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澧县财政局财政信息公开实施细则》
为稳步推进财政政务公开,进一步提高依法理财和财政服务水平,制定了澧县财政局财政信息公开实施细则,下面是详细内容,欢迎阅读。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稳步推进财政政务公开,进一步提高依法理财和财政服务水平,努力打造“阳光财政”,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2007〕第492号)、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做好预算信息公开工作的指导意见》(财预〔2010〕31号)、《湖南省财政厅财政信息公开实施暂行办法》等规定,结合本局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财政信息,是指澧县财政局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
第三条 公布财政信息应当遵循依法公开、真实完整、注重实效、服务社会的原则。
第二章 工作责任
第四条 成立澧县财政局财政信息公开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负责组织、指导局机关财政信息公开工作,研究解决信息公开工作中的重大问题。领导小组组长由局长担任,副组长由分管办公室的局领导担任,成员为局机关各股室、局属各单位(以下简称“各单位”)负责人(附件1:澧县财政局政务公开领导小组)。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领导小组办公室”)作为澧县财政局财政信息公开工作的专职机构,由局办公室负责领导小组办公室日常工作。
第五条 局财政信息公开工作实行集中管理,分工协作。
(一)办公室牵头协调全局的财政信息公开工作。负责督促指导局内各单位做好财政信息公开工作,负责通过网络媒体、新闻媒体、信息刊物、机关公告栏等方式发布财政信息,统一受理财政信息依申请公开工作;
(二)税政法规股负责财税政策、法规制度、规范性文件、行政权力运行等财政信息对外公开工作,负责指导和协助局相关单位做好依申请公开财政信息有关工作;
(三)预算股负责拟公开的预算信息制作、提供、审核等项工作,负责指导和协助局相关单位做好财政专项资金安排、拨付、执行等预算信息公开工作;
(四)局内各单位负责制作、审查、提供与本单位职责相关的拟公开财政信息,协助牵头单位做好财政信息公开有关工作。
(五)信息中心负责编制、公布财政信息公开指南和财政信息公开目录,并及时更新,网上信息的编辑录入及信息公开审批程序的履行及相关资料的存档。
财政信息公开指南,包括财政信息的分类、编排体系、获取方式,财政信息公开工作机构的名称、办公地址、办公时间、联系电话、传真号码、电子邮箱等内容。(附件2:澧县财政局信息公开指南)
财政信息公开目录,包括财政信息的类别、公开内容、公开形式、公开时限、公开范围、公开程序、责任部门及联系方式等内容。(附件3:澧县财政局信息公开目录)
第六条 各单位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信息公开工作第一责任人,负责组织开展本单位信息公开工作,承担本单位公开信息保密审查责任,各单位确定一名工作人员为财政信息公开联络人,具体承担本单位财政信息公开工作(附件4:澧县财政局信息公开联络员)。
第三章 公开内容
第七条 财政信息分主动公开、不予公开和依申请公开三种属性。
第八条 下列财政信息应主动向社会公开:
(一)基础信息类
1、单位职能、领导分工、机构设置、职责范围、联系方式等组织机构情况;
2、中长期发展规划、年度(阶段性)工作计划及工作总结;
3、主要业务流程和办事程序。包括行政审批、行政许可、行政执法、招投标活动等各项业务工作的办事依据、程序、时限,办事时间、地点、部门、联系方式;
(二)动态信息类
1、经澧县人民代表大会或其常委会审议通过的财政预算报告、决算报告;
2、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依据和标准;
3、各单位工作动态、重要会议及领导讲话、政务公告、公示、财政工作简报;
4、行政审批、行政许可、行政执法、投资评审、资金分配、招投标活动等各项业务工作结果反馈,包括批复、通知、决定、回复、通报等;
5、政府采购公开招标及邀请招标信息、采购结果及其监督情况;
6、根据有关政策规定,面向社会公开招录局属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系统综合表彰奖励等人事管理情况;
7、人大代表建议、政协委员提案回复工作情况;
8、优化经济发展环境公开承诺,投诉、举报、信访途径和处理结果;
9、财政改革进展、做法及成果;
(三)政策制度类
1、财政规范性文件及有关财政政策、管理制度;
2、行政许可和非行政许可审批程序、事项;
3、政府采购目录、限额标准及有关政府采购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
(四)其他信息类
1、县委、县政府关于思想作风、满意政府、机关效能、文明创建、综治维稳等重大中心工作;
2、财政年度专项治理行动(财政管理年、财政精细化管理、省直管县财政体制改革);
3、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公开的其他财政信息。
法律、法规对上述事项的公开权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九条 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财政信息,不予公开。主要包括:
(一)尚未解密的财税体制改革、宏观调控政策等;
(二)未经人代会或人大常委会批准的年度预算草案、决算报告;
(三)涉及军工、维稳、安全、政法、现役及预备役部队等特殊专项经费安排使用情况;
(四)正在起草、讨论过程中的规范性文件草案,以及正在调查、核实、处理过程中的其他信息;
(五)公开后可能影响检查、调查、取证等行政执法活动或者社会稳定的政府财政信息;
(六)法律法规和规章禁止公开的其他信息。
