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益图书馆章程

莉落

公益图书馆章程

  公益图书馆章程1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本馆运行,确保公益目标的实现,根据《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定本章程。本章程是理事会、监事、管理层的运行规则,对理事会、监事及本馆全体人员具有约束力。

  第二条 本馆名称:xx图书馆(英文名称为:)。

  第三条 本馆性质:面向社会公众开放的,收集、整理、保存、传播、研究和利用文献信息资源的公益性服务机构。

  第四条 本馆住所:xx市天河区珠江东路4号。

  第五条 本馆经费来源:财政核拨。

  第六条 本馆开办资金:人民币17661万元。

  第七条 本馆的举办单位:xx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

  第八条 本馆的登记管理机关:xx市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本馆自觉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管理。

  第二章 宗旨和业务范围

  第九条 宗旨:一切为了读者。

  第十条 业务范围:承担地方文献的收集、整理、储存和研究工作;收集、整理各种载体类型的文献信息资源,提供文献借阅、阅读辅导、信息咨询、政府公开信息查询等公益服务;组织开展各类读书讲座、图书展览等活动;建立全市统一的通用数字信息资源库,对数字信息资源与传统载体资源进行整合,为全市公共图书馆用户提供数字化、网络化服务;履行中心图书馆职能,开展图书馆管理与服务的理论研究,指导各区图书馆的建设;完成上级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三章 权利和义务

  第十一条 本馆的权利:

  (一)依法自主开展业务活动,对文献信息资源享有自主采购权,有收藏和利用收藏举办活动的权利;

  (二)按照有关规定使用和管理本馆的法人财产;

  (三)依照有关程序和规定推选本馆内部人员担任理事;

  (四)按照有关规定行使内部人事管理和其他事务管理职责;

  (五)接受单位和个人向本馆捐赠各类合法的出版物和资料;

  (六)依法定权限接受机构、组织与个人自愿捐赠的合法财产,并依法完成捐赠事宜;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二条 本馆的义务:

  (一)按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在核准登记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为读者提供优质、高效、便捷的图书服务;

  (二)执行图书馆行业的政策法规、行业规划、标准规范;

  (三)按照有关规定向举办单位和政府有关部门报告重大事项;

  (四)依法接受举办单位和政府有关部门的监管和社会监督;

  (五)依法公开有关信息;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四章 理事会

  第一节 理事会的构成及职责

  第十三条 本馆设立理事会作为决策机构。理事会向举办单位报告工作。理事会每届任期4年。

  第十四条 理事会由15名理事组成,其来源与名额、产生方式为:

  (一)政府方代表3名:xx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xx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xx市财政局代表各1名。政府方代表一般由举办单位提名,商组织、编制、人事等部门按有关规定产生。

  (二)本馆代表5名:馆长、党委书记为当然理事,副馆长、专业馆员、职工代表各1名。职工代表由职工(代表)大会推选产生。

  (三)社会方代表7名:图书馆界专家代表1名,由广东图书馆学会或xx市图书馆学会推选产生;文化艺术界代表2名,由xx市社会科学界联合会、xx市文学艺术界联合会各推选产生1名;地方历史代表1名,由高校历史相关专业学院推选产生;企业界代表1名,由xx有代表性的企业推选产生。服务对象2名,在读者中推选产生。

  第十五条 理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提出和审议本馆章程及章程修改意见;

  (二)审定本馆管理制度;

  (三)审定本馆服务、馆藏等重大政策;

  (四)审定本馆发展战略和发展规划;

  (五)审定本馆年度工作计划和重大业务活动计划;

  (六)审议本馆财务预算和决算;

  (七)审议本馆薪酬分配方案;

  (八)审议本馆机构编制方案;

  (九)提名或选举产生理事长、副理事长人选;

  (十)监督管理层执行理事会决议;

  (十一)评估馆长和管理层的工作;

  (十二)理事会届满前三个月内提出下届理事会组建方案。

  第二节 理事

  第十六条 理事每届任期与理事会每届任期相同。任期届满,可以连任。

  理事由举办单位颁发聘书。

  第十七条 本馆对理事因履行理事职责产生的交通、通讯等费用给予补助,并在年终对履职表现突出的社会方理事,给予一次性奖励。

  第十八条 理事的任职资格:

  (一)具备履职的`知识和能力,熟悉并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能忠实、诚信、勤勉地履行职责;

  (二)热心社会公益,热爱图书馆事业,能维护图书馆的权益和社会声誉;

  (三)在行业、业界或社会具有一定资历和良好声望,能客观、独立表达意见;

  (四)无违法犯罪、失信记录,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十九条 理事享有以下权利:

  (一)出席理事会会议,享有会议发言权、提议权、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二)对理事会会议及本馆开展业务活动情况的知情权、建议权、监督权;

  (三)对管理层的履职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法规、本馆章程或理事会决议的人员提出罢免建议;

  (四)提议召开理事会临时会议;

  (五)向理事会提出提案;

