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xxxx科技有限公司、xxxx化工有限公司股东会决定,xxxx科技有限公司拟吸收合并xxxx化工有限公司,合并后xxxx科技有限公司存续,xxxx化工有限公司注销。合并前xxxx科技有限公司的注册资本和实收资本均为5486万元、xxxx化工有限公司的注册资本和实收资本均为600万元;合并后xxxx科技有限公司的注册资本和实收资本为5486万元,即合并后xxxx科技有限公司的`注册资本和实收资本不变。根据《公司法》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本次吸收合并后,合并双方的债权债务均由合并后存续的xxxx科技有限公司承继。相关债权人自本次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可以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特此公告!
联系人:李xx
电话:xxxxxxxxx
地址:xx市xx区振兴路91号
xxxx科技有限公司
xxxx化工有限公司
xxx年4月5日
经xx汽车贸易有限责任公司、xx远洋实业集团汽车贸易有限公司股东决定,两公司进行合并。合并双方及合并方式为:xx汽车贸易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为10000万元;xx远洋实业集团汽车贸易有限公司,注册资本为20000万元。合并方式为吸收合并,xx汽车贸易有限责任公司吸收xx远洋实业集团汽车贸易有限公司并存续,xx远洋实业集团汽车贸易有限公司解散注销。合并完成后,xx汽车贸易有限责任公司存续,注册资本为30000万元。xx远洋实业集团汽车贸易有限公司所有债权、债务、资产及相关权益均由xx汽车贸易有限责任公司承继。合并各方之债权人均可于本公告刊登之日起45日内向原公司申报债权,并可根据有效债权文件向原公司要求清偿债务或者要求原公司提供相应的担保。债权人未在规定期限内行使上述权利的,公司合并将按照法定程序实施。
特此公告
xx汽车贸易有限责任公司xx远洋实业集团汽车贸易有限公司
xxxx年4月15日
经合并各方公司股东会于20××年××月××日讨论决定:诸暨市××××××××××有限公司吸收合并××××××××××有限公司,特此公告。
请合并各方公司的债权人自接到合并各方公司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全并各方公司第一次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对自己是否要求合并各方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作出决定,并于该期间内通知合并各方公司,否则,合并各方公司将视其为没有提出要求。
诸暨××××××××有限公司
××××××××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