经权利人同意公开或者行政机关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财政信息,可以予以公开。财政信息中含有不予公开的内容,但能够区分处理的,应当公开可以公开的内容。
第十条 本办法第八条及第九条之外的其他财政信息,原则上纳入依申请公开财政信息。主要包括:
(一)特定主体的财政信息;
(二)失效但仍有可能为公众利用的财政信息;
(三)主动公开成本较高的.财政信息;
(四)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管理行为无关的内部管理信息,包括局机关内部的人事任免、内部设备使用管理、内部规章制度等;
第十一条 属于财政公文的,在机关发文稿纸中设置“主动公开、不予公开、依申请公开”选项,由各单位根据实际情况选定。联合发文由各联合发文单位提出定性的建议,主办单位最后确定发文的属性。公文签发后,主办单位应当将其属性反馈给其他联合发文单位。属于非财政公文的其他财政信息,由各单位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公开选项。
第四章 公开方式
第十二条 属主动公开的财政信息,应当采取法律规定的、符合该信息特点、便于公众及时准确获得的一种或者几种形式予以公开:
(一)澧县财政局门户网站(网址:WWW.LXCZ.GOV.CN);
(二)县级以上报刊、广播、电视等新闻媒体;
(三)县委办《》、县政府信息公开目录或有关宣传资料;
(四)政务中心信息公告栏、公开栏、电子屏幕、触摸屏等设施;
(五)局机关信息公告栏、电子屏幕等设施;
(六)《澧县财政》、局机关规范性文件及财政法规汇编;
(七)局对外服务窗口设置的便民服务措施及其他便于公众及时准确获得财政信息的形式
其中,澧县财政网站为财政信息公开的主要渠道。
第十三条 财政信息本身包含明确产生时间的,以该时间为财政信息的产生时间;财政信息本身不包含明确产生时间的,以财政信息最后定稿时间为财政信息的产生时间,一般为主管领导签发的时间。
第十四条 主动公开的财政信息,应当自该信息生成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已公开的信息发生变更时,应自变更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更新。
第十五条 主动公开财政信息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局机关各单位按本细则或有关领导的指示、决定将财政信息汇总到领导小组办公室;
(二)领导小组办公室对信息加工整理,填具财政信息公开审批表,提出拟公开的方式;(附件5:澧县财政局财政信息公开审批表)
(三)信息中心向信息提供单位进行内容核实和保密审查,按第五条规定提请责任单位负责人签署审批意见;
(四)根据信息内容和职责权限提请分管领导审签,重要信息报局主要领导审签,日常工作中需要进行定期公开的信息,领导小组可以授权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批准;
(五)将财政信息提请领导小组副组长签审,领导小组办公室采取适当方式进行公开;
(六)对所公开的信息存档。
第十六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发现与自身相关的财政信息记录不准确、不完整、不合理的,可以提供相关的证据材料,要求及时予以更正。领导小组办公室在接到更正申请后15个工作日内,应当作出是否予以更正的决定。领导小组办公室在收到失效告知后3个工作日内无权更正的,应当转送有权更正的行政机关处理,并告知申请人。
第十七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申请获取财政信息的,应当采取书面形式(包括数据电文形式),受理单位在收到申请的当天应当登记。(附件6:澧县财政局财政信息公开申请表)
财政信息公开申请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申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联系方式等;
(二)申请公开的财政信息的内容描述;
(三)申请公开的财政信息的形式要求。
第十八条 依申请公开财政信息办理程序:
(一)受理。领导小组办公室统一受理依申请公开财政信息。受理申请当日,办公室填报《澧县财政局财政信息依申请公开处理单》(附件6),对申请事项进行登记,提出拟办建议,报领导小组副组长签批,交相关单位办理。交办时注明办理时限,办理时限一般为12个工作日。
(二)办理。承办单位收到交办的申请公开事项,提出答复意见,征求税政法规股意见后,填报《澧县财政局财政信息依申请公开审批表》,报局分管领导审签,重要信息报局主要领导审签。
(三)答复。承办单位在规定时限内对申请人给予书面答复。书面答复及有关材料由承办单位存档,同时抄送办公室、税政法规股备案。1、属于已公开信息,告知申请人获取该信息的途径。2、属于依申请公开信息,按规定及时向申请人提供。3、属于不予公开信息,向申请人说明原因。4、申请内容不够明确,告知申请人作出补充。 5、不属于本局公开信息,告知申请人获取该信息的承办机构和联系方式。 6、申请信息不存在,明确告知申请人。
第十九条 依申请公开信息,因工作原因不能在规定期限作出答复,可适当延长期限,并及时告知申请人。延长期限最长不超过15个工作日。
第五章 监督考核
第二十条 局财政信息公开工作纳入年度工作目标考核。考核办法如下:
(一)主动公开。1、基础信息、政策制度公开实行扣分制。信息生成20个工作日内,相关单位须提供公开信息,超出时限的,分别由办公室、会计法规监督科负责清理登记和书面提示,年终考核予以扣分。2、动态信息、其他信息公开实行加减分制。按照年度财政信息报送任务进行考核。对超额完成任务的单位予以加分,对没有完成任务的单位予以扣分;
(二)依申请公开。对公开申请超时处理或不予答复的,实行扣分。全年办理较好的适当加分。
第二十一条 领导小组办公室于每季度通报各单位信息公开工作完成情况,并作为年度考核重要依据。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局财政信息公开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