、产业集聚区企业投资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优先提供给本企业符合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条件的人员租住,并将配租人员名单报区住房保障中心备案。当有剩余房源时,可参照本细则规定,面向社会公开配租。

  第四十二条 本细则出台前已配租的廉租住房仍按原合同约定管理;原合同期满后,按本细则规定执行。

  已登记为廉租住房租赁补贴发放对象的,可在一年内按本细则规定申请公共租赁住房租赁补贴。未按本细则规定申请公共租赁住房租赁补贴的,期满原廉租住房租赁补贴停发。

  第四十三条 本办法由区房管局负责解释。

  第四十四条 本办法自2015年1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0年10月31日止。执行期间,国家法律法规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