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定继承纠纷民事起诉状范例

黄飞

  法定继承纠纷民事起诉状范例1

  原告:XX,女,汉族,重庆市忠县人,生于xxxxx年10月15日,住忠县XX镇XX村七组273号,身份证号码,电话。

  原告:XX,女,汉族,重庆市忠县人,生于xxxx年11月17日,住忠县XX镇XX村七组173号。身份证号码。

  被告:XX,男,汉族,重庆市忠县人,现住忠县XX镇XX村Z组XX号,电话:。

  案由:法定继承。

  诉讼请求:

  1、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原告XX丈夫XX位于忠县XX镇XX村XX组273号房屋一间(一楼一底)归上述二原告继承,房屋价值10万元。

  2、依法判决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和理由

  原告XX与XX(XX系再婚)于1xxx年开始同居生活,于20xx年6月4日登记结婚,离婚诉讼。婚后共同生育女儿XX(本案第二原告)。并于20xx年4月原告XX与其夫XXX共同在忠县XX镇XX村XX组XX号修建房屋二间一楼一底,同时婚后原告夫妻二人还欠借款4万元。20xx年9月12日XX因病去世,去世后被告XX(系XX与前妻XX共同所生之子)即从外地赶回,不仅从原告家中拿走其个人的户口页,而且还强行前来住进原告XX与XX婚后共同修建的另一间房屋至今。在XX与前妻XX离婚后,被告XX一直随他亲生母亲XX生活,被告XX只是户口空挂在上述原告家户口簿上。被告XX在其母XX与其父XX离婚后一直随其母XX生活。原告XX与晏XX结婚后被告从未回家关心过其父XX,更未与其父共同生活一起生活过,并且第二原告XX才刚上小学一年级,尚未成年,原告XX因长期患病已失去劳动能力。XX去世后,被告要求回家分割原告XX与XX的婚后共同修建的另一间一楼一底房屋,无任何法律依据。

  综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相关规定,原告XX除享有自已一间房屋(一楼一底)外,还应与第二原告XX共同继承其另一间房屋的权利和偿还因借款4万元的义务。被告XX从XX与其母离婚后,从未随XX生活,加之原告XX年幼尚未成年,原告XX也无生活能力,夫夫去世后,家中失去了唯一的经济收入来源。因此被告XX依法不应享有继承其XX遗产的`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特向贵院提起民事诉讼,请求贵院作出公正裁决,以保护原告的合法权益。

  此致

  忠县人民法院

  具状人:XXX

  二0xx年十月八日

  附:本诉状副本1份。

  法定继承纠纷民事起诉状范例2

  原 告:李xx 女 1xxx年3月25日出生 汉族 无职业 现住址:xx市沙河口区民权北七街45-4-1

  原 告:李xx(二原告系姐妹) 女 1961年8月1日出生 汉族 无职业 现住址:xx市沙河口区沙龙南街38-502 二原告电话xxxxxxx

  被 告:董xx 女 xxxx年11月2日出生 汉族 系大商退休职工 现住址:xx市沙河口区石门街26-28号2-1-1 电话:xxxxxx

  第三人:xx省xx石英辉绿岩制品厂

  法定代表人:刘颖军 系公司负责人 电话:xxxxxxxxx

  住所地:xx市沙河口区西北路211号

  诉 讼请求

  请求贵院判令被告给付二原告人民币各九万元。

  事 实与理 由

  二原告(下称原告)与被告系继母女关系。80年代,原告之父李连成在第三人处(原xx省xx监狱)分得住房一套(坐落于“xx市沙河口区石门街26-28号2-1-1”)并获承租权。后被告与原告父亲结婚(约xxxx年)。xxxx年9月24日原告父亲病逝,同年底,被告避开二原告,独自以继承人的身份通过第三人将上述房屋变更到自己名下。

  原告认为,案涉房屋应属于父亲生前所留遗产,原告与被告对该财产享有平等的继承权。现被告在原告不知情下,私自将其归为己有,该行为是对原告财产权的侵害。第三人在为被告更名中,没有尽到审查的义务也对其负有责任。故原告诉至贵院,以求支持各项诉讼请求。

  此 致

  xx市沙河口区人民法院

  起诉人:

  二Oxx年七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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