  (六)接受本馆邀请参与社会活动的权利。

  第二十条 理事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本章程及有关规定;

  (二)遵守并执行理事会决议;

  (三)按时参加理事会会议及相关活动;

  (四)不得擅自公开本馆涉密信息;

  (五)不得凭借理事身份,为本人或他人从本馆牟取不当利益;

  (六)及时向本馆反映社会各界的意见和建议,广泛引导和争取社会资源支持本馆事业发展;

  (七)履行理事会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二十一条 理事可以在任期内提出辞职。辞职应提前十个工作日向理事会递交书面报告,经理事会批准,理事资格方可终止。委派产生的理事辞职须经委派方同意。

  第二十二条 理事发生以下情形,经理事会批准,终止其理事资格:

  (一)未经理事会同意,连续3次以上(含3次)不参加理事会会议的;

  (二)因本人身体健康和工作等原因,不能继续履行理事职责的;

  (三)从事有损本馆利益活动的;

  (四)违反法律法规,被追究刑事责任的;

  (五)委派方或推选方建议终止的。

  第二十三条 理事出现空缺,应及时按原产生方式及程序提出理事人选,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产生新任理事。新任理事任期为当届理事余下任期。

  第二十四条 经理事会同意,聘任荣誉理事若干名。荣誉理事列席理事会会议,享有会议发言权和提议权,但不享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第三节 理事长

  第二十五条 理事会设理事长1人,副理事长1人。理事长由举办单位提名,理事会选举产生;副理事长由理事会提名,报举办单位批准。

  第二十六条 理事长除了享有理事权利、履行理事义务外,还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理事会日常工作;

  (二)负责召集和主持理事会会议;

  (三)确认理事会会议议题;

  (四)执行理事会决议,督促和检查决议落实情况;

  (五)签署理事会重要文件;

  (六)理事会赋予的其他职权。

  第二十七条 副理事长对理事长负责,协助理事长工作。理事长因故不能履行职权时,经理事长授权,副理事长代行理事长职权。

  第四节 理事会会议

  第二十八条 理事会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一般由理事长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每年召开2次定期会议,其中第二次定期会议为理事会会议暨年度专家咨询会议。

  第二十九条 理事长、馆长、三分之一以上的理事提议召开会议的,应当召开理事会会议;如遇重大特殊情况,理事长可立即召开理事会临时会议。

  第三十条 理事会会议程序:

  (一)提议召开理事会会议,并确定会议议题(理事会会议议题应根据工作需要确定,理事在职权范围内可提交补充议题,补充议题须在理事会会议召开前以书面方式提出,由理事长决定是否列入当次会议议题);

  (二)提前十个工作日将定期会议通知(时间、地点、议题等)及相关材料送达全体理事;

  (三)就会议议题进行讨论;

  (四)表决并形成理事会决议;

  (五)做好会议记录,制作会议纪要。

  第三十一条 理事会会议须有全部理事的三分之二以上出席方能召开。因特殊原因确实无法出席理事会会议的理事,可以书面委托其他理事代为表决。

  第三十二条 理事会会议采取记名投票表决,每名理事享有一票表决权。

  第三十三条 理事会会议一般以现场会议的形式举行,紧急情况下可采用电视电话会议等方式举行。涉及重大事项的,必须实行现场票决制。

  理事会决议一般事项须经全部理事的半数以上通过。重大事项须经全部理事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重大事项包括:

  (一)审议本馆章程及章程修改意见;

  (二)审议本馆发展战略和发展规划;

  (三)审定本馆重大业务活动计划;

  (四)提名馆长、副馆长人选;

  (五)审议本馆财务预算和决算;

  (六)审议管理层工作报告。

  第三十四条 理事与决议事项存在利害关系的,应主动向理事会报告利害关系的事实及性质并自行申请回避,放弃行使相关职权。利害关系人申请理事回避的,理事会应当及时受理,做出答复。

  第三十五条 理事会会议应当有会议记录及会议纪要,出席会议的理事和记录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理事会会议记录及会议纪要应当作为重要档案妥善保存。

  第三十六条 理事会会议记录应当载明以下内容:

  (一)理事会会议的出席人员、列席人员、缺席人员及事由;

  (二)召开会议的时间、地点和召集人;

  (三)会议主要议题及议程;

  (四)各位理事发言的主要内容;

  (五)表决事项的表决方式和结果(表决结果应载明赞成、反对或弃权的票数)。

  第三十七条 理事会决策前应充分听取专家、群众的意见,对涉及全体职工切身利益的事项应按规定提请职工(代表)大会讨论或审议。

  第三十八条 经理事长同意,本馆相关人员可以列席理事会会议。

  第三十九条 理事会决议经理事长签署后生效。决议应在5个工作日之内以文件形式发给本馆管理层执行,特殊情况除外。所决议事项按管理权限须报有关部门批准的,应履行报批手续。

  第四十条 理事会决议违反法律、法规和本章程规定的,在表决中投赞成票的理事应承担相应的责任,不赞成的不承担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