慈善机构章程

李盛

慈善机构章程

  慈善机构章程1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团体的名称为xx慈善联合会(以下简称“本联合会”)。英文译名为xxxxxxxxxxxx (英文缩写为CCA) 。

  第二条 本联合会是由致力于我国慈善事业的社会组织、企事业单位等有关机构和个人自愿结成的联合性、枢纽型社会组织,具有社会团体法人资格。

  第三条 本联合会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其宗旨是:联合慈善力量、沟通社会各方、促进行业自律、推动行业发展。

  第四条 本联合会的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为民政部,接受民政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联合会的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广安门南街48号中彩大厦。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联合会的业务范围包括:

  (一)弘扬慈善文化。在全社会弘扬中华民族扶危济困、乐善好施的传统美德,倡导平等、互助、博爱、共享的现代慈善价值观,树立助人悦己、乐于奉献的精神风尚。

  (二)参与政策制订。深入研究慈善事业发展中面临的热点、难点和重点问题,及时反映各类慈善主体的意见和建议,协助政府制订和完善慈善法规政策。

  (三)维护会员权益。加强慈善界和其他行业的沟通,及时向政府部门、媒体和社会公众发声,反映会员合理诉求,协调会员关系,促进公平竞争。

  (四)推动跨界合作。推动建立慈善组织、企业、政府、媒体、学界等各领域的合作伙伴关系,为慈善行业可持续发展集合社会资源。

  (五)开展评估表彰。依法开展行业评估和表彰工作,根据行业发展需要组织相关展览、展示活动。

  (六)开展专业培训。面向社会各界和慈善领域从业人员开展专业培训,普及慈善知识和技能,培养优秀行业人才。

  (七)促进国际交流。加强国内慈善组织与国际同行间的交流与合作,引进先进经验技术和优秀服务项目,推动xx慈善事业走向世界。

  (八)推动行业自律。推动制订和实施各类行业标准,加强诚信建设,推进行业公开透明,维护行业秩序。

  (九)承办政府部门、会员和其他机构委托办理的其他事项。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本联合会的会员种类: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联合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联合会章程;

  (二)有加入本联合会意愿;

  (三)在慈善领域具有一定代表性和影响力。

  全国性慈善组织、地方慈善联合组织以及有影响力、有代表性的企业、研究机构和其他慈善组织,可申请成为本联合会单位会员。

  在慈善领域有突出贡献的个人,可申请成为本联合会个人会员。

  相关政府部门代表,应邀可成为本联合会会员。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本联合会颁发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联合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优先参加本联合会组织的各种活动;

  (三)优先享受本联合会提供的各项服务;

  (四)向本联合会反映意见、要求和建议,对本联合会的工作进行监督,提出批评;

  (五)请求本联合会维护其合法权益。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联合会章程,执行本联合会决议;

  (二)维护本联合会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联合会委托的有关事项;

  (四)按规定缴纳会费;

  (五)参加会员大会;

  (六)接受本联合会监督。

  第十二条 会员入会自愿,退会自由。退会应书面通知本联合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1年以上不履行义务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违反本章程或触犯法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

  第十四条 本联合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会员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五)决定终止事宜;

  (六)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大会每5年召开一次。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召开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延期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由全体理事组成,在会员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联合会开展日常工作,向会员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常务理事、会长、副会长和秘书长;

  (三)聘请名誉会长、名誉副会长、总顾问、顾问;

  (四)根据会长提名,增补或者调整副会长和秘书长;

  (五)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六)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七)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

  (八)决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的设立、注销和变更;

  (九)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十)决定其他名誉职务的设立及人选;

  (十一)听取、审议秘书长的工作报告,检查秘书处的工作;

  (十二)领导本联合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十三)审议和决定联合会内部管理制度;

  (十四)决定联合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的主要工作规则是:

  (一)理事会由会长或副会长召集和主持;

  (二)理事会原则上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三)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

  (四)理事因特殊情况不能与会时,应委托他人参会发表意见或作表决,或者在规定时间内就有关议题写出书面意见,否则,视为弃权;

  (五)列席人员须经会长或秘书长同意方可列席;

  (六)理事会会议纪要应印发全体会员;

  (七)召开理事会议,原则上应提前10天通知;

  (八)做好会议出勤情况的统计工作;

  (九)理事因故不能到会,须正式请假;

  (十)理事连续三次不参加理事会会议,视为自动放弃理事资格。

  第二十条 本联合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全体常务理事组成,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

  第二十一条 常务理事会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下列职权:

  (一)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二)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三)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

  (四)决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的设立、注销和变更;

  (五)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六)领导本联合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七)审议和决定联合会内部管理制度;

  (八)决定联合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的主要工作规则是:

  (一)常务理事会由会长或副会长召集和主持;

  (二)常务理事会原则上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如遇紧急情况,需由在京常务理事半数以上同意方能做出决议;

  (三)常务理事会至少每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时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四)常务理事因特殊情况不能与会时,应委托他人参会发表意见或作表决,或者在规定时间内就有关议题写出书面意见,否则,视为弃权;

  (五)列席人员须经会长同意方可列席;

  (六)常务理事会议纪要应印发全体理事;

  (七)召开常务理事会议,原则上应提前10天通知;

  (八)做好会议出勤情况的统计工作;

  (九)常务理事因故不能到会,须正式请假;

  (十)常务理事连续三次不参加常务理事会会议,视为自动放弃常务理事资格。

  第二十三条 本联合会设会长1人、副会长若干人、秘书长1人。会长、副会长和秘书长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慈善领域有杰出影响力;

  (三)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