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公司法第11条的规定,“设立公司必须依法制定公司章程。公司章程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约束力。”公司章程是公司成立的必要条件,并且公司成立后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约束力。
按照现行公司法规定,公司章程的法律性质具有三个特征:
1、公司章程是股东之间订立的民事合同。
公司设立过程中,股东之间就设立公司及公司成立以后的相关事项进行协商并达成一致。公司章程是股东之间就设立公司而订立的一个合同。在公司成立之前,股东之间的`权利义务应该受合同法的调整。公司法第二十八条规定:“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也就是说股东应按照公司章程约定的缴纳出资额义务应该向其他股东承担合同义务,否则就要承担违约责任。
2、公司章程是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
公司章程对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约束力应该在公司成立后发生。但是,公司章程是在公司成立之前就已订立,也就是说公司章程关于对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相关规定只有在公司成立后方能生效。
因此,公司成立也就成为公司章程关于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相关规定发生法律效力的前提条件。从这个意义上看,公司章程关于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相关规定属于附生效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
3、公司章程是要式民事法律行为。
公司法第十五条就公司章程的内容进行了列举式规定,明确要求股东起草公司章程必须具备相应内容。从这条看,公司章程内容似乎是法律的强行规定,股东没有自由意思表示。
但是,从公司法列举的公司章程相关内容看,又都是股东设立、管理公司必须协商一致条款,具有意思表示自由、意思表示一致这一民事法律行为成立的基本要件。综合以上分析,可见公司章程是按照法律要求的形式成立的民事法律行为,属于要式民事法律行为。
公司章程具有以下基本特征:
1、法定性。
法定性主要强调公司章程的法律地位、主要内容及修改程序、效力都由法律强制规定,任何公司都不得违反。公司章程是公司设立的必备条件之一,无论是设立有限责任公司还是设立股份有限公司,都必须由全体股东或发起人订立公司章程,并且必须在公司设立登记时提交公司登记机关进行登记。
2、自治性。
自治性主要体现在:
其一,公司章程作为一种行为规范,不是由国家而是由公司依法自行制定的,是公司股东意思表示一致的结果;
其二,公司章程是一种法律以外的行为规范,由公司自己来执行,无须国家强制力来保证实施;
其三,公司章程作为公司内部规章,其效力仅及于公司和相关当事人,而不具有普遍约束力。
3、真实性。
真实性主要强调公司章程记载的内容必须是客观存在的、与实际相符的事实。
4、公开性。
公开性主要是对股份有限公司而言。公司章程的内容不仅要对投资人公开,还要对包括债权人在内的一般社会公众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