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诉人:陈xx,男,xxxxx年5月5日出生,汉族,身份证号:xxxxxxxxxxxxxxxxxxxx,手机:xxxxxxxxxxxx,住xx县xx镇新街xx号。
申诉人不服xx法院(xxxx)永行初字第16号行政裁定书的裁定,提出申诉。
申诉请求:
恳请贵院撤消上述行政裁定,依法重新审理。
事实和理由:
xx县xx乡政府,法定代表人:陈xx乡长。
陈xx,xxxx年10月时任xx县xx乡副乡长,为王xx谋取不正当利益,利用职权出卖xx县建设局规划的xx集镇的规划路让其建房。
1.伪造王xx的《建房申请表》,将死人当作活人列入其家庭成员,表中的王xx是王xx之父,在王xx申请建房的前年已死亡,而还活着的妻子却不在其家庭成员之内;
2.伪造xx集镇规划图,其提供的xx集镇规划图与xx县建设局xxxx年6月公布的xx集镇规划图不符。在xx县建设局没有变更xx集镇规划的情况下,暗中出卖公共通道让其建房;
3.更违法的还有:在未“骗取”xx县土地局批准土地使用权属变更的情况下,就先发给用地许可证(xx乡土地管理所发给闽土苏字xxxx年第19号),根据xx县土地局档案记载,该地变更权属最后批准日期是xxxx年8月19日。它又是xx县土地局副局长张思枢xxxx年采用陈xx伪造的契约(契约乙方当事人不是王xx本人签名)利用职权批准xx县建设局xxxx年规划的路给王xx个人建房,堵死我们按规划的楼房通道。
4.陈xx胁迫申诉人及王清地与王xx签定协议,不然就要敲掉申诉人与四周邻居相关联的墙,且已在各墙体上标记上拆字。(有照片为证)
第三人:王xx,xx镇熙里村村民。
综上,陈xx利用职权,伪造证件,而xx法院裁定超过诉讼时效,申诉人认为是错误的。依据《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九条.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训诫、责令具结悔过或者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十五日以下的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伪造、隐藏、毁灭证据或者提供虚假证明材料,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第六十六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行政案件中,认为行政机关的主管人员、直接责任人员违法违纪的,应当将有关材料移送监察机关、该行政机关或者其上一级行政机关;认为有犯罪行为的,应当将有关材料移送公安、检察机关。第四十六条 因不动产提起诉讼的案件自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超过二十年,其他案件自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超过五年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此致
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申诉人:陈xx
xxxx-7-27
申诉人:施xx,男,xxxx年12月24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程度,xxxxx市122团14连退休工人,住址:xxxxx市xx小区27栋楼352号。系被害人施xx的父亲。联系电话: xxxxxxxxxx。邮编:xxxxx。
申诉人:金xx,女,1xxxx年4月8日出生,汉族,文盲,xxxxx市122团14连退休工人,住址:xxxxx市xx小区c栋楼352号。系被害人施xx的母亲。
委托代理人: 施xx(施xx之子)、男、汉族、xxxx年3月4日出生,xx省xx市xxx王庄2栋xx室,无固定职业,住xxxx市xx区x区6x栋x号,联系电话:xxxxxxxxxxxxxx,邮编:xxxxx。
被申诉人:xxxx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所地:xxxx市xx路xx号。
被申诉人:xxxxx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住所地,xxxx市xxx路xx号。
案由:因xxxx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现更名xxxx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xxxxx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现更名xxxxx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行政决定一案,不服xxxx市中级xx法院xxxx)乌中立终字第119号行政裁定,现依法提起行政申诉,恳请相关司法机关依法纠错。
申诉请求:
1、(xxxx)水立初字第10号、(xxxx)乌中立终字第119号、(xxxx)乌中行监字第34号、(xxxx)新行监字第28号、乌市检民(行)监[xxxx]65010000197号、新检民(行)监[xxxx]65000000186号不支持监督申请决定。
2、请求依法撤销第xxxx0311号行政决定、(xxxx)42号行政复议决定。
3、请求依法判决申诉人之子施xx的死亡为工伤(亡) 。给予赔偿金xx币100万。
一、基本案情:
xxxx年3月20日,xxxx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作出不予认定施xx为工伤(亡)的xxxx0311号行政决定。xxxx年7月5日,xxxxx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作出维持不予认定施xx为工伤(亡)的(xxxx)42号行政决定的复议决定。xxxx年11月7日,xxxx铁路运输中级法院作出(xxxx)乌中刑初字第11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xxxx年2月3日,xxxxx自治区高级xx法院作出(xxxx) 新刑二终字第139号刑事裁定。xxxx年03月29日,最高xx法院作出(xxxx)刑四复字14272314号死刑复核裁定。xxxx年5月29日,xxxxx自治区高级xx法院作出(xxxx)新刑二终字第37号刑事判决。xxxx年02月25日,xxxxx自治区高级xx法院作出(xxxx)新刑减(假)字第00057号刑事裁定。xxxx年02月04日,xxxxx自治区高级xx法院作出(xxxx)新刑减(假)字第00075号刑事裁定。xxxx年3月18日,xxxx铁路运输中级法院作出(xxxx)乌中刑监字第01号驳回申诉通知书。xxxx年3月31日,xxxxx自治区高级xx法院作出(xxxx)新刑监字第37号驳回申诉通知书。xxxx年01月18日,最高xx法院《刑事审判参考》xxxx年第6集(总第65集)发表《关于张俊杰故意杀人(第511号)--同事间纠纷引发的杀人案件应慎用死刑》的学术论文。
二、主要问题:
xxxx年7月5日,xxxxx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作出维持不予认定施xx为工伤(亡)的(xxxx)42号行政决定的复议决定;明显违反“先刑事后行政及民事”的程序规则;在xxxxx自治区高级xx法院于xxxx年5月29日作出(xxxx) 新刑二终字第37号刑事终审判决书之前, xxxxx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未依法中止复议案件的审理, 明显违反法律规定。对一个尚在审理的刑事公诉案件,xxxxx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越权代替司法机关提前作出定性和结果的预判,存在干扰影响后续刑事司法审判活动进行的事实。
根据《最高xx法院关于执行《中华xx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的规定,申诉人认为:xxxxx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存在下例恶劣行为:
①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所认定的主要事实和证据;② 违反法定程序;具体行政行为明显不当;③案件审理需要以其他案件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其他案件尚未审结;④行政复议机关在申请人的行政复议请求范围内,不得作出对申请人更为不利的行政复议决定;⑤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所适用的规范依据且对案件定性产生影响。
三、申诉理由:
申诉人认为:一、二审法院存在以程序法审查之名从事否定实体法审查之实的司法错误。不论行政案件还是刑事案件, 申诉人从未主观放弃自己拥有的诉讼及申诉的'权利!多年来, 申诉人也一直在通过合法的途径向有关司法机关反映问题。xxxx年3月18日,xxxx铁路运输中级法院作出驳回申诉通知书(xxxx)乌中刑监字第01号。xxxx年3月31日,xxxxx自治区高级xx法院作出驳回申诉通知书(xxxx)新刑监字第37号。xxxx年01月26日, 最高xx法院安排了刑事案件视频接访谈话。
申诉人认为:在本案中最早提起行政复议申请的是申诉人原儿媳王华,可是申诉人也是本案利害相关方,其也应当有权提起行政、刑事案件的复议、诉讼及申诉权利,但是xxxxx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xxxxx自治区高级xx法院并未向其送达过任何法律文书,致使其无法提起行政、刑事案件的复议、诉讼及申诉。正是因为不恰当的剥夺原告人施xx、金xx应有的行政、刑事案件的复议、诉讼及申诉权利,致使申诉人多次上访,最终致使本案成讼。因此在本案中对申诉人施xx、金xx而言,不存在已过诉讼时效的问题,况且该诉讼期限也根本无从计算。
根据《中华xx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八条、《民事通则》第二十四条、《最高xx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请求权人为…丧葬费支付人”。
根据《最高xx法院关于执行《中华xx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七条:“第二审xx法院审理上诉案件,应当对原审xx法院的裁判和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进行全面审查” 。
根据《宪法》第41条第3款的规定“由于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侵犯公民权利而受到损失的人,有依照法律规定取得赔偿的权利”。
综上,根据《中华xx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第六十三条之规定,申诉人现依法提起行政申诉。
此致
中华xx共和国最高xx检察院
中华xx共和国最高xx法院
申诉人: