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姓名: 性别: 出生年月日: 民族:
身份证号码:
住址:
邮编: 工作单位:
电话:
被告姓名: 性别: 出生年月日: 民族:
身份证号码:
住址:
邮编: 工作单位:
电话: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诉讼请求: (写明:请求的目的和要求)
1、依法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元,营养费××元,护理费××元、车份损失××元,误工费××元,交通费××元,共计××元整。
2 、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起诉事实及理由: (简要写明:原、被告之间争议内容,发生纠纷的时间、地点、原因,并阐明起诉的理由和根据)
此致
北屯垦区人民法院
(此处要求原告本人亲笔签字)原告(签名)_______________
年 月 日
附:1、原告行驶证复印件和驾驶证复印件各一份;
2、驾驶员信息,车主信息;
3、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复印件一份;
4、修车费单据复印件一份;
5、交通费用票据复印件一份;
6、医疗费用单据复印件一份;
7、起诉书副本一份;
8、身份证复印件一份。
9、被告车辆投保资料
备注:起诉书一式二份,用钢笔或签字笔书写(颜色需用蓝黑或黑色),并提交相关证据材料的复印件一式二份(需用A4纸复印)。
原告:※※※,男,汉族,xxx年06月16日出生,身份证※※※,住址:广西※※※,电话:※※※。
被告:※※※,,男,汉族,xxxx年01月10日出生,身份证:※※※,住址:广西※※※,电话:※※※。
诉讼请求:
一、请求人民法院判决被告※※※赔偿原告139913.70元。
二、本案诉讼费、鉴定费(1500元)等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
xxx年12月30日12时53分许,在省道※※※线54公里+150米处路口路段,被告※※※驾驶桂※※※号小型方向盘拖拉机与原告※※※驾驶的※※※普通二轮摩托车发生碰撞。经※※※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公交重认字[xxx]第001239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承担事故的同等责任。乘坐原告摩托车的※※※无事故责任。原被告双方都未购买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险。
原告受伤后,从xxx年12月30日14时00分至xxx年1月1日在※※※县人民医院住院治疗3天,后转院到※※※人民医院住院25天至xxx年01月26日出院。共住院28天。医院诊断为:1、右胫骨上段、平台粉碎性开放性骨折, 2、右腓骨近端开放性粉碎性骨折,3、右膝前叉韧带断裂、半月板撕脱,4、右漆关节脱位,5、右股四头肌肌腱部分断裂;6、中度失血性贫血,7、髌韧带断裂。※※※人民医院出院医嘱:①继续全休6个月,加强营养;②3个月后复查CT,由医院指导时行走,③不适随访。经※※※司法鉴定中心xxx年7月29日做出如下伤残鉴定:※※※因道路交通事故受伤致右下肢功能丧失25.2%构成Ⅸ(九)级伤残,xxx年8月3日作出鉴定意见:属Ⅸ级伤残。
根据《交通安全法》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应当为其所有的驾驶的小型方向盘拖拉机购买交强险,事故发生时,被告没有履行上述法定义务,导致原告不能获得交强险赔偿。因此,被告※※※应当先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赔偿原告的损失,超出部分按事故责任被告承担50%的赔偿责任。原告找被告要求赔偿损失 ,但被予以拒绝。
为维护合法权益,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此致
※※※人民法院
具状人:
xxx年12月7日
相关知识
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中,承保交强险保险公司的诉讼地位
根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21、22条规定,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由保险公司依法在机动车交通事故强制保险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为了保证交通事故受害人顺利理赔,受害人选择以保险公司为被告提起诉讼的,可以列保险公司为被告;受害人未以保险公司为被告提起诉讼的,一般宜追加保险公司为第三人。
两车或多车相撞引发的交通事故中,机动车双方或多方均有过错,一方或多方车内人员主张损害赔偿的处理
在交通事故中,两车或多车相撞造成一方或多方车内人员损害,车内人员以合同关系主张赔偿的,由合同相对方先行承担责任。
车内人员以侵权关系主张赔偿的,造成交通事故的车辆各责任方应对车内人员损害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如车内人员与本车一方存在配偶关系或车内人员系本车一方未成年子女的,其他各方要求扣除本车一方根据责任大小应承担份额的,可以支持。
借用、租用他人非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赔偿责任主体的确定
非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时,当事人应当根据各自过错大小承担相应的责任。借用、租用他入非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由事故责任人自己承担责任。非机动车肇事者逃逸后,非机动车车主无法证明另有肇事者或者未提出其他合法免责事由的,应对损害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被保险机动车无证驾驶或醉酒驾驶发生交通事故时,交强险责任的承担
根据《条例》第21条规定,除交通事故是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以外,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事故,包括无证驾驶或醉酒驾驶等情形,由保险公司首先在交强险限额范围内对受害人承担除财产损失外的赔偿责任,保险公司承担赔偿责任后,有权向加害人追偿。
在保险公司理赔前,加害人在交强险限额内向受害人支付了赔偿金之后,要求保险公司就此部分予以理赔的,不予支持。
有挂车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的,交强险的处理
虽然根据规定有挂车的机动车本车和挂车应当分别投保交强险,但在行驶中,机动车本车与挂车事实上仍为一车,故当有挂车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时,根据权利义务相对等的原则,保险公司应就其承保的两份交强险承担理赔责任。
精神损害抚慰金在交强险中的赔偿顺位
最高人民法院2008年10月16日给安徽高院《关于机动车交通事故强制责任保险赔偿限额中物质损害赔偿和精神损害赔偿次序问题》的复函([2008J民一他字第25号)已 经明确,精神损害赔偿与物质损害赔偿在强制责任保险限 额中的赔偿次序,由请求权人自己选择。请求权人选摔优先 赔偿精神损害,对物质损害赔偿不足部分由商业第三者责 任险赔偿。故请求权入选择在交强险限额范围内优先赔偿 精神损害的,可